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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明帝纪》

说法。

xx曰:

记户口册的居民称呼来说,汉代也不同于秦时。

秦时称一般的民户为“百姓”

又称为“民”

民”的名称。

即可为证。

查刘邦诸将,或为富室地主,或为“屠狗”

连他自己也不过是泗上一亭长,

“编户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

可证xx之制也是如此。

均同xx一致;

以xx、什、

,见于《韩非子·

外储说右》,或谓为“里典”

东汉谓之“里xx”。

关于“什”,

关于“xx”,其头目xx“老”

,同伍之人也叫“xx”

此为汉代伍、什、里头目名称与秦制异同之梗概。

及“市籍”等名目,而增加了封通侯者的。

,“廪名籍”、“赐劳名籍”及“戍卒家属名籍”等名目。

高帝纪》五年(公元前

”xx注曰:

“名数,户籍也。

107年)山东“无名数”的流民多达四十万人。

东汉也是如此。

如在《后“无名数,谓无文薄也。

”这可见,“名数”确是汉代对户籍的通称。

以登,见于《史记·

秦始皇本纪》

、“贩缯”者,或为刑徒,或为狱吏,时有解送刑徒去咸阳之役,

也就是当时所谓“庶民””本注曰:

xx也谓之“里

《后汉书·

①、诸侯的202年)二月诏曰:

,多见于秦简;

又《史记·

仲,故年)冬十二月条,有“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的规定。

以户口的编制方式来说,也与秦

《续汉书·

百官志》xx:

“里魁,”《续汉书》所载虽为但东汉之制直接承西汉而来,这表明西汉不仅在什、伍、在什、伍居民互相纠察、监督方面,所不同者,仅西汉废除了什伍连坐之律而已。

里户口编制系统的头目名称来见《汉书·

尹赏传》史书缺载其头目名称,

,同伍之人谓之“伍,亦见《汉书·

尹赏“宦籍”、“宗族籍”“通侯籍”“侯①《汉书·

高帝纪》

②《汉书·

xxxx功臣表》

③《史记·

外戚世家》

④《汉书·

儒林传》

然而,汉代的户籍制度,也有不同于秦制的地方。

以户口册的名称来说,汉代称为“名

”同书《石奋传》载武帝、《章帝纪》及《和帝纪》中,屡见“民无名数”及“流人无名数欲占者”等、“庶民”或“黔首”。

而汉代则第一次使用“编户《史记·

高祖本纪》载刘邦临死时,吕后对审食其说:

“诸将与帝为编户民”可见这些人大都是平民百姓,实为一般平民户的通称,的代名词。

平准书》云:

“汉初,..齐民无盖藏。

”这里的“齐民”,也就是“编户民”。

因此,后世往往把二者合而为一,称为“编户齐民”①①《汉书·

食货志》及《史记·

货殖列传》。

其所以名曰“编户民”或“编户齐民”,大约他们的户口版籍被排列在一等的缘故。

但是,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

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若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不能不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

汉代户等的划分

汉代的户等划分,大致可区分为“细民”或“小家”、“中家”与“大家”三个等级。

三等的划分,大体系依据资财多少,但又不十分严格,且无明确的划分标准与界限。

大体言之,其家赀在三万以下者,属于“细民”或“小家”。

《汉书·

兒宽传》载宽任内史时,每逢输租,“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缀属不绝”。

此处之“大家”

贫民的意思,并无严格意义的户等之分。

然而,象

三月诏中所说的“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

语,多少反映出下等户的财产标准。

这里的“赀不满千钱”

赀财的最低标准。

因为《汉书·

成帝纪》鸿嘉四年(公元前

勿出租赋”的记载;

同书《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

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的诏令。

以此言之,其赀财在三万、二万以下乃至不满千钱者,均为下贫之户,可以享受虚假的优惠待遇,这自然都属于“小家”

有中等赀财之家。

“中家”之名,屡见于史籍,如《汉书·

食货志》谓武帝用杨可告缗,使“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产;

同书《桓谭传》亦有“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赀,中家子弟为之保役”的话。

史籍里提到的这些“中家”,虽无固定的财产标准,但“中家”的财产标准也约略可寻。

孝文本纪》谓文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

上曰:

家之产。

’”这里的“中民”即“中家”。

中民十家之产为百金,

书·

食货志》xx:

“黄金重一斤,直钱万。

”则“十金”为钱当十万。

可见“中家”的财产标准一般为十万钱。

再结合前引《汉书·

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

满十万,勿租税”的规定来考察,则十万钱可能是中家之资的最高标准。

我们知道,汉代是实行过计赀纳税制的,所纳税名谓之

帝纪》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条云:

“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

訾算四得官。

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按纳“訾算”多少任用官吏制度的改革。

他把原来纳訾算十始得官的办法,

便可为官,目的在扶植家赀较少的廉士有作官的机会。

所谓“訾算十”与“訾算四”劭的解释,为每万钱纳訾算一算,则“訾算十”者为家赀十万钱;

钱。

以家财多少作为选任官吏条件的制度,其所以恰恰定“訾算十”乃得官,正因为家赀十万是中家的最高财产标准。

景帝之所以降到“訾算四”

因此,综而言之,“中家”的财产标准有可能是四万钱以上到十万钱。

关于“大家”标准至少在十万钱以上,又可称为“高赀富人”。

地理志》谓:

高资富人及豪猾并兼之家于诸陵。

”同书《宣帝纪》本始元年(公元前

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

”由此可见,“高赀富人”

中之“大家”。

这些人的生活状况,奢侈到了极点,据《盐铁论·

散不足》所云,他们“连车列骑,骖贰辎軿”,其中“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

子真宅舍残碑,载东汉熹平四年(公元175年)时的情况说:

他们一马之费,“当中家六口之食”;

一区居宅,即值钱百万,

居延汉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大家及小家的财产状况的实况。

延西妻妻宅一区直三千妻妻一人道里乘徐宗年子男一人田五十亩直五千男子一人子男二人五十徐宗年男同产二人用牛二直五千子女二人五十女同产二人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小家”

元帝纪》

的贫民,

17

2年)条,又有“天下民赀不满二万,

“xx算”

,是以“中家”的最低财产为标准。

都为家资在百万以上者,

又xx适《隶释》卷十五《xx

“大家”之富可知了。

,只是一个笼统的富家与初元元年(公元前48可能是下贫户(即小家)。

至于“中家”,意即‘百金,中民十2年)诏中“被灾之郡不,也叫“算赀”。

”这是景帝对改变为纳訾算四

,据应“xx算四”者为家财四万

,其财产“后世世徙吏xx、

73年)条又云:

亦即“大家”兹举二例:

三堆■长居《汉书·

年)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等

年)条,有“民赀不满三万,则一家之产约值十金。

据《汉

景“募“□所居宅一区,直百万。

”《居延汉简甲编》181《甲乙编》24·

1)公长■得广昌里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侯乘礼忠年卅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轺车二乘直万服牛二六千·

凡赀直十五万(《居延汉简甲乙编》37·

35;

《甲编》无此简)

此二简,分别记录了徐宗与礼忠二人的家财多少以及各项财产的名称,且礼忠简最末有“凡赀直十五万”语,可见这是关于家赀的登记册,即计赀名籍。

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按家赀多少“算赀”。

其中徐宗一户,人口甚多,而全部赀财仅值一万三千,显然属于“小家”之列;

而礼忠一户,未列其家人口,仅列举了其家财产项目,合计值钱十五万,应属于中家以上之赀,已近入“大家”行列,只是没有百万钱以上的“高赀富人”富有罢了!

根据这两个实例,可证汉代确有按财产多少而划分户等并籍以征收“訾算”的制度。

汉代的“名数”

在汉代“名数”(即户口册)的内容方面,虽有同秦制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发展与变化,甚至不同的“名籍”有不同的登记内容。

首先,象上述居延汉简中的计赀名籍,要求载明户主姓名、年龄、籍贯、职务、爵级、

有的还要求写明家庭人口数量。

其次,如果是“戍卒名籍”

籍贯、年龄等项,如“戍卒张掖郡居延广都里大夫虞地年卅四”①、

里大夫殷则年卅五”②及“戍卒梁国已氏显阳里公乘卫路人年卅”③,便是例证。

其三,如果是隧长、侯长等低级官吏的名籍,

还要写明任职单位或地区,如“止北隧长居延累山里公乘徐殷年卅二”

累山里xx道年廿八”⑤等便是例证。

外,还要加上劳赐的等级、数量与特长,

月甘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⑥。

其五,如果是戍卒家属廪名籍,则除了要求写明何隧卒姓名,还必须分别写明其家属妻、母、弟、子、女等的名号、年龄、各用谷多少及总用谷多少等项,如“第四隧卒伍尊,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⑦,即其证。

其六,如果是官府要追捕的逃亡犯名籍,则除了必须写明其姓名、籍贯、年龄等项,还必须加体貌特征及身长尺寸等,

及“■都里不更司马奉德年廿长七尺二寸黑色”

犯名籍的内容,居延简所谓“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月日、人数白报。

不论各类不同名籍的用途与要求如何不同,

明,这便是上述各类名籍中的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项。

正如《汉书·

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九月诏中所说:

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身之官爵也;

里,所居邑里也。

少的,也是其他名籍所必备。

故居延汉简中常有“劾书名县爵里”②、

也”③及“鞠系书到,定名县爵里年■”④的说法。

从这个基本点来说,汉代犯人名籍同秦制犯人之必须“定名事里”者相同。

①《后延xx甲编》(以下简称《甲》

②《甲》759号简;

《xxxx甲乙编》

④《甲》251号简。

⑤《甲》360号简。

⑥《甲乙编》57·

6号简。

⑦《甲乙编》55·

20号简;

《甲》

⑧《甲》318号简。

⑨《甲》1794号简。

各项家财的类别名称和估价,

则除了要求写明姓名、

其四,如果是记录官吏功劳的名籍,则除上述内容如“张掖君延甲渠塞有秩土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

⑨等即可为证。

”①这大约是最标准的追捕名籍。

但是,它们都作为名籍的一种,

“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颜师古注曰:

“名,其人名也;

县,所属县也;

爵,其)1234号简。

(以下简称《甲乙编》

392号简。

特别要突出家财类与估价,

“戍卒xx郡居延当遂爵级、xx、

④及“止北隧长居延甚至官府还专门规定了逃亡

都有共同的内容必须写

“■县爵里年姓官秩133·

9号简。

③《甲》⑧365号简。

,则要求写明姓名、职务、爵级、

职务、年龄等项外,如

”这就是说,名、县、爵、里这些项目是囚犯名籍所不可缺)①《甲乙编》303·

15号简。

②《甲乙编》7·

31号简。

③《甲乙编》14·

127号简。

④《甲乙编》239·

46号简。

汉代户籍的迁移

关于汉代迁移户籍的制度,史书缺乏记载,居延汉简又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材料。

兹录一典型的户籍迁移如下:

“建平五年八月□□□□□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

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

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

”(《甲》1982A,《甲乙编》505·

37A,即简正面文字)“放行”(《甲》1982B,《甲乙编》505·

37B,即简背面文字)这是同一枚简的正面与背面的文字。

细观此简,表明它是一个典型的户籍迁移证明。

其内容的大意是这样:

西汉哀帝建平五年(公元前按建平只有四年,可能是边郡地区尚不知晓)八月,广明乡的啬夫名客者,同假佐名玄者报告上级,说善居里男子丘张,自称其家在居延都亭部买了一份客田,因而请求迁移到居延,经过查问,丘张等人的更赋已经完纳,可以开具证明移居居延。

据此可知:

第一,汉代“乡啬夫”和其助手“假佐”,是掌握一乡户籍大权的官吏,百姓要迁移户籍,必须经过“乡啬夫”的批准,并由“假佐”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要迁移者,首先自己提出申请,说明迁移理由。

像丘张一样有田地在居延,请求迁到居延就近耕作,理由无疑是正当的和充分的。

第三,迁移户籍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迁移者必须缴纳了更赋。

第四,一经批准迁移,就由所在乡给被迁住的乡开具证明,即“当得取检谒移居延”为有效。

“乡啬夫”的这一职权,虽同《汉书·

百官公卿表》所说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有一致之处,但也可以补充其掌握户籍之功能,却同《续汉书·

百官志》谓乡啬夫“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

知民贪富,为赋多少”的情况基本相同。

因此,可证西汉、东汉的乡啬夫的职掌是相同的,即都有掌管一乡户籍的权力。

凡申请迁移户籍者,必须有正当理由,要经过批准,开出证明,方为有效。

这显然是秦的更籍制度的发展。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叫“首匿法”。

淮南厉王传》云:

凡“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

xx注曰:

“舍匿,谓容止而藏隐也。

”又王充《论衡》有“汉正首匿之罪,制亡从之法”的话,《后汉书·

梁统传》谓西汉武帝“重首匿之科”。

可见“首匿”之法,西汉武帝时便已有之。

何谓“首匿”呢?

据《急就篇》注,谓“为头首而藏匿罪人也。

”由此可见,农民流移、逃亡和私家隐匿逃亡者,都是汉律所严格禁止的。

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逃亡犯的名籍,就正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

其实,汉代的这些作法,也多本之于秦。

秦简中有取缔的《游士律》;

有“有秩吏捕阑亡者”的事实①;

也有以亡命罚充谪戍的规定②;

还有逃亡后虽然“自出”仍要受到严惩的“亡自出”案例③;

更有专门的《捕亡》之律。

因此,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

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这反映户籍制度,在皇权与地方豪族争夺劳动力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

①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法律答问》。

②见《史记·

xx本纪》三十三年条。

③见《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之《封诊式》简文。

汉代户籍的核实

为了健全和维护户籍制度,汉代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对户口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办法,实行了各种具有欺骗性的措施。

首先,是案比户口:

汉制,每县设户曹,掌户口之政,于每年八月案比户口。

仪志》曰: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

”所谓“仲秋之月”,即每年八月。

怎样“案比”2年,而且,又”也礼,迁移方

“游士”呢?

安帝纪》元初四年(公元117年)七月诏:

“方今案比之时”,李贤注引《东观汉记》曰:

“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

”郑玄注《周礼·

地官·

司徒·

小司徒》条的“三年大比”句云:

“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

”因此,所谓“案比户口”,正是《管子·

度地》所说的“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等作法的遗留,也就是把户口按什、伍组织编制起来,并审阅他们的面貌同所登记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

故《后汉书·

江革传》李贤注“每至岁时,县当案比”句时说:

“案验以比之,犹今阅貌也。

”因此之故,连江革的母亲也一定要出场供人案比。

由此可见,一年一度的案比户口,实为核查户口和防止奸非的强制性措施。

其次,案比户口之后,就实行造籍。

造籍时,必须选用字迹清楚的人进行抄写。

由于书写如此重要,所以居延汉简中常见因“能书会计治民颇知律令”

其三,每年将户籍层层上报,接受朝廷的检查,谓之“上计”

令长“皆掌治民,..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各郡国之都尉与守相等官吏,也“皆掌治民,..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告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于朝廷。

上计的内容虽然十分广泛,但户籍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续汉书·

百官志》刘昭补注引胡广所说:

“秋冬岁尽,各司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效其功。

”因此,上计制度也是中央督促各郡国县道重视人口的增减和检查户籍制度实行情况的一种手段。

其四,就是利用“赐民爵”制度,引诱流民重新占籍。

从西汉惠帝时开始,已实行普遍给天下民户主赐爵的制度。

到东汉时又给流民欲占者赐爵,其目的在于以赐爵的荣宠去欺骗农民,使之地著,不随便脱籍流亡,即使脱籍了也乐于再占名籍,

①。

①参阅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的低级官吏。

1982年版。

而获得“xx”

郡国志》谓县借以维护和巩固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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