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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

项目治理课程设计

题目:

浅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

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

专业项目管理

班级0901

学号2009040486

姓名崔露

二O一二年六月

1

浅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

摘要:

目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阶段管理的低效率,越来越成为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部分城市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其中“代建制”就是一种全新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

关键词:

项目治理;政府投资;代建制;改善

Abstract

Atpresent,asthetransitionofgovernmentfunction,thegovernmentinvestmentprojectconstructionphaseofthemanagementoflowefficiency,moreandmorebecometosolvetheproblemofonone.Partsofthecityinthedevelopedcountriesforreferenceonthebasisofthemodelofsuccess,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doapositiveexploration,haveachievedremarkableresults,andthe"actingsystem"isakindofbrand-newgovernmentinvestmentprojectmanagementmode.

Keywords:

projectmanagement;Thegovernmentinvestment;Theagent;improve

目录

一、引言 5

(一)本文研究的背景 5

(二)本文研究的意义 5

二、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代建制的内容 6

2.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概述 6

2.2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概念 6

2.2.1.学术界对代建制概念的不同界定。

6

2.2.2若干政府行政机构规章中的界定。

7

四、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现行代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9

五、对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现行代建制发展提出的建议 10

六、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一、引言

(一)本文研究的背景

最近几年,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

但长期以来,在政府投资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者的素质不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尊重科学规律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整顿建筑市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中实施了项目管理代建制制度。

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政府投资领域中实行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代建制就十分重要。

(二)本文研究的意义

代建制是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建设体制的创新,是与国际上通用的代理建设制的接轨。

代建制的实行克服了以往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多种弊端,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

1)代建制改变了以往政府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状况,有利于各自责任的落实。

即业主负责投融资及工程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工作,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完成建设任务,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作,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工作。

2)实行代建制有利于政府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使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让政府部门从办事转变为管事,政府将有更多的精力来从事宏观层面的监管工作。

3)实行代建制后,克服了建设项目非专业化管理的难题,让真正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人才发挥其自身优势,有利于提高工程整体的建设管理水平,使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4)代建制使项目的投资者和工程的建设者相分离,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操作,使我国能逐步与国际接轨,融入全球市场,使工程项目对招商引资更具有吸引力,能最大程度地利用国内、国外的资本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能推进管理理念和水平向国际先进的管理方式靠拢,逐步达到完善和成熟。

5)因为代建制是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使决策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又互相制衡,增加了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发生,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好处。

6)实行代建制,有利于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竞争机制,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

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代建制的内容

2.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概述

政府投资项目从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和政府投资领域的角度来界定,是指运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借用金融组织贷款等对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需要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技术开发等领域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成本控制、投资项目质量和建设周期等方面的控制与监督,其目的在于保证政府投资能按预定计划实施,防止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种不良问题的产生,以确保项目能按预期的要求完成。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集中在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一般项目更为严格的管理程序;三是政府投资项目更容易受到社各会各界舆论的关注。

2.2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是从地方自发成长起来的中国本土发源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仍在进一步实践和完善之中。

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出台国家级的代建制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对代建制也缺乏一致性,所以对于代建制的内涵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学术界对代建制概念提出了多种不同的界定。

各地方政府在基于本地实际情况试点或试行代建制时,也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2.2.1.学术界对代建制概念的不同界定。

(1)代建制是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建设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工程管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代建方)受投资方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对投资方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组织管理。

(2)代建制是指由专门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钥匙”工程,即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不再直接组织工程建设。

(3)所谓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直接委托两种形式,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征地拆迁组织、设计招标组织、施工图审批、监理与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竣工验收组织等不同环节的工作。

(4)所谓代建制,就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组织和管理。

代建制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代行业主责任管理项目,实际上也是对项目法人制的补充与延伸。

(5)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和部分委托给熟悉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力量、有资格的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6)代建制,即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单位提出使用要求和建筑功能要求,通过招投标的市场机制选定专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即代建人),并委托其进行建设,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办法(俗称“交钥匙”工程)。

(7)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8)所谓代建制,是指通过设立专业的建设代理机构,代理(或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

其工作性质为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其单位性质是企业,其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及从节约的投资中提成,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不承担具体的工程风险。

2.2.2若干政府行政机构规章中的界定。

(1)厦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法[2001]6号,2001年7月21日发布)第二条规定: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

(2)宁波,《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发办[2002]128号,2002年5月24日发布)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3)重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2003年2月27日发布)第二条、第八条规定: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代理机构代表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

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完成或协助招标公司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以项目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4)北京,《北京市政府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98号,2004年3月1日发布)第二条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25日发布)指出: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方法(试行)》(国调办建管[2004]78号,2004年11月24日发布)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即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南水北调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单项设计单元、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建设管理模式”。

综合上述学术界和若干政府行政机构规章中对代建制的界定,代建制是指为了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效管理,建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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