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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策     

(二)社会对策

死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开始的残酷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人们的质疑,废除死刑巳成为今天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

中国,是一个历史以“严刑酷法”威震子的詇詇大国,在今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法治,重视人权的现代文明的新形势下,废除死刑是大热所趋,是完全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本文主要由引言,死刑的概念及存废的争议、死刑在中国废除的必然性、中国死刑废除时应注意的问题,等四部分组成。

从社会的发展规律、预防犯罪、死刑错用的不可挽回性、刑罚的功能目的、死刑存在的民意基础、国内形势等六方阐述了死刑在中国废除的必然性。

同时也看重从法律讲社会对策两方面阐述了中国死刑废除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当然死刑的废除还有待于政府、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创造必要的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

当然这仅仅是个人的一些肤浅的看法和见解,如有不妥之处,大家仍然可以共同研究与探讨。

论死刑刻除

关键词:

死刑  废除  威懾  恐吓 以人为本

死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其剥夺人的生命,故又称为极刑。

又被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称为“司法杀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这种自人类原始转变时期的极刑,越来越被人们所质疑,刻除死刑巳成为现代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

中国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都利用“严刑酷法”来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制定了名目众多的刑法。

如“奉朝的碟”戮、腰折、枭首、弃市、绞、剖腹

(1)等种类繁多,手段残酷,以此来威慑,恐吓人们。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今天提倡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现代文明新形势下,废除死刑是大热所趋,人心所向,是完全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百世以后,其中关于死刑废除引起重大的学术争议。

就是到今天,这场延续了二百年的争议似乎还没有让人一个满意的结论,但是由这场争议所带来的影响却随处可见,因为这场争议给了人们一次机会,一次对死刑存在与废除重新思考的机会。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中国湖南省湘潭市的召开,使得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再次成为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本人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死刑是阶级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

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故又被称为极刑。

正是因为死刑通过,消灭犯罪分子的生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手段,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和恐吓功能,使得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对其“钟爱有佳”,把其作为巩固统治地位的重要法宝,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二)死刑废除的争议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贝卡利亚用将近1/|10的篇幅

阐述关于限制以到废除死刑制度的惊世言论,此后,这一统治阶级视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法宝”,开始受到质疑,量留是废保留派和废除派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1死刑保留论者如是说

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和恐吓作用,刑

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恐吓作用就越大。

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其威慑力和恐吓作用最大。

(2)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一次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便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

杀人、越狱、殴打其他囚犯等。

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其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的罪有应得,是伦理正久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因果报应的观念,满足人们本以有的报复心。

对那些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的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被害人来说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4)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加省钱、更加省力。

处决一名死囚,只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保留了生命手犯罪人,在长期的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成者说就没有贡献。

 2.死刑废除者如是说

(1)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威慑、恐吓作用。

事实巳经证明,在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终生监禁为最高刑的国家里,终身监禁为最高刑的国家里,终身监禁同死刑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2)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囚路,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清除人内心的邪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思想却被悬置起来。

(3)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得分的遗留。

报应您的公平原则是虽然是合理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统治者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

(4)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成功利的观点看,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省钱、省力。

但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政府不应该为惩罚罪犯而剥夺其生存于社会的权利。

无论死刑存废的学术争议还将维持续到何时,但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场争论并没有阻止死刑在一些国家废除的脚步。

从18世纪的奥地利到现在一百多个国家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这就是很好的例证,那么我也相信,在今天这个高度文明的世界里,这场争议也不可能阻止得了中国废除死刑的必然性。

分析中国死刑存在的种种弊端,结合中国现在社会的特征,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国内外形势,就是对以获取经济利益、特质利益的死刑,及其它的一些死刑在中国废除的必然性进行如下论述:

(一)从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看,死刑与现代文明相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自由刑所替代。

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

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

但是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

”这种极端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们时期继承焉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爱渐走向没落的。

(2)

当今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巳由应泛限制死刑而向金石废除死刑发展。

况且,死刑存在的根本理论基础在于报应论。

马克思曾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几千年,很大程度上是在民众报应心理的满足和统治阶级利用来它来遏制犯罪,稳固统治是在二者的之下得以延续的。

”“现代文明的要义在于每个人的生命都很重要,社会不能为惩罚犯罪人而再损害另一个生命。

”(3)死刑不是人类高度文明的发展产物,所以在现在中国提倡以人为本、推行法治的理念下,中国废除死刑是必然的。

赞成保留死刑者认为:

死刑能起预防犯罪作用。

对于预防犯罪人再犯罪而言,死刑肃夺的是人的生命,自然就彻底剥夺了犯罪者再犯罪的能力,所谓“除恶之本,莫过于死”,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死刑的确是进行个别预防最有效的刑罚。

但我们老虎一种刑罚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不仅看其有多性,还要看其必要性,即是说它是不是必不可少的,能否找到一种可替代的刑罚。

显然,无期徒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也具备剥夺其再犯罪能力的功能,有人认为无期徒刑有犯罪人逃脱的可能,因此怀疑它的这一功能,但这仅仅是刑罚操作上的问题,与无期徒刑本身无关。

有的学者认为:

“刑罚的威慑力更强烈,刑罚越宽其威慑力便越弱。

因此推知,死刑应当具有最强烈的威慑效果。

(4)”但也应该看到由于适用死刑的群体具有特殊性,使其作用也大打折扣。

贝卡利亚间经讲过“对人类心灵发生重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持久的和最容易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持久的和最容易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的而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又反复的印象。

”(5)因此,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

从实事案例

(二)对于预防犯罪来讲,死刑并不能起到防止犯罪的作用

从实际案例来看,死刑并非是不能的。

首钢公司北钢党党委书记管士城因受刑贿巨款而被处极刑,此事曾经轰动京城,但在其枪决不久,三名继任者又步其后尘。

他们并非不知死刑的恐怖,而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怀有侥幸心理。

因此,对于预防犯罪这样复杂的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严厉刑种可以解决的。

而且从1983年克国家实行“严打”以来的实践证明,多年来不断增设死刑罪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于数量却大幅度增加,并没有起到“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越强烈”的效果,对于遏制严重犯罪更没有出现“刑罚的严厉性是正比例关系”的效果。

所以,我们决不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越少。

对此正如马克思所言“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胆……利用刑罚来恐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6)

死刑的错用具有不可挽回性

据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有102名无辜错判死刑。

在我国,胡去腾教授所著的“死刑通论”一书中曾经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某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约有百分之十向的改判率。

而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部分死刑核准,可以想见,被错用死刑的案件也是大量存在的。

我们都知辺,人的所有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权,如果生命都不存在了,也就什么都没有了,如果对无须判处死刑的人或无罪的人判处并执行了死刑,那么即使最后给其平后了,最终的结果巳经是无法挽回了。

因此,由于死刑的错用具有不可挽回性,在现实中错判的机率又那么大,就应该废除死刑,对某些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因为人的生命还存在,对国家来说,还是有的可能和改正机会;

对当事人来说,一时的错判并不能代表永远的监禁,毕竟还有被平反昭雪的可能,而且死刑的适用使犯罪者推动了悔改的机会。

有些罪犯在犯罪后巳经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同时有悔改的表现。

如果此时对其适用死刑,就让其失去了悔改的机会。

而如果规定最高不是死刑,那么即使对判终身监禁,对他来说还是悔改的机会。

(四)从刑罚的功能、目的来看,死刑与法理相违背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在创造和运用法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作用,国家创制和运用刑罚是为了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种。

在特殊的预防中,作为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并以此杜绝其再犯罪的死刑,并不是最理想的效果。

“其实对畴极其严重的罪犯而言,无期徒刑足矣”“对于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如果让罪犯成为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长期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

”(7)而且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使得罪犯没有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是刑罚以预防教育为目的是相背的。

在一般预防中,虽然对罪犯处以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讲起到了一种威慑,恐吓的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但是,这种强烈的威慑、恐吓作用感觉只能给人一种印象“处死罪犯的场尽管可怕,但只是短暂的,一时的印象。

”(8)在一个自由而安宁的政府领导下印象与其说应该是强烈的,不如说应该是经常的。

”只有经常发生的印象形成习惯才能影响人的行为。

作为在其他社会成员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刑罚比短暂的死刑更能被人经常想到,这种长期的影响就是更好的预防和教育。

(五)从死刑存在的民意基础来看,死刑应当废除

死刑存在的民意基础中,报应思想想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即认为死刑是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

这种思想主要对以下两种人而言十分明显:

第一种是被害人及其亲属。

他们在直接或间接的切身痛苦,于是产生的本以有上的复仇心理。

对他们来讲,最好的安慰就是以牙还牙,,对加害人直接适用死刑。

为了防止私自复仇,引起社会循环报复,以到社会混乱,国家便以公权复仇代替私力复仇,由国家来执行对罪犯的处罚,以起到安抚的作用。

第二种是守法的公民。

他们虽没有受到切身的伤害,但出于正义、同情产生由对犯罪行为的憎恨引起的报复心理。

而且认为如果对罪犯不严加处罚,以后自己也有可能受到伤害。

对于这部分人,对罪行严重的罪犯适用死刑又起到平民愤和抚民心的作用。

从现阶段看,人们对刑罚报应的理解还仪在“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观念上。

现今人们心目中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其实就是一种同态复仇的思想,这种报应方式从道理上讲几乎是天经地义,然而在实际上却并不能推而广之,因为要做到每个判决都达到这一要求根本不可能。

不可否认,“杀人者死”符合既存的公正观念,但是公正观念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在新的公正观念里,对杀人者不予死同样具有公正性。

而事实上,在我国并非规定所有的杀人都必须处死,实际上也产存在许多杀者由于种种原因并未真正处以死刑。

所以,“死刑并排实现报应正久的必要手段,即我们不否定它是一种手段,但也不肯定它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它,照样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照样可以实现报应正义。

”(9)

(六)从国形势看,死刑与中国社会发展的理念不致

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多元的世界,中国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同国际社会接轨,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要求中国要在经济上适应世界的潮流,更需要中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与世界保持一致(当然这种一致并不是完全一样)。

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即受制约予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

当前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定和经济的全球化失去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交往时应遵守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经交往时应公认的“游戏”规则,即法律或国际公约。

中国是实际市场经济的国家,提出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洁国家的奋斗目标。

法治国家,必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条件,在处理各类事物时按照法律办事,不准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的存在。

因此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任务之一,所以关于剥夺人的最基本生存权的死刑当然是与这个物理 人权的社会不相称。

同时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这个权利理应在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这个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高度重视和充分的专重。

即“取缔死刑有助于加强人的尊严与人权的发展。

”它虽然并未要求成员国必须废除死刑,但通过生命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的规定明确了至少要严格依照法律对死刑加以聘用制。

而且其前提是本国法律规定本身是合理的能在精神上与《公约》契合。

但从前的分析看中国的死刑制度不能与之完全相符合。

中国要在全球化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就应当在法律体制方面作出合乎规律的调整,废除不合时代节拍的死刑;

就应认真改造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有关规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指责,影响国际交往。

国际形象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交往中十分重要的因素,中国是社会主久国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应该而且必须对公约中有关死刑与人权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以免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保持一个良好的国际形象。

在中国废除死刑虽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这是不可逆转的大方向。

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中国做为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社会文明程度还比较落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千万的恶果也没有完全消除,民主与法治的思想不啻 没有被社会大众完全接受,很多人为了一夜暴富不惜以身试法,还有很多人不仅漠视人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价值也没有正确的认识,这些都在中国废除死刑现实障碍是不利条件,这需要政府在死刑的实际废除中做大量的工作做为铺垫,归纳起来主要应在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两个方面:

(一)法律对策

  法律对策,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出现法律耻的漏洞。

而这当中最主要的是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对犯罪的界定尽可能地明确地、周密化方面,使一切危害社会需要动用刑罚的行为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对某些后果严重的危害行为设定严厉的刑罚,而对其他类似的危害行为不管不问。

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是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严寒职责,忠于职守,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

即使刑罚是节制的,它的确也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 成的恐惧更令人心悸。

”(10)

我们可以从进一步死刑犯罪主体和消减死刑罪名等方面对死刑进行立法限制。

基于人辺主久和罪责自负原则,为了真正体恤刑精神、社会宽容精神及同情弱者的社会观念,我们在立法上应对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盲人、哺乳婴儿的母亲禁止适用死刑。

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渎职犯罪等。

“获利性”而非取人性命的犯罪,应以毒功毒,剥夺,其财产权益,至少使其倾家荡产、一贫如洗。

,为他的贪婪让其付出应有代价。

在刑罚方面 丰富刑罚的种类,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

扩大死缓适用以聘用制死刑。

死缓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即保留了死刑作为极刑对犯罪人最为严厉的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

同时又难受刑人以生的希望,从而最大的限度地减小死刑立即执行带来的弊端。

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社会对策,即创造有利物社会生活条件保障。

中国

是实际市场经济的国家,提出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得当,使各种社会关系和谐发展,为社会的稳定打下好的基础。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要预防和打击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有赖于有效的能社会综合治理,而不得注重刑罚的轻重。

在经济方面,加快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使企业走出困境,减少下岗失业人员;

进一步深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改革,增加农民的收入。

在政策方面,加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群众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

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不受侵犯;

在文化方面 ,大力倡导社会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思想深入人心,形成从知识、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

”“善为国者,爱民如父母之爱子,兄之爱弟”。

古人尚且知辺这么重视自己的臣民,关爱他们的生命,从内心去感化他们,教育他们,而不是简单地靠严刑酷法,靠使用死刑来威慑、恐吓人们,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功心为上,功城次之”几千折前的古人在指挥战争,攻城掠地时尚且懂得这个辺理,把敌人的心理防线攻破了,其它的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而在我们今天这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更应该清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极其宝贵,人失去了生命便失了所有的一切。

综合上述,在实施市场经济,倡导法治,尊重人权的人类高度文明的大背景下,民主与法治的观点必然深入人心,庆人民群众的生命价值观念必将全面提高,只要我们全社会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共同努力,在可预见的将来,死刑必将彻底地被人们遗忘,真正的文明盛世必将到来!

参考文献

(1)蒲坚主编:

《中国法制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邓亮: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中国政治大学学报,2001年版

(3)汪力、邹兵: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现代法学2002版

(4)陈兴良主编:

《邢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版

(5)(7)(8)(10)贝卡利里: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2002版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1972版。

(9)邱兴隆主编:

《死刑的德性》,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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