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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符合依法制定的城乡总体规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见《航道法》第6条第3款。

11、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评估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见《航道法》第7条。

航道技术等级不包括评估技术等级。

12、目前我省正在编制的《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见《航道法》第8条。

省级航道规划应由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批准公布。

13-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航道规划编制的主体单位。

(√),见《航道法》第8条有关规定。

13-2、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可以负责《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的编制工作。

),见《航道法》第8条有关规定。

省级航道规划编制主体单位应为省交通运输厅。

15、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可以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题干中“可以”应该为“应当”。

16-1、《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属于流域航道规划,《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属于区域航道规划。

),《航道法》第8条。

两者均属于区域航道规划。

16-2、《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均属于区域航道规划。

《航道法》第8条。

18、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见《航道法》第12条。

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不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

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见《航道法》第13条。

竣工测量图无报送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

20、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见《航道法》第14条。

修复或者赔偿责任主体不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是“航道工程建设单位”。

21、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见《航道法》第16条。

22、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见《航道法》第18条。

23、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见《航道法》第19条。

24、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见《航道法》第20条。

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

25、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见《航道法》第21条。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还应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26、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见《航道法》第22条。

依照的内容还包括: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7、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见《航道法》第25条。

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28、长江干线航道的保护范围,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见《航道法》第26条。

长江干线航道是交通运输部按国家规定直接管理的重要航道。

29、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可以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见《航道法》第26条。

题干中的“可以”应该为“应当”。

30、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见《航道法》第27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应除外。

31、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见《航道法》第28条。

以下工程应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32、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见《航道法》第28条。

33-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见《航道法》第29条。

33-2、日前,我省引江济淮暨江淮运河工程已获国务院批复立项,合肥市肥西县蓬莱路跨江淮运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应当由交通运输部审核。

),见《航道法》第29条。

江淮运河不是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的航道,合肥市肥西县蓬莱路桥也不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因此,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不应是“交通运输部”,目前应是“省交通运输厅”。

33-3、淮河干线航道是跨豫、皖、苏三省的省际航道,也是国家高等级航道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省境内跨越淮河干线桥梁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应由交通运输部审核。

淮河干线航道虽是国家高等级航道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的航道,因此,跨河桥梁的审核权取决桥梁的批准、核准的部门,若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桥梁工程应由交通运输部审核,否则,应由交通运输厅审核。

36、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

),见《航道法》第30条。

“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应除外。

37、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见《航道法》第30条。

38、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

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

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见《航道法》第31条。

“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的调整的”应除外。

39、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见《航道法》第33条。

40、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见《航道法》第34条。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41、京沪高铁大桥于我省蚌埠市境内跨越淮河航道,该桥桥区水上航标应由省淮河航道局负责管理维护。

(√),见《航道法》第34条。

4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见《航道法》第36条。

43、航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见《航道法》第38条。

处罚主体应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4、某南淝河大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由合肥市港航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见《航道法》第39条。

处罚主体应为具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应是省交通运输厅或者交通运输部,而非是合肥市港航管理局。

45、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主体还应包括:

具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机构。

46、我省境内某淮河大桥工程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桥墩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省淮河航道局责令大桥施工单位限期清除,并处一万元罚款。

),见《航道法》第40条。

法律责任主体应为建设单位,不应是施工单位。

47-1、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见《航道法》第41条。

47-2、在我省境内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省航标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47-3、蚌埠市辖区某淮河大桥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蚌埠市港航管理局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见《航道法》第41条。

处罚主体不应是蚌埠市港航管理局,而应是省淮河航道局。

50、李某在沙颍河颍上城区段航道内利用网箱养殖鱼苗,阜阳市港航管理局责令李某拆除网箱,并处罚款1000元。

(√),见《航道法》第42条。

51、违反《航道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航道法》第43条。

处罚主体应为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52、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

(√),见《航道法》第44条。

53、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也适用《航道法》。

),见《航道法》第47条。

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由有关军事机关、渔业部门等负责管理,具有专用特点,不适用《航道法》。

二、单选题

1、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C)级

A、九B、八C、七D、六

(常识题,出处:

《内河通航标准》3.0.1)

2、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遵循(B)原则。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B、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C、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

D、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出处:

《航道法》第三条)

3、《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由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负责编制,中间成果已于2014年11月完成,该规划最终成果应由(C)批准公布。

A、安徽省人民政府

B、交通运输部

C、安徽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

D、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

《航道法》第八条)

4、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D)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A、10B、20C、30D、60

《航道法》第十三条)

5、(A)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C、海事管理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航道法》第五条)

6、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B)编制并公布。

A、国务院

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C)。

A、环境影响分析

B、环境跟踪监测 

C、环境影响评价

D、环境影响预测 

8、(B)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C、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涉及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A)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A、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B、海事管理机构

C、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航道法》第十五条)

10、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B)。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航道法》第十七条)

11、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D),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A、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航道法》第十八条)

12、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C),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

A、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航道法》第十九条)

13、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B)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A、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C、航道建设单位

《航道法》第二十条)

14、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A)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A、海事管理机构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航道法》第二十一条)

15、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的确定,应当征求(B)的意见。

《航道法》第三十条)

16、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C)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海事管理机构

《航道法》第三十八条)

17、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B)以下罚款。

A、三万元 

B、五万元C、二万元D、一万元

《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18、违反《航道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A)罚款;

A.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19、以下哪项航道规划内容是为开展好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设施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提供依据(B)。

A、规划目标

B、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C、规划实施步骤

D、保障措施

《航道法》第六条,结合《航道法释义》P27)

20、全国航道规划指国家对全国内河及沿海重要航道进行的具有布局性质的规划;

流域航道规划指对珠江等流域航道进行的规划;

区域规划指对特定区域如珠江三角洲等区域航道进行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航道进行的规划。

根据以上解释,《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属于(C)

A、全国航道规划

B、流域航道规划

C、区域航道规划

D、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法》第六条及《航道法释义》P26)

21、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其中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根据相关自然条件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坏境保护要求和(B)等因素评定。

A、现状技术等级

B、航运发展需求

C、航道维护现状

D、水运发展背景

《航道法》第七条)

22、安徽省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由(D)等部门编制

A、省政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B、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

C、省政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

D、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

23、(C)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A、当地地方政府

D、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航道法》第十一条)

24、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C)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A、国家有关标准

B、国家有关行业标准

C、国家有关规定

D、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25、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应当报送(D)

A、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B、有关渔政部门

C、同级海洋主管部门

D、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26、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设施的,(C)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航道法》第十四条)

27、(B)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

C、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8、(B)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9、根据《航道法》,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异常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C)

A、航行通告

B、航行公告

C、航道通告

D、航道公告

30、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B),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31、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D)。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B、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

C、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

D、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

32、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D),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A、限制船舶航行的

B、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

C、影响依法建设的其它工程或者设施的

D、造成航道堵塞的

33、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D),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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