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战略协议含质量协议保密协议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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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战略协议含质量协议保密协议模板Word格式.docx

除经需方同意,交期系指需方采购订单上所载交货日期或其它书面(如电子邮件等)要求之交货日期。

1.9交货地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交货地点均指需方指定之收货检验地点。

1.10安全库存:

系指供方为满足需方生产需求为需方预留的库存,安全库存在未交易给需方之前所有权属于供方。

1.11物料代码:

系指需方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采买之产品进行的统一编码,此编码规则依据需方的编码原则。

1.12税费:

税费系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订的各项税法,依法征收的税费。

1.13税率:

税率系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订之各项税法征收的比率。

1.14质保期:

质保期系指供方交易需方产品的质量保障周期,此周期应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15最小包装量:

系指供方产品包装的最小单位。

1.16商业机密:

系指供方在与需方接触过程中,涉及需方利益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加工工艺、经营方针、客户机供方信息等。

1.17币种:

除供需双方另有约定外,交易币种均为人民币。

1.18供应商代码:

供方在需方ERP系统中代表供方公司的唯一标识代号,由5位数字组成。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任何单据及文件上,都必须提供供方的供应商代码。

对没有提供供应商代码的单据或文件,需方有权视为无效文件、拒绝收货或付款。

供方供应商代码可以联系需方采购人员获取。

1.19

第二章:

交易条款

2.1报价回复:

供方在接到需方询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报价,未及时回复的处罚3个绩效分,报价时应提供产品拆分报价,当价格、型号、L/T、最小包装等报价单信息有变更时,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采购专员。

报价单必须有供方授权人员签名和公司盖章。

报价单具有约束力,供方不得拒绝需方符合报价单内容的采购订单。

如供方使用自己的报价单,请注明需方的询价单号。

2.2交易价格:

供方报价须符合真实性、一致性原则。

供方保证其所供应需方产品的价格,系最优惠价格,不得高于供方供应其它客户的价格。

2.3L/T:

供方交易需方产品L/T应遵循最短时间原则,在交易之初确定产品L/T,一经确定,在随后的交易过程中需方将根据L/T下单给供方,若满足供方L/T,供方必须安照需方要求生产、备货、交货。

L/T可季度修订,原则上不允许延长。

2.4订单执行:

供方所有收到的订单,电脑打印的订单传真件或合同及需方ERP提交的订单,供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回传或在需方ERP系统中回复,对订单中型号、数量、单价、币种,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确认接受。

无异议签返的订单或经ERP回复的订单即标志着供方承诺将全面履行订单,如若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订单内容辨识不清,或者对订单商务条款有异议,供方应当在12小时内与需方采购专员沟通确认或在签返时注明,否则视其同意此订单要求。

2.5交期延误:

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的交期要求安排交货,没有经过需方同意不得提前或延后交货。

如果发生未经需方同意的延期及同批物料的二次延期交付,视为严重违背合约,除按照相关合同、合约条款处罚外,供方还应事前给予正式书面通知,明确延误的具体时间、原因、影响范围、解决措施等。

由于供方交易延误对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此外需方有权对供方交期延误罚款,每单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对于以上损失及罚款需方有权在供方的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部分,如供方交期严重延误,需方有权取消此订单,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供方责任之权利。

2.6取消订单:

需方有权在供方收到订单或在需方ERP系统中回复订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取消订单。

2.7漏单:

对于发生漏单或者是临出货前两个工作日才告知需方不能按订单交货,将被视为重大失误,需方将记录供方过失,处罚5个绩效分,并保留追究经济处罚的权利。

评审结果将影响供货比例及供方在需方的定位和等级。

2.8收货:

供方按照需方订单要求出货,需方收货窗口:

需方指定,请严格按规定时间段定点交货(有特殊要求的订单除外)。

同一订单不要分批交货,如果确实不能一次性交货,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内知会并得到需方采购专员认可。

2.9研发采购产品,可在得到需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交货,不受合约交期的影响;

研发采购产品订单,供方必须在经过需方采购专员同意后方可执行;

大宗产品(体积大于5方)送货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需方采购专员。

2.10交货方式:

供方交易需方之所有货物,均需送货至需方或需方指定地点。

2.11付款条件:

进货验收日月结30天付款,以自然月为单位,上月合格入库物料,本月20日之前收到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于次月5号完成付款。

2.12不合格产品:

来货在IQC检验不合格,若为外观不良时IQC会提供相关的图片,除要求供方立即补足同样数量的合格品外,供方还应该承担退货和影响生产的费用。

由于供方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在产品挑选、加工、维修等方面产生费用,根据需方IQC月汇总数据,需方将在结款额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工时费:

最低100元/小时),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发生,会按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降级处理。

如连续三次发生因供方原因导致来货不合格,除按照合约条款处理以外,列入需方备选供应商。

跟进改善;

在此期间需方有权派出检验员进入供方厂内参与现场检验,需方派出驻厂检验员为有偿服务。

2.13品质反馈:

如供方交易产品出现不良品,需方将发送《品质反馈及处罚通告单》及不良品至供方,供方接收到《品质反馈及处罚通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需做出明确回复,否则视为供方接受。

收到不良品后最长不超过7天退还良品。

根据品质反馈按需方《供应商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2.14不合格品采购:

如因供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且供方无法及时提供需方生产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合格品,而导致需方不得不降级使用不合格品,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赔偿金额具体协商确定。

2.15质保期:

供方交易需方之产品,质保期不得少于36个月,质保期内由于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超出质保期的产品供方应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2.16退换货:

生产过程和市场使用中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如认定是供方产品品质有缺陷,供方须在24小时内对此问题做出响应,未响应处罚3个绩效分,同时对此批货物更换或退货,供方给出品质改善措施与计划,对于由此给需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及由于退换货造成的运输、包装等费用由供方承担,退换货不得影响需方正常生产安排。

2.17召回:

供方若发现已发往需方的产品存在缺陷,供方应主动召回(是指供方先于需方发现问题并提出的召回)存在缺陷产品,对主动召回的不良产品,不记入供方质量考核中。

2.18出厂检验报告:

所有产品在来料时要求附有厂商出厂检验报告(数量大于10个,一般以测试5~10个为准),产品检验不合格退货,供方领取退货的人员,应当得到明确授权,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退货委托书》,同时在需方指定部门做登记。

对于退货产品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货款。

2.19工程变更:

对于停产、升级、性能更改、工艺变化、外观更改、转厂等器件的任何更改信息,则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需方(如器件停产至少提前一年、器件升级至少提前半年等)。

2.20产品生命周期:

供方供应需方的所有产品生命周期应不少于36个月,若中途产品停产或升级,须有完全兼容的产品替代,在供方产品停产后须保障两年的产品供应,以满足需方维修售后使用。

对于供方推广的新产品,应保障L/T在30天之内,否则应适当备货。

若提供需方的产品尚处于工程样机阶段,须如实知会需方相关人员。

2.21免费样品:

对于需方研发阶段的新品,供方应当提供足够的免费样品,以供需方研发设计人员研发使用。

2.22包装及标识:

供方交易需方的产品外包装材料、尺寸、包装外标识须符合需方要求,不得涂改、手写或模糊不清等;

对于2级和2级以上潮湿敏感器件要求真空密封(或充惰性气体)包装,杜绝出现非真空包装、真空包装破损或漏气、无潮湿指示卡或指示晶体等;

电子类需要用防静电材料包装;

器件Datecode不超过12个月。

包装用瓦楞纸箱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不得低于《瓦楞纸箱》(代号:

GB6543)第1类箱执行,单箱重量小于25KG。

同一编码一次到货最多只能有两个批次,每批尽含一个尾数包装,不同订单同种编码产品合并为整数包装送货,合并的包装要在外标识备注栏中注明每个订单下实物的数量信息;

要求包装上包含器件的DateCode和LotNumber等相关信息的条码。

2.23标签:

外箱和最小包装上必须贴上需方指定格式的标签,格式如下:

名称:

型号:

物料代码:

供方代码:

合同号:

数量:

日期:

备注:

2.24包装异常:

如特殊原因,供方未能按照需方要求的包装方式出货,须在送货前5天通知需方采购专员,由需方确认是否可以接收。

2.25送货时间:

供方应该按订单规定的日期或与需方采购专员约定的日期和时间送货,需方正常收货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

30—17:

00,需方特殊要求除外且供方应无条件保证需方临时用料。

2.26拒收:

如有如下情形发生,需方有权拒收供方的产品:

2.25.1无需方采购订单的送货;

2.25.2送货单上填写的产品名称与实物上标注的名称不一致;

2.25.3超过订单订购数量的部分;

2.25.4未与采购专员沟通,严重延误L/T的;

2.25.5包装不规范、包装破损、浸水、混料的;

2.25.6来料与需方IQC封样或图纸不一样的。

2.27供方所提交产品必须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若需方因此被第三方追诉供方应无条件赔偿全部损失。

第三章:

违约责任

3.1违约责任:

对于供方违反本合约约定的所有情形,视为供方违约,由于供方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

据此需方有权对供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

上一年度供需双方交易额的5%或人民币20万元(具体以两者之大数执行)。

需方有权在供方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3.2品质违约责任:

供方产品在需方发生品质问题,需方将暂停采购和付款。

因供方品质问题造成需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供方负责,需方除要求供方立即退换货外,有权取消此次订单,并按照需方《品质保证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4.1合约变更:

任意一方可提出合约变更要求,由申请方提出要求与另一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后重新签定补充协议更改合约,所有对本合约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2订单升级:

订单中任何修改导致的订单版本升级(含电子版),均以最终版本为准,签返最终版本的订单后,原订单作废。

4.3法律依据:

若发生法律纠纷,供需双方同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法律依据。

4.4诉讼法院:

若发生法律纠纷需要开庭,供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5骑缝章:

供方与需方签订的合约,必须有供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若为代理人签字,则代理人须有法人授权证明,盖章形式为骑缝章。

4.6盖章:

合约最后签名盖章部分必须与合约条款在同一页,签字盖章部分不能单独一页。

4.7生效日:

本合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8最终确认:

若本合约中未体现的条款,以供需双方最终签署且盖章的采购订单和需方ERP订单为准

4.9本合约一式四份,需方保留两份,供方保留两份

4.10合约有效期:

本合约有效期为两年,合约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签订新合约。

4.11提前终止合约:

如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约,可提前终止合约。

4.12合约升级:

如需方合约版本发生变更时,可与供方协商签订新版合约,新版合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合约自动取消。

4.13合约终止:

如合约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均未提出重新签订合约,则到期本合约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品质保证协议》《保密协议》继续有效

4.14合约附件:

本合约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附件和本合约有冲突,以本合约为准。

双方依据本合约签署的生效订单及后续的各类修订补充文件,均为本合约的附件。

《品质保证协议》、《保密协议》、《天地伟业来料包装规范》、《廉政协议》、《天地伟业供应商道德规范和商业行为准则》、《物料PCN协议》

4.15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向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16协议提前终止

双方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供方出现多次违约行为,整改无效,或供方一次出现根本违约,导致需方严重损失的;

供方违反《品质保证协议》,配件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供方违反廉政约定情节严重的;

《协议法》规定的其他可解除的情形;

若供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清理完债权债务,以书面形式解除协议,供方应归还需方技术资料及其他财产。

附件1:

品质保证协议

需方:

供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就双方合作的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售后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1.2检验标准:

系指需方及需方客户对于产品外观、材料、性能、规格尺寸是否合格之判断标准。

1.3不良:

包括外观不良及电性能不良。

外观不良系指供方所供之产品外观不符合需方外观检验标准。

电性能不良系指供方所供产品与双方确认之性能规格或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不符。

1.4让步接收:

系指供方所供之产品虽不能满足需方之检验标准,但需方可通过挑选、加工或降级使用而进行的收货行为。

1.5拒收:

系指供方所供产品经需方IQC根据检验标准判定不能接收而拒绝接收的情况。

1.6质保期:

系指供方交易需方产品的质量保障周期,此周期应从需方验收入库之日起算。

1.7不良率:

系指供方单批次供应的不良品占总数量(均指同一型号产品)的比例。

1.8季度/年度不良率:

系指供方一个季度/年度内所供产品不良数量占总供货数量的比例,此不良数据包括需方IQC及维修部所有返回供方之不良品。

1.9IQC:

系指需方来料检验部门。

1.10维修部:

系指需方处理需方市场返回之不良品的部门。

1.11工艺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指供方所供产品之外观、材料、性能、规格尺寸、加工工艺等的变更。

1.12质量及售后保证金:

系指供方在需方处预存的款项,作为发生品质及售后问题需方扣款之用,简称保证金。

1.13质量及售后负责人:

供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需方品质及售后工作,此负责人对需方品质及售后所作之承诺皆为有效承诺。

如此负责人及信息发生变更,供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需方,需方书面同意前此负责人所作之承诺仍然有效。

1.14质量目标:

供方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质量水平要进行承诺,在每年2月1日前需要向需方承诺该年度产品质量目标,该目标应不低于需方质量标准,质量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每种产品最高不良率及所有产品的年不良率。

1.15除供需双方另有约定外,交易币种均为人民币。

2、品质及售后服务条款:

2.1供方提供的产品不应存在设计、材料、制造、加工工艺等缺陷或瑕疵,不应存在性能和外观不良;

不应存在版权或所有权的纠纷。

2.2供方需在签署本合约时缴纳质量及售后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为万元。

2.3供方所供产品发现质量问题,需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同样数量的合格品给需方,由此造成需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产线停工待料成本、延误交期造成需方客诉及客户索赔成本)由供方承担。

2.4供方所供产品经需方判定为让步接收的,供方需支付因需方挑选、加工或降级使用所造成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其他损失,工时费为每人每小时100元。

2.5因供方产品不合格,导致需方返工、客诉、HSF不达标及其他原因造成停线或延误交期的,处罚供方1000-5000元/次罚款。

2.6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需方工程现场或客户投诉,将对供方处以1000-5000元/次罚款。

2.7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假货、严重混料、少料(没有破坏原包装状态)的情况,需方将暂停付款,并对供方处以5000-20000元/次罚款,同时需扣除因此供方少料而导致的多付款。

2.8供方产品所有工艺变更应在变更前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需方,需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变更,如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擅自变更,由此带来的品质风险、需方客诉及索赔均有供方承担,同时需方将对供方处以1000-5000元/次罚款。

2.9供方对需方提出的品质反馈应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达到整改要求的需方将对供方处以500-5000元/单罚款。

2.10供方对于需方在产品质保期内所退还的不良品,需出具书面不良分析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需方同样数量的良品。

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时返回需方合格品,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需方说明情况,且需方有权对未按时返回的每台不良品处以最低10元/天的罚款。

因返修带来的成本及风险均有供方承担。

2.11供方应当按照每份订单产品数量的3‰向需方免费提供用于售后周转使用的产品和除产品主机外的其他部件。

整机备品(包括维修器件和配件)的所有权属于需方,且整机备品遵循本协议关于品质及售后服务的所有约定。

2.12供方承诺供应需方的所有产品质保期不低于36个月,对于需方所有退回的不良品,供方返回产品时质保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质保期等同于新品质保期。

2.13需方退还供方的不良品若超出质保期,供方应提供维修服务,维修可收取必要的材料费并提供维修清单,但费用不得超出产品价格的20%。

2.14所有因供方产品品质及售后所处罚金及赔偿金,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无反馈默认为无异议),则需方有权从供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若供方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供方无过错的证明材料,需方仍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保证金以半年为滚动期,到期后供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补足保证金,如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需方有权直接从供方当期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额度补足保证金。

2.15若需方IQC及维修部返回供方在质保期内的不良品,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返回,供方除根据本协议内容扣除由此带来的损失及罚款外,还应扣除相应已付货款,此款项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16保证金退还办法:

自需方向供方订购的最后一份订单产品质保期限结束起6个月内,需方应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供方,逾期未返还的,供方有权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直至需方返还保证金为止。

3、其他:

3.1本协议未决事宜以采购合约或采购订单为准。

3.2本协议所涉及金额的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3.3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直到新质量保证协议重新签订。

本协议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

(盖章)(盖章)

需方代表:

供方代表:

日期:

保密协议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职务:

职务:

以下将上述双方将在委托加工和/或物资采购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

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

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报废品)、样品、原材料、往来邮件、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模具、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

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供方从需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需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供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供方事先征得需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供方和需方

指保密信息的获得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方。

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供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且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安全,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

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

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XX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需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需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除非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的合作。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需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

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

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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