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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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进一步加强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丽香铁路-2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遵循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行全过程有序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要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党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轨排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及其所属工区。

各工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工区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统一编制下达,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证。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建立健全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项目部及各分部建立专职的管理部门。

安全质量部是环境保护的专业归口部门,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执行者。

第九条作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是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

项目部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工区项目经理参加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下设安全环保部,项目部配设专职环保工程师,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铁道部、指挥部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

闫红江

副组长:

彭国武黄天学邓志刚龙均

组员:

尹明谢传林马贤彬张先江袁斌刘兆红陈海洋涂瀚许永发赵毅

此外各工区成立以工区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各级环保人员要熟悉专业知识、生产业务知识和一定的技术水平,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环境保护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部及各工区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颁发、制定的环境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的办法、目标、规划,对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3、监督检查本标段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有关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审核情况和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情况。

4、监督检查本标段管理的小型建设项目和自建的生产、生活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生产、生活区的各类污染源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6、组织研究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7、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台帐。

8、负责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9、协调处理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10、单位工程开工前环境因素调查与评价。

各工区要结合各自承担施工项目特点,对本项目隧道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生活区等方面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活动、污水、废弃物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重大影响环境因素,制定针对性的防护方案,针对环保管理制定奖罚细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加各类环境保护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做好记录。

4、凡发现污染问题,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工区领导处理。

5、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水平。

6、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音(振动)、固体废弃物(碴)的排放控制,建立目标、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要节约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有利生态平衡。

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

工程竣工后要尽量恢复、修复环境。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

第十七条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

有害固体废物的堆放、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五章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污染源的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督促检查监测工作的开展,收取、分析监测报告。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卫生防疫站为环境监测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污染项目要积极配合支持监测人员的工作,监测单位要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通知污染源单位并上报环境保护科。

第二十一条各工区根据污染源的监测结果,对不符合丽香铁路施工现场环境标准的施工现场,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达标。

第六章管理制度

一是坚持环保措施审查制度,对管段重点临时工程、环境敏感点的施工环保措施实施备案、审批制度;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项目部定期进行环保专项检查,将环保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范围。

为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作满足要求,各分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省、区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设计编制单独的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

同时,在施工中应严格按方案进行,并留存相关的资料(反映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的原始情况、变化情况、治理情况的图片、影象、文字)。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计划制度

各分部施工前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对生产生活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详细调查施工驻地、施工场地、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砂石料开采区域的环境概况,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办法,结合南广铁路公司对环境保护施工的要求,编制由于施工活动可能造成的施工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和具体措施,报监理审批。

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环保“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产的制度。

施工时根据环保设施设计及施工方案,做好设计环保设施及临时工程的环保设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及驻地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环保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工区、作业架子队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制定、下达、实施和考核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与每个施工人员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有机结合,切实做到奖优罚劣。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监控检查制度

1、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项目部的管理办法进行。

2、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由各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小组”,对新风险进行评价,确定是否为重要环境因素,并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只上报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的部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

3、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根据发布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确定监控重点,进行重点监控。

4、各级安质部门的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的结果要及时进行验证。

5、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组织的环境保护检查活动,积累环境保护管理经验,推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6、定期检查

1)项目部每月25日组织一次全标段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大检查,由主管环保的副经理主持,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参加。

2)各工区、作业架子队每旬进行一次环境保护检查,由各作业架子队负责人主持,工程管理部门、安质环保部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7、专项检查

安质部门、专(兼)职环保员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根据其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制定的控制措施、方案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驻地、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开采场等区域,重点检查环保设施、生产、生活垃圾排放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环保造成污染的工区和个人进行处罚。

8、非定期经常性检查

1)即从施工准备开始至竣工由专职环保员进行的日常检查。

2)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9、检查报告制度

各工区、作业队安质部门应于每月25日将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二十六条环保水保宣传教育制度

1、项目部对环境知识和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

2、项目部侧重对项目部领导、环境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

3、各工区、作业架子队负责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和项目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学习教育,进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熟悉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提高环保意识。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

5、驻地和施工工地进行必要的标语、图片、文字宣传,教育员工和劳务工树立“爱护地球、保护自然生态、环保从我做起”的思想。

6、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企业环境保护的形势,广泛深入环保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7、各项环保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力争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各工区、作业架子队负责人组织技术、安检、材料、机械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图所确定的工序,共同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控制制度

1、各工区、作业架子队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

2、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3、各工区、作业架子队工程技术部门应针对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水保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4、对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与设施均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5、处于市区、风景区、保护区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工程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管理方案、应急预案,重要环境因素应按规定建档、登记、上报,并定期监测、评价。

6、对施工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避免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和影响驻地群众的正常生活。

对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控制,在指定地点或允许地点集中处理,达到防止或减少污染的目的。

7、对使用的外部劳务人员,一律纳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范畴,要求劳务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环保要求,积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8、对可施加影响的相关方,要通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其行为,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限期治理制度

自然生态保护区、游览区等环保敏感地区,施工中对环境敏感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对影响环保的行为要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限定时间治理完毕,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对施工中出现的环境污染及时进行调查、总结,并按照“限定治理时间、限定治理内容、限定治理对象、限定治理效果”四大要求进行限期治理,对造成污染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环保工作报告和监测制度

特殊地区的环境因素和特殊环保内容受地方政府或滇西指挥部的监控,各各工区、作业架子队应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办理规定的监测手续。

第三十一条环保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发生环境污染和环境因素事故,按相关规定执行,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1、事故报告

1)环境污染和环境因素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环保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环保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项目分部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进行报告。

2)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作业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2、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3、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作业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上级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上级安全环保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项目分部安全环保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分部安全环保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奖励处罚制度

1、项目部对各部门、各分部、作业队在环保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奖罚规定执行南广铁路公司和集团公司规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报项目部,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1)获得总公司、市、省、部、国家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人员。

2)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

3)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

1)发生环保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环境保护受到滇西指挥部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

3)因环境保护事故、事件,给企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责任者。

第七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基本措施

第三十三条植物、植被保护措施

在有植物、植被的地区施工时,工地小搬运选择原有便道或无植被的线路,植物、植被茂盛地区尽量采用人力施工方式,避免机械对植物、植被的碾压;

施工车辆和机械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碾压线路外植被;

不得砍伐灌木、割草、挖树根做为取暖材料,施工人员尽量减少活动范围;

加强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防火期,在防火期内严格管理。

对施工工人进行保护动植物的教育和培训,明确保护责任。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野生植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采取措施,合理保护植物资源。

提高古树的保护意识,防止损伤古树。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破坏用地界以外树木和其他植被。

施工弃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抛弃,所有的弃方均应运至设计指定弃土场堆放,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

清表土及清淤泥也不得废弃,将不含石块、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表土和淤泥集中,合理选择临时堆放场地临时堆放,供土场植被的恢复和绿化之用。

施工废渣按环保部门规定消纳。

隧道弃碴按设计指定的位置堆弃,规划弃碴场时设置挡护墙,碴场地面做好覆盖,以利水土保持,减少农田和植被的破坏。

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教育全体职工树立动物保护意识;

不追逐、惊扰、袭击、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人为干预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

不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五条人文、自然景观保护措施

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教育,取弃土场、砂石料场、机械摆放等严格按设计及南广铁路公司环保、水保规定的要求设置,避开一级景观保护区;

施工驻地及施工场地布局合理、有序,避开特殊景观区;

施工驻地、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砂石料场等场地使用结束后,应迅速撤离,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清除油渍和垃圾,平整地面,按南广铁路公司或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景观恢复;

施工人员严禁在沿线地区砍伐古木、名树、采药开荒,严禁采集有观赏价值的野花野草。

第三十六条施工噪音控制措施

施工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机动车辆允许噪音》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电钻、发电机、切割机、搅拌机、振捣器、打桩机械、运输车辆等高噪音施工作业,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在城镇范围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加强对设备的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降低噪音等级。

施工噪声防治措施主要用来保护铁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点,如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环境敏感点,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机械加工点远离居民集中区或其他敏感点;

夜间不安排噪声大的机械施工,尤其是打桩机和发电机等高噪声施工机具作业;

按当地政府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学校、医院的敏感时段。

尽量将高噪声施工作业安排在周末或假期进行;

在施工期间密切监视学校、医院的噪声情况,如果噪声超标采取降噪措施;

注意保养施工机械,使机械维持最佳工作状态,使噪声维持最低噪声水平;

自备便携式声级计,以便对施工点尤其是敏感点处的噪声级进行常规的监测。

第三十七条水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认真调查水源、河流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认真研究由于施工驻地设置、施工场地及工程主体对地表水、地下水活动的影响,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水环境,做好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建设,达到当地排放标准,保证生活、生产排污不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有毒物质。

为保护拟建作业队所在地区的水质和水利灌溉设施,采取如下措施:

沥青、油类、漆料等化学品不堆置于河流、鱼塘、湖泊及饮用水井附近,备有足够遮盖的帆布,防止雨天化学品随雨水进入水体。

收集在路基、桥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物理或化学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指定位置,防止其直接流入河流和灌溉渠中。

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泥土和石块阻塞河流、水渠或灌溉排水系统。

不在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设置物料堆放场及施工营地。

隧道弃渣、弃土、建筑垃圾等不随意堆放或弃于河滩、河道等处。

水中钻孔桩施工时配备足够的泥浆船,存放运出泥浆。

陆上钻孔桩施工时按施工设计设置泥浆沉淀池。

沉淀后的泥浆排放于指定位置,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禁将泥浆直接排入江中、滩河和附近农田。

第三十八条大气污染、空气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控制施工产生粉尘、废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为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应对人口稠密地区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或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易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运输或堆放必须遮盖或适当洒水湿润。

运输时可采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对尾气超标的汽车,限制在本工程中使用;

加强交通管理,有力疏导,使车辆尽量用最低油耗车速运行,减少尾气排放。

使用清洁能源,生产、生活所用能源,以煤气、天然气和电为主,降低煤炭使用比重,减少SO2排放量。

尽量使用新能源,如浴池使用太阳能供热等。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沥青、塑料、皮革、杂草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施工所用汽车、发电机等机械设备保持性能良好,使用清洁燃料减少废气的排放量。

第三十九条水土保持措施

雨天禁止沟坑开挖作业,防止降雨冲泡沟坑造成松散土体的流失。

在土层不稳定地域施工,要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塌方、泥石流发生。

在植被覆盖地区施工时,施工后原样恢复。

弃土严禁丢弃至河流、冲沟、涵洞、桥下、排水沟渠内。

地形平坦地区,基坑的开挖土按规范要求就近堆放,特别要防止土、石顺坡滑落。

路基或开挖路堑时,对切割的坡面进行护坡处理;

在路基排水防护工程未完成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拦、排设施。

暴雨来临前不能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处,将在动土点或其他易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地段设置临时防护设施,防止水土流失。

施工中,做到先砌筑挡土墙后填筑路基或随挖、随运、随铺、随压,以减少施工阶段的水土流失。

施工临时占地,将原有表层熟土(约15~30cm)收集起来统一堆置,并播撒草籽防止土壤养分流失,待施工完毕将这些熟土恢复和整理。

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

随时与气象部门联系,对地质不良地段的路基施工尽量避开雨季。

第四十条生产垃圾处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弃渣,及时运至规定的弃土场。

弃土场应设置排水沟与片(块)石挡墙,防止冲刷和滑塌,并做好绿化和植被施工。

也要加强废旧料、报废材料的回收和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执行《施工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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