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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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开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新局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队伍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动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条我校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使用、教育与管理、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学生工作队伍。

第二章学生工作队伍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我校学生工作队伍采取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形式配备,其中专职学生工作人员指辅导员,兼职学生工作人员包括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生活指导教师及综合指导教师。

每个系根据学生人数,每个年级各设辅导员1-2名,同时,配备兼职辅导员若干名;五年制前三年各班配备班主任;毕业年级每20-40名学生配备专业综合指导教师1名,协同辅导员开展工作。

此外,每栋学生公寓配备生活指导教师1-2名。

第五条 辅导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本校教师中选聘,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专科学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热爱学生教育工作的本校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坚持完成3年的兼职学生工作任务。

其中,兼职辅导员优先从两课教师中选聘,两课教师一旦被聘用为兼职辅导员,则其行政隶属暂归其聘用系,业务隶属仍在基础部。

第七条 生活指导教师从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学生管理工作的单身青年教师或管理人员中选聘,也可由专、兼职辅导员兼任。

第八条 学生工作人员的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按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进行选聘。

辅导员的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以及纪检、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系的负责同志组成。

选拔分初选、笔试、面试考核等程序,具体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及综合指导教师的选聘由各系根据需要自行组织选聘,并颁发聘书,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生活指导教师的选聘由学生工作部(处)在各部门、各系推荐及教师自荐基础上择优录用。

第三章学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兼职辅导员要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在学生工作部(处)及各系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坐班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侧重学生的思想辅导和日常管理与服务。

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

抓好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经常性地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

(二)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

了解学生心理状况,认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个别咨询,并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新生心理普测及团体辅导活动,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于学生心理疾病而导致的各种问题,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而引发恶性事故,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三)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

加强与班主任、综合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的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掌握学习方法,深入学生教室、课堂,帮助学生树立严谨务实的学风,促进学业进步。

(四)班级建设管理和党团工作指导。

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宽松和谐的氛围;协助系(部)党总支抓好学生党支部的建设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以及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团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推优入党工作。

(五)素质拓展指导。

认真落实素质拓展计划,加强对学生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的指导,依托班级和团支部,组织好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技能培训活动、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六)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帮助不同阶段的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大力宣传就业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学生择业和创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促进充分就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日常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奖贷助补、勤工助学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军训、见习实习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常规教育活动;做好学生违纪的处理和教育工作;加强与生活指导教师的联系,坚持每天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和文化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学生管理教育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安全稳定工作。

经常性地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九)接受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系(部)党政领导的安排,定期参加校、系辅导员例会,定期召开年级班主任、综合指导教师协调会,共同抓好班级的日常学习、管理工作。

第十条 班主任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及系(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本班学生全面发展。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接受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年级辅导员的协调,参加系(部)班主任工作例会和年级班主任协调会,协同年级辅导员做好班级的常规性工作:

包括班级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考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工作;贫困学生资助的评审与发放工作;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及军训工作;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等。

(二)及时了解并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状况,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健康的精神风貌。

(三)加强专业学习指导。

培养班级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帮助学生熟悉专业内容,了解专业特点;指导学生选课、开展专业技能学习;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二学历、专升本学习以及各种考级、考证等。

(四)了解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积极配合系(部)、年级辅导员开展学风建设,经常深入教室检查学生上课出勤、课堂纪律及早操、晚自习情况,积极创建优良班风和学风。

(五)组织学生开展学术活动和学习竞赛,组织、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课外科技训练、竞赛活动及专业素质拓展活动。

(六)加强考风建设和诚信教育。

做好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帮助学生树立以诚信为荣的道德观念,引导学生既要学会做事又要学会做人,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习惯。

(七)关心学生生活。

深入学生宿舍、教室,关心学生疾苦;建立与学生定期谈话制度,每学期至少同班级每个学生谈话一次;每两周至少查看班级学生寝室一次,督促学生搞好宿舍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综合指导教师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及系(部)的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指导,配合辅导员做好就业指导等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见《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年级学生综合指导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活指导教师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和公寓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主要负责对住校学生开展安全、卫生及文明举止的教育、督查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全面关心住宿学生的生活、学习、身体健康,耐心细致地为学生服务;深入学生宿舍,掌握本楼学生住宿基本情况;宣传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的自律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二)定期召开楼层长、寝室长会议,布置工作,收集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楼层长严格执行查寝制度,做好每晚的晚归、旷寝统计工作,及时向晚归、旷寝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通报学生情况,并配合其共同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四)指导楼层长、寝室长对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宿舍卫生情况的统计及资料整理工作。

每学期末,配合公寓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文明寝室评选。

(五)关心和提醒学生注意宿舍安全,经常在楼内上下巡视,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后续工作;及时处理与上报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偷窃等违纪行为。

(六)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的报修、联系、落实工作,对学生故意破坏公寓设施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七)引导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做好板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

第四章学生工作队伍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工作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共同承担。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和重实效的辅导员培训体系,实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班主任、综合指导教师的培养工作主要由各系承担;生活指导教师的培养工作主要由公寓管理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处要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项经费,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要把选拔优秀专职辅导员攻读学位或在职进修纳入本校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符合任教资格的辅导员可适当承担本人专业相关课程或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上课不超过4课时。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工作人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途径。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学生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把学生工作队伍作为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源头之一。

对其中特别优秀者列入青年后备干部培养计划,推选到学校重要岗位任职。

党政职能部门在聘任干部时,优先从适合并愿意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辅导员中选拔。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优秀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并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学生工作队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具备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接受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包括团委)是具体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班主任、综合指导教师由系(部)直接领导和管理;生活指导教师由学生工作部门委托公寓管理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职务任免、人员调动等需征得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班主任、综合指导教师因工作需要中途确需离岗,由个人申请,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生活指导教师要求离岗者必须提前1个月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离岗。

学生工作人员短期请假者须报直管部门批准,并安排好其他教师临时代岗。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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