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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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规范》)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特制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察办法。

2.本监察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六大系统”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办法的修定,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监察分局依据监察办法、上级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维护等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和执法,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3.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全责、负总责。

4.每个系统都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系统维护、调校、值班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做到有制定、有考核、有落实。

5.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年初制定“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规划,明确具体的工作安排、建设完善措施;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安全费用。

6.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线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检查、测试、处理结果,确保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7.“六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运行不正常等信息时,值班人员要及时上报,采取果断处理措施。

“六大系统”中任一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维护,未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8.加强“六大系统”基础资料的管理,建立完善各系统的图纸、报表、台帐、记录等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各类资料要符合现场实际,规范齐全,数据准确,确保为应急情况下抢险救援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9.“六大系统”相关配套的入井电气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10.切实抓好“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各个环节,认真组织,规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强化管理,及时维护,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11.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1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12.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

入井职工要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避险设施。

13.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等矿井的“六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包括“六大系统”有关内容,设计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14.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对建设完善工作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单位根据验收要求,对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批、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运行状况等建设完善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5.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组织1次对“六大系统”的专项监察;各监察分局应将“六大系统”安全监察作为一项执法重点,纳入日常监察内容,并与安全评估、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验收等工作相结合。

16.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创新监察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效率。

采取听汇报与查资料相结合、井下检查与地面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与督促推进相结合、全面监察与重点解剖相结合等方式,依法推进“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7.加大对“六大系统”的执法力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违法程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⑴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六大系统”的,未组织预验收或申请验收的,未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责任不明确的,建立不完善、运行严重不正常、工作差距较大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⑵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缺少“六大系统”相关内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⑶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建设“六大系统”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18.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均要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9.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安装使用的监控系统,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接入系统的配套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1.监控系统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中心站一般设在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2.监控系统应安装甲烷、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馈电、设备开停、风门、风筒等传感器。

传感器的安装地点、位置和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相关规定。

2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防雷电保护功能;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4.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使用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检查,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25.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26.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27.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按规定报废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

28.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应接入避难硐室以及移动式救生舱,监测监控管线在接入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避险设施内、外部应分别设置监控系统传感器,并能实现对设施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的监测。

29.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专职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并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0.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调校维护等规章制度。

及时填写监控系统账卡、设备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设备使用月报;及时填绘监控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等资料,并保持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1.新建矿井必须要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生产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2.矿业集团公司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实现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33.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的监察。

34.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

35.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地面中心站、以及井下传感器安装地点、数量、运行情况等。

36.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⑴矿井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

⑵装备的监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标准,或安装没有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系统的;

⑶安全监控设备不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的;

⑷安全监控配套设备没有煤安标志的;

⑸矿井无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的。

37.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⑴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现24小时连续运行的;监测数据传不到地面主机的;

⑵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符合标准,监测数据与实际不符,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不符合标准的;

⑶安全监控设备连接不使用专用阻燃电缆的;

⑷无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不按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修的;

⑸中心站装备不符合标准的;

⑹故障处理不及时,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校、维护和定期检测的;

⑺传感器稳定性不能满足15天的,使用报废设备的;

⑻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⑼安全监控信息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⑽具备联网条件,不进行联网的。

三、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38.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9.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建设完善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0.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接入系统的配套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入井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4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监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人员出入井和出入重点区域时刻、活动路线、工作时间、区域人数等功能,并能实现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

具体实现以下功能:

⑴实现入井人员有效识别,及时、准确的提供井下人员数量、分布情况和每个人员当前位置及各时间段的活动轨迹;

⑵提供人员定位数据,进行简便快速的数据处理和查询。

主要包括:

当前井下人员总数、各分站监测区域人数和经过各分站的人员信息;

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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