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把教育改造作为中心任务的措施正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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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把教育改造作为中心任务的措施正文Word文档格式.docx

(二)是提高国民素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的需要

1.罪犯教育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要提高罪犯的各种素质,包括思想素质、道德素质、身心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劳动素质等。

通过罪犯各种素质的提高,从而使罪犯远离犯罪、远离野蛮、远离无知;

通过提升罪犯的各种素质,使罪犯奔向光明、追求幸福、明辨是非、探求完美,最终到达重做新人的彼岸。

罪犯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但又是国民大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罪犯来自于现实社会和国民之中,最终还要回归于国民怀抱。

罪犯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国民素质,提高罪犯的素质对于提升整个国民素质十分重要,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也是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提升贡献着力量。

  2.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虽然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项具体性工作,虽然其工作对象只限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但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却影响深远。

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通过提高罪犯的个人素质,使其回归人性,恢复良知,由犯罪人变为融入社会的人,由社会正义和社会利益的损害者、破坏者转化为社会正义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建设者。

这就不仅维护了罪犯在监狱服刑中的改造秩序,更重要的是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因此,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持续繁荣。

(三)是使罪犯由犯罪人转化为守法公民的决定因素

把罪犯由一个犯罪人转化为守法公民,必须建立在对罪犯的全面而又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基础之上,在找准罪犯的犯罪症结和特殊性的基础上严格对症下药,既要严格遵循改造步骤和改造程序,又要十分讲究改造艺术和改造策略,并且要根据每个罪犯的症结点综合运用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监管改造、心理矫治、恶习矫正、药物治疗、行为养成、环境改造、感化改造、刑罚惩戒、社区矫正等多重手段,这些手段在对不同罪犯的运用过程中必须根据罪犯的需要辩证实施,且不可生搬硬套、墨守成规、机械教条,而应该机智灵活、辨证施治。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把罪犯由一个犯罪人改造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尽管需要多种方法和手段的综合运用,但在这些手段和方法中,教育改造是一项最重要、最不可缺少的手段和方法。

这是因为罪犯的犯罪从本源上说是由罪犯的犯罪意识决定的,改造罪犯的过程也就是犯罪意识和正确意识的博弈和斗争过程,罪犯只有从根本上放弃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罪犯只有放弃其原有的导致其犯罪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心理,接受使罪犯能够与社会和其他公民和谐相处和相互尊重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点,罪犯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矫治和改造,也才能真正转化为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有益的社会新人。

而要想使罪犯彻底放弃其原有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心理,虽然离不开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的帮助和支持,但最重要的是需要教育改造的运用,因为教育改造正是解决罪犯思想问题的专门武器,是改造罪犯思想的唯一法宝。

 (四)是尊重罪犯,保障罪犯人权的途径

我国监狱历来十分重视和维护罪犯的人权,不仅尊重罪犯在服刑中的应有权利,使罪犯顺利完成服刑任务,而且特别注重罪犯出狱后回归社会的人权状况,除了以法定形式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之外,我国监狱在整个行刑活动中一直把最大的关注点放在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之上,能否真正融入社会,能否在社会上自食其力和安身立命,因此,监狱把惩罚罪犯只是作为前提条件,而把改造罪犯作为根本任务,改造罪犯又主要是使罪犯与社会实现和谐相处与良性发展。

为此,监狱在行刑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教育罪犯“学会做人”、“学会生存”;

对罪犯开展技能养成活动;

组织罪犯适当接触和融入社会;

组织罪犯参加社会性生产劳动;

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等。

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都是在围绕着一个现实的目标,即不仅维护和实现罪犯在狱内的生存和发展权,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和保障罪犯在回归社会后的生存和发展权,不仅要让罪犯回归社会后像其他社会公民一样有尊严地生活,而且还要能够在社会上发展自我,使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并从对社会的贡献中实现自我价值,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权。

二、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在监狱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一)“中心”与“首位”关系错位

所谓“中心”,即监狱工作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

所谓“首位”,即监狱要把监管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监狱工作“中心”与“首位”关系错位:

一是导致监狱由改造型向看守型的转变。

监狱普遍存在保安全的意识超过了改造人的意识,保安全的措施超过了改造人的措施;

保安全的精力超过了改造人的精力,保安全的投入超过了改造人的投入。

保安全完全正确,但与改造人之间不能失衡。

二是误导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评价。

监狱过多地宣传“五无”,使社会对监狱产生错觉,似乎这就是监狱的全部工作,一旦发生“五无”事故就是监狱工作没做好,就是影响了社会稳定。

社会一旦形成这样的认识,就会让监狱工作者背上沉重的政治压力,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压力将会变得越来越重,终有一天达到难以承受的程度。

三是影响到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

要把充满风险的事业化作零风险,有时候会不得不牺牲一些罪犯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谁也不敢保证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绝对不会出问题,所以,实际执行时,凡能不保外的尽量不保外。

至于假释也是尽量控制。

司法部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探亲、特优会见,同样谁也不敢保证在探亲、特优期间罪犯绝对不会出问题。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一般是能不批准探亲的尽量不批准探亲,特优也是严格把关,有的监狱甚至取消了特优。

四是会加大行刑成本,出现罪犯心理疾病增多的趋势。

国际上通常把监狱划分为高、中、低三种不同的警戒等级。

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关押的罪犯不同,狱政设施的标准不同,管理的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而我们现阶段对监管安全一刀切的要求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大家在警戒设施上只能向高等级看齐,罪犯管理上唯有采取“严防死守”。

总之,要把所有的罪犯统统置于高墙电网之内、戒备森严之下、严密防范之中。

如此要求,行刑的成本大幅攀升,如此封闭,罪犯不断增加患心理疾病的概率。

在长期高度封闭、严密盯防之下,表面上是把罪犯看住了,然而却有可能埋下深层次的监管安全隐患。

  

(二)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

  对犯人的分级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对入狱的犯人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才能有效地实施现代监狱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

监狱管理中的分级分类工作可以分为静态分类和动态分类两种,前者是指依照一定标准在入狱时对犯人的分类,后者是指在改造过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的经常性的再分类。

  在静态分类方面,目前大部分监狱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类型,这种分类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分类标准不统一。

例如财产型和淫欲型是以犯罪侵害的客体特征为标准,而暴力型则是以犯罪手段的特征为标准的,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可划入多个类型的情况。

如强奸罪既依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特征而归入淫欲型,也可因犯罪手段的特征而归为暴力型。

二是分类标准不科学。

目前运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从犯罪学角度来确定的,然而实践中犯罪行为纷繁复杂,现行分类标准很难体现这些差别。

三是分类标准的选择定位不准。

传统的罪犯分类从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角度出发,是以研究犯罪现象为着眼点的,罪犯以群体的形式成为其研究对象;

而监狱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则应从监狱学的角度出发,以改造罪犯为着眼点,以罪犯个体做为研究对象,以实现刑罚个别化。

  另一个表现是只注意静态分类而忽视动态分类。

动态分类是在改造过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的经常性的再分类,是累进处遇制的实践基础,现行的这种分级分类阻碍了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先进化。

(三)教育观念滞后,注重形式,轻视内容,缺乏针对性

一是个别领导和部分警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教育模式开展教育工作,对涉黑、涉毒、涉枪、邪教和恐怖活动类罪犯增多的趋势认识不足,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

二是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形成了“数字”教育、“形式”教育。

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考核方式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警察心理素质与提高改造质量不相适应

近年来,监狱警察的整体素质通过种种手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

现在的监管安全似乎是一条在不断增伏的高压线,相比较而言,教育改造则好像是一根随意收放的风筝线。

在高压线的主导下,警察的责任心正在被不断地浓缩,最终可能会被浓缩为一个点——“不出事”。

为了确保不出事,有些警察该抓的不敢抓,该管的不敢管,“哄着罪犯、迁就罪犯”。

警察处在“怕出事”的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中,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都会大打折扣。

因为积极多干事,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要创新,就会有风险,万一碰上高压线,轻则处分,重则辞退,还是安分守己好。

不仅普通警察有这种心理,监狱领导也普遍存在“只要安全不出事,其它方面能做多少算多少”的思想。

三、坚持把教育改造作为中心任务的措施

  

(一)坚持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分类

  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提高改造质量和改造效果的基本条件。

建立“罪犯科学分类体系”是实现对罪犯分押、分管、分教,推行针对性教育和需求性教育,提高教育改造效果和改造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1.做好静态分类。

所谓静态分类,主要是对新入监罪犯的分类,以利于罪犯改造为原则,对有不同人格倾向的罪犯的作案动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以罪犯的犯罪动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从社会学的角度,仔细了解罪犯的家庭出身、生活经历、成长环境、性格特点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对罪犯的综合适应性、抵触性等做出基本判断,这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中之重。

  

(2)从心理学的角度,通过现代心理咨询手段,最大限度地摸清罪犯的心理和人格特征,从而更进一步对科学教育改造罪犯提供有力的保障。

  (3)从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等角度,对罪犯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恶习管理方式以及悔罪程度进行认真分析鉴定,同时罪犯的从善性、抗改性等做出结论,有利于再次细化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性资料。

  (4)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对有不同人格倾向的罪犯的作案动机,进行深入调查后,以罪犯动机为标准实行个别鉴定,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在改造中完善和提升其自身缺陷。

 2.做好动态分类。

动态分类,是指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根据罪犯的表现进行的持续分类。

主要是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的专业方法和角度,准确地把握罪犯在被教育改造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情况,通过系统、实时的调查考核,对他们分别做出判断,及时调整,实施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

  

(1)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准确掌握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全面深入地把握每名罪犯的实际改造情况,主要包括罪犯对其自身罪行的认识情况、罪犯人格和心理特征的变化情况、罪犯的以往恶习矫正情况、思想文化和技能教育情况、对社会和人的认识情况;

(2)分级要贯穿刑期的全过程,要根据行刑改造的基本运动规律来设级;

  (3)要注意各级之间的连贯性、统一性和衔接性,特别要注意升降级的环节,使服刑罪犯沿着级差阶梯动起来;

  (4)强调各级之间运动的灵活性,鼓励竞争,优胜劣汰,不搞僵化的“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式的晋升。

(二)坚持教育为本观念,确保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

1.坚持“中心至上”的理念,实施教育改造工作“一把手”工程。

监狱工作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要把监管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因此,深入扎实的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指示精神和深刻领会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对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清醒的分析多年来影响制约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原因。

冲破老观念、老经验的束缚,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机制,将教育改造工作从主抓监管的监狱领导工作职责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由监狱党委书记负总责,一名监狱领导专抓,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体警察积极参与的教育改造工作的工作机制。

要加大“一把手”对教育改造工作的保障力度、参与力度和调研力度,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证。

“一把手”要把教育改造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来抓,积极带头参与重要的教育改造活动。

2.坚持“全员参与”的理念,建立“全员施教”的大教育格局。

要在全体警察中牢固树立大教育观意识,除配强配齐教育科领导及工作人员外,将教育改造工作下放到基层领导及警察身上,监区、分监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每位分监区警察都承担罪犯的教学任务,既锻炼他们的教书育人水平,也是更深层次的、全面的掌握罪犯思想动态,提高有针对性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

监狱的各个职能部门和所有警察,都有参与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责和义务。

要打破部门界线,改变政工、生产经营部门和人员长期不介入教育改造工作的现状,建立“全员施教”的大教育格局和责任体系。

3.坚持“改革创新”的理念,实行教育改造工作“一票否决制”。

要在全监上下牢固树立大教育观意识,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得到社会各界的援助,向管理、教育、劳动要质量,向心理矫治、女警谈话、个别教育要成果。

因此,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使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援助、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等方面逐步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同时,为纯化监狱职能作用,除抓好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外,借监狱体制改革之机,将劳动与教育改造工作紧密相结合,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将教育为本渗透到劳动改造的全过程,增强了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要设置否定考核指标和项目,加大考核奖罚力度,把教育改造的“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同监管安全、经济任务一样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教育改造罪犯基本功较差,严重违反教育改造工作制度或教育改造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警察,可视为不称职的表现之一,实行工作考核一票否决。

4.坚持科技兴教理念,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科技含量。

一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组建自己的电化教育系统,充分发挥电化教学的作用,实现教学方式的转变,使人民警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罪犯的教育之中,弥补师资力量紧张的矛盾,实现政治、文化、技术教学时间和内容的统一,提高教学质量。

二是建立了由专人负责的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使罪犯能够及时得到心理上的帮助。

三是实行教育改造工作网络管理,司法部、省(自治区)级、监狱三级联网,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实现向科技兴教要管理、要效益、要质量的目的。

5.坚持“敬业奉献”的理念,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监狱警察是教育改造工作的主体,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

培养一批业务精通、勤于思考、乐于奉献的民警队伍,切实为贯彻落实好“首要标准”服务。

将监狱警察按岗位序列分为看守、管理教育、心理矫治等不同岗位系列,根据岗位风险责任、工作难易和标准高低等因素适当拉开岗位津贴档次,实行竞争上岗、风险抵押、目标考核、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全方位地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根据考核结果,评出办学工作、文明监区、创建工作、个别教育工作、“四知道”工作、教育改造工作等优胜单位,以及先进教育改造科、优秀教育改造科长、优秀警察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分别给予授牌、发证和颁发奖金等奖励。

全面开展顽危犯转化攻坚活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可以把犯罪思想和抗改心理严重、恶习深、危险性大、难改造的罪犯确定监狱和监区两级挂牌攻坚对象,通过“招标竞标”、“集体承包”、“领导挂帅”等形式,落实攻坚措施和责任,实行挂牌攻坚。

(三)坚持科学、标准评价罪犯改造质量

打破传统教育模式束缚,探索出一条能够把教育内容、方法等有机结合,具有方法新颖、手段灵活、考核标准科学的教育改造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教育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首先,依据监狱法“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改造质量标准,作为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

其次,在总体标准的指导下,根据分押标准,建立类别标准,对不同年龄、不同性质类型的罪犯,设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可建立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未成年犯改造质量标准、暴力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财产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和淫欲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等。

最后,建立个体改造质量标准,在总体标准和类别标准的指导下,根据罪犯个体的不同情况,刑期长短、行为、恶习、心理状况等,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

建立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目的是对罪犯改造全过程进行综合考核,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配合社会搞好接茬帮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坚持“改造人”宗旨,切实履行教育矫正职能

  1.探索三大基本教育手段在改造罪犯中的最佳结合点。

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监狱工作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为此,我们要积极探索三大改造手段协调发挥作用的机制,正确处理好三大改造手段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关系,要注意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罪犯的改造活动中都要注意发挥三大手段的功能作用,要研究将不同的教育内容,寓于不同的教育手段之中,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发挥劳动手段的功能作用,把对罪犯的改造工作融入到生产劳动过程中,进一步做到“寓教于劳”。

要不断采取措施丰富劳动改造手段,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改造,从而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因此,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必须寻找三大改造手段共同发挥作用的最佳结合点,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综合发挥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共同实现改造工作目标。

2.探索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的有效载体。

要根据押犯构成的新情况,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的有效载体。

一是加强监区文化建设。

围绕以先进的文化为导向,以弘扬改造正气为主旋律,积极构建富有监狱特点又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监区文化环境。

围绕用正确思想教育人,用优秀文化引导人,用良好的精神激励人,抢占教育工作的制高点。

二是实施罪犯法律援助。

要会同当地检察院、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成立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中心,对罪犯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

解决个别罪犯捕前未果的债权债务纠纷,服刑期间的家庭婚姻、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各种实际问题,稳定罪犯改造情绪,做到防患未然、教育于先,化解诱发各类监管事故的苗头。

三是实施弱势群体的帮扶。

针对“三无”罪犯增多,家庭发生变化的罪犯增多的趋势,为了缓解罪犯在服刑期间来自外界的压力,对特别困难的服刑人员和子女,要建立帮扶解困救助基金,为特困罪犯解决其子女就学、家属就医等困难,对激励罪犯改造将起到较好的作用。

3.因势而变,完善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社会化程度。

要突出政治思想教育的核心地位,解决罪犯的认罪服法问题。

文化、技术教育也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开放式”办学的教育格局,提高办学档次和质量,使罪犯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为回归社会择业,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创造条件。

一是与地方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监狱和地方平安建设;

二是监狱加强规范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是整合狱内外资源,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

四是做好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完成帮教安置的衔接工作,实现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五是做好刑释后的帮教安置工作,推进帮教安置一体化进程;

六是强化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续管理,及时掌握刑释人员的流向、表现、帮教、就业等情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推进后续管理一体化进程;

七是推进刑释人员管理信息化,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对刑释人员的流向、表现、帮教、就业等情况,推进信息共享一体化进程。

(五)坚持完善监狱自身软硬件的建设

1.特色监狱与特色改造功能区的建设。

设立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的目的,主要是为罪犯分类、分押、分管和分教提供一个载体,把科学分类后的罪犯放到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承载罪犯针对性教育、需求性教育的任务。

“特色监狱”是指能够对科学分类之后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的监狱,并且在改造过程中,体现出各具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监狱文化。

它具备的特点:

一是关押着经过科学分类之后的罪犯,包含有若干个“特色改造功能区”;

二是按照戒备等级设置的监狱,其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舍布置应当充分体现押犯的特点;

三是具有独特的改造罪犯的监狱文化;

四是具备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条件和时代特征。

“特色改造功能区”是“特色监狱”的进一步细化,是“特色监狱”的具体表现形式。

所谓“特色改造功能区”,就是指能够对科学分类之后的某种特定类型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需求性教育的监区或者分监区。

“特色改造功能区”所要体现的是监区或者分监区对特殊类型的罪犯所显示出的改造功能,在改造手段、内容与方法上体现出其独特的风格。

2.建设数字化监狱。

数字化建设包括四个方面的建设:

网络平台建设、应用平台建设、数字化队伍建设、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简称:

业务建设)。

网络平台建设是数字化建设的基础,应用平台建设是监狱数字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数字化队伍建设是数字化建设成败的关键,业务建设是数字化建设成功进行的基本保证和数字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数字技术在监狱的广泛应用,将促进监狱的各项工作日趋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将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必将极大地提高民警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监狱的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监狱数字化是现代监狱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监狱发展的必然选择。

  (六)坚持抓班子队伍不动摇,在队伍能力建设上有新突破

  警察的执法素质和教育改造罪犯基本功如何,直接关系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

必须遵循教育者先受教育的规律,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警察的专业素质,要制定长期的、科学的、系统化的警察素质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坚持不懈地抓好理论学习,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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