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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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的不足与对策
内容摘要: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从无到有,日趋完善。
党中央在十六大报告中也肯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在保险法中占重要地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日渐成熟。
近年来,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老年人确保基本生活提供了保证。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大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都是主要针对城镇居民的。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心的大事,通过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如农业补贴,农村税废除等,农民切身利益得到满足,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这些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农民观念的改变使得农村老龄化特别严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是一场任重而道远的工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
保险发展保险制度保险必要完善措施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
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
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
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
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
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
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
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
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
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2.农业人口在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积中所占比例窄
2007年,我国城镇化水平为44.9%,根据分年龄的人口统计数据并考虑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后可知,城市劳动者总量在4.5亿人左右,而2007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在2亿人左右。
即使在城市,劳动者的实际参保率不到50%,而在广大农村生活的3.4亿劳动者,他们与养老保险制度的距离更为遥远。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积,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本届政府就提出了要从制度上实现“全民皆老有所养”的伟大目标,但是从制度上覆盖到全面实际覆盖仍有相当长的距离。
由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共同主持的“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全国调研估计全国农民工总数在2.1亿左右,其中63%为男性,47%为女性。
农民工大部分跨省流动以寻求更好的就业岗位,且农民工的年龄结构非常“年轻化”,25岁以下的农民工占总数的46%,26岁~35岁的农民工占34%,平均年龄为28.6岁。
如此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他们的养老保险建设却非常匮乏,少数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调查显示只有22.5%的调查对象参加了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将会有更多的劳动者从农业生产中转向工业部门。
预计到2025年,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将提高到60%,届时城镇劳动者总数将增加到5.8亿。
所以,在未来的十几年中,我们必须加紧完善针对农业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
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
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
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
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
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
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
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
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
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
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
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现实意义
1、传统家庭结构的改变
由于生育率的降低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我国家庭渐趋核心化,靠家庭成员养老的保障程度越来越低。
按目前的生育政策,将来一对夫妇需负担四个老人和自己的子女,使这些夫妇在“上有老,下有小”的重压下不堪重负。
这客观地迫使人们,在年轻的时候就得为自己的年老而投资,养老保险正好能够基本满足这些需求。
2、农民的收入有所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靠各种特色种植以及农民工不断外出打工,使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
农民有能力在年轻的时候为以后的养老进行打算。
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比上年增加319元,增长10.8%,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实际增长6.2%。
3、老龄社会的到来
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
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
到21世纪后半叶,城镇的老龄化水平才将超过农村,并逐渐拉开差距。
报告还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具有明显的由东向西的区域梯次特征,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明显快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最早进入人口老年型行列的上海和最迟进入人口老年型行列的宁夏比较,时间跨度长达33年
4、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保险需求
比如失地农民的保障需求。
城镇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
在农村传统体制下,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保障,也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因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量要求:
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又能惠及后代人。
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经营者,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由团体不记名地分享经营利益。
5、为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与鼓励
商业保险进入农村有了关阔的天地。
我国绝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农村,与城镇相比,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几乎是空白。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农村人口老化加快,人口迁移增多,农村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这势必增加自己养老的比重。
商业养老保险以其灵活、方便、透明度高、保险金交纳和给付简单等众多优点,非常适应广大农村的养老保障需要,农村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三、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足应采取的对策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
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
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
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
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
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
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
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
《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
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
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
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
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
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
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四、结束语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目前,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49亿,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农村人口。
作为世界上老得最快、老人最多的国家,养老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之一,如果不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针对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