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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条件:

流速μ。

可表示为:

组合成如下的无因次式:

(1—3)

则式(1—1)变为:

式中,λ称为摩擦系数。

层流(滞流)时,λ=64/Re;

湍流时λ是雷诺准数Re和相对粗糙度的函数,须由实验确定。

2)局部阻力

局部阻力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即当量长度法和阻力系数法。

(1)当量长度法

流体流过某管件或阀门时,因局部阻力造成的损失,相当于流体流过与其具有相当管径长度的直管阻力损失,这个直管长度称为当量长度,用符号le表示。

这样,就可以用直管阻力的公式来计算局部阻力损失,而且在管路计算时.可将管路中的直管长度与管件、阀门的当量长度合并在一起计算,如管路中直管长度为l,各种局部阻力的当量长度之和为

,则流体在管路中流动时的总阻力损失为

(1—6) 

(2)阻力系数法

 

流体通过某一管件或阀门时的阻力损失用流体在管路中的动能系数来表示,这种计算局部阻力的方法,称为阻力系数法。

(1—7)

式中,ξ——局部阻力系数,无因次;

u——在小截面管中流体的平均流速,m/s。

2)由于管件两侧距测压孔间的直管长度很短.引起的摩擦阻力与局部阻力相比,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hf’值可应用柏努利方程由压差计读数求取。

三:

实验装置与流程:

1)实验装置

1)实验装置如图所示主要由高位槽,不同管径、材质的管子,各种阀门和管件、转子流量计等组成。

第一根为不锈钢光滑管,第二根为镀锌铁管,分别用于光滑管和粗糙管湍流流体流动阻力的测定。

第三根为不锈钢管,装有待测闸阀,用于局部阻力的测定。

流体流动阻力测定实验装置图

1、 

1、进水阀 

2、3、5球阀 

4、闸阀6、流量调节阀 

7、 

8、9、10、11光滑管 

12、粗糙管 

13、不锈钢管 

14、倒U形差压计(3个) 

15、1151差压传感器 

16、转子流量计 

17、仪表箱 

18、Pt100温度传感器 

19、温度计20、均压环21、测压导管

本实验的介质为水,由高位水塔供给(其位头约为25m),经实验装置后的水通过地下管道流人泵房内水池.再用泵送至高位水塔循环使用。

水流量采用装在测试装置尾部的转子流量计测量,直管段和闸阀的阻力分别用各自的倒U形差压计或1151差压传感器和数显表测得。

倒U形差压计的使用方法见4.2节。

2)装置结构尺寸

装置结构尺寸如表所示。

四:

实验步骤与注意事项:

(1)实验步骤 

1)熟悉实验装置系统;

2)打开进水阀

(1),水来自带溢流装置的高位槽;

3)打开阀

(2)、(3)、(4)、(5)(6)排尽管道中的空气,之后关阀(5)(6);

4)在管道内水静止(零流量)时,按2.2.1(4)的倒U形差压计的使用方法,将三个倒U形差压计调节到测量压差正常状态;

5)打开考克(7)、(8)、(9)、(10)排尽1151差压传感器的测压导管内的气泡,然后关闭考克。

打开1151差压传感器数据测量仪电源,记录零点数值(或校零、校零由指导教师完成);

6)关闭阀

(2),打开阀(6)并调节流量使转子流量计的流量示值(转子最大截面处对应的刻度值)分别为2、3、4…….110m3/h,测得每个流量(8~9个)下对应的光滑管和粗糙管的阻力(压差mmH2O),分别记下倒U行压差计和1151差压传感器测量仪表的读数。

注意:

调节好流量后,须等一段时间,待水流稳定后才能读数,测完后关闭(6);

7)关闭阀

(2),打开阀(3),测得闸阀全开时的局部阻力。

(流量设定为2,3,4m3/h,测三个点对应的压差,以求得平均的阻力系数);

8)实验结束后打开系统排水阀(5),排尽水,以防锈和冬天防冻。

(2)注意事项:

开启、关闭管道上的各阀门及倒U型差压计上的阀门时,一定要缓慢开关,切忌用力过猛过大,防止测量仪表因突然受压、减压而受损(如玻璃管断裂,阀门滑丝等)!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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