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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消防 1Word格式.docx

22.使可燃物质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自燃点。

23.可燃气体或粉尘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后会发生爆炸。

24.将可燃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可使燃烧停止。

25.将燃烧物体与附近的可燃物隔离或疏散开,可使燃烧停止。

26.灭火的方法具体有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抑制法。

27.发生电气火灾可用干粉,泡沫灭火器灭火器进行灭火。

28.发生油类火灾可用干粉,泡沫灭火器灭火器进行灭火。

29.1211灭火器可用于扑救电气,精密仪表,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

30.高温高压的管道着火可用水进行扑救。

31.泡沫灭火器可扑救电气设备火灾。

32.干粉灭火器可用于扑救精密仪器的火灾。

33.干粉灭火器可用于扑救有人的封闭场所的火灾。

34.《消防法》于1999年9月1日施行。

35.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6.消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7.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8.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9.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40.泡沫的灭火作用主要是隔绝空气,窒息灭火。

41.单位没有义务参加扑救非本单位的火灾。

42.新工人入厂应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43.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44.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5.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开业。

46.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后,就可举办。

47.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公安机关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8.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49.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50.可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1.可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火车。

52.因工作需要,单位和个人可随意挪用、拆除、埋压、圈占消火栓,临时占用消防通道。

53.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54.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55.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56.公共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57.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5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9.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0.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个人可阻塞消防通道。

61.发电厂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建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连通。

6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生产、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63.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64.公安机关可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6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慌报火警。

66.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都要交养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67.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8.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使用各种水源。

69.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截断电力的输送。

70.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71.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72.公安机关扑救火灾,可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73.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的火灾可补偿器材损耗的费用。

74.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75.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6.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7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78.扑救火灾只是消防专业人员的事。

79.消防车、消防艇在执行火灾扑救或抢救救援任务时,同样受交通指挥信号的限制。

80.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81.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单位,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82.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

83.对违反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可处警告和罚款。

85.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86.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肇事罪。

87.浙江省的消防日为11月9日。

88.消防车抢险可不受行驶速度、路线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89.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

90.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

91.公共娱乐场所内可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2.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是我国电力行业的标准。

94.电力企业的防火责任人应经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准。

95.电力生产企业的厂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96.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的权力。

97.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防火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98.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

99.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和安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00.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

101.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102.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103.集控室是我厂的重点防火部位。

104.食堂是我厂的重点防火部位。

105.通信机房是我厂的重点防火部位。

106.网控室是我厂的重点防火部位。

107.油库是我厂的重点防火部位。

108.制氢站是我厂的防火重点部位。

109.危险品库是我厂的重点防火部位。

110.集控电缆夹层是我厂的重点防火部位。

111.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12.氧气钢瓶口不得沾染油脂。

113.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114.一级动火工作票需经安监、保卫负责人和厂领导批准。

115.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16.在一、二级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危险或违反规定时,任何人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

117.动火工作应尽可能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18.在压力容器或管道未卸压前,严禁动火。

119.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120.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12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不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

122.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严禁动火。

12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严禁动火。

124.动火工作票可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125.动火工作票如延期不需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26.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7.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

128.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

129.现场消防设施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通知保卫部门。

130.检修工作间断或结束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131.油管道严禁使用塑料垫。

132.油管道可使用橡皮垫。

133.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

134.排水沟、电缆沟等沟坑内不应积油。

135.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136.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定期清扫。

137.高温设备、管道附近搭建的竹脚手架工作结束应及时拆除。

138.电气设备灭火时,应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139.在消防队未到现场前,运行设备火灾由当值值长担任临时灭火指挥。

140.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触电。

141.火警电话119。

142.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143.旋转电机火灾时,可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进行灭火。

144.消防水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有备用设备可随时启动。

145.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

146.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147.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148.电厂主要输煤皮带宜选用难燃型。

149.进场煤应分类存放。

150.进厂煤应分层压实。

151.储煤场的地下,禁止敷设电缆、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

152.煤着火应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153.进入油区可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化纤服装。

154.进入油区应登记,并交出火种。

155.油区电气设施应选用防爆型。

156.油区的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可设架空线。

157.油区内应消除杂草,不得储存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158.油区周围设环行通道,保持畅通。

159.卸油和油灌区必须有避雷和接地装置。

160.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

161.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可继续卸油工作。

162.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

163.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164.油泵房门窗应向外开启。

165.油灌区的防火堤不得挖洞、开孔。

166.电瓶车禁止进入油区。

167.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

168.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169.油区内的动力线和照明线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170.油区检修时,禁止把临时电线跨接或架设在油管道上。

171.油管道安装可靠近高温管道。

172.油区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

173.事故排油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174.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架及人行通道。

175.煤粉仓着火,可使用直流水进行灭火。

176.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他可燃物品。

177.可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178.制粉系统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将设备处积粉清理干净。

179.为防止锅炉尾部再燃烧,要改进燃烧工况。

180.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

181.汽轮机机油系统的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高一级选用。

182.可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中的空气。

183.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隔热材料牢固包扎。

184.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

185.油管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

186.漏氢着火时,首先应断绝氢源。

187.氢冷发电机在机组启动时,轴封油不准中断。

188.氢冷发电机轴封油油压应小于氢压。

189.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工作或试验工作时,应与运行系统有明确的断开点。

190.氢气设备检修,必须使用铜质工具。

191.氢气设备检修,可使用铁制工具。

192.制氢室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193.制氢站应使用防爆电筒。

194.氢气管道可与电缆、电线敷设在同一管道上。

195.氢气管道不得穿过控制室、配电室。

196.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设施。

197.制氢站内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

198.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

199.变压器储油坑应定期检查和清理。

200.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

封、堵、涂、隔、包、水喷淋等。

201.工作需要,可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

202.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的电缆入口处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203.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204.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205.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电缆。

206.扑救通风不良场所的电缆火灾时,应戴上氧气呼吸器。

207.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排风机。

208.蓄电池室应设通风装置。

209.蓄电池室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210.蓄电池室受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

211.蓄电池室内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

212.油断路器火灾时,应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

213.油断路器油箱内油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引起火险。

214.油断路器切断严重故障电流后,应对其进行严格检查。

215.发现油断路器油温过高时,应取出油样进行化验。

216.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防止小动物进入。

217.橡皮绝缘线可使用于有腐蚀性的环境。

218.电气设备发生火灾进行扑救时,首先应切断电源。

219.电气线路由于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原因回产生电火花,导线过热,从而引起火灾。

220.绝缘层损伤的主要原因有老化、击穿和机械损伤。

221.在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严重的地方,移动设备处和控制回路,宜用铜芯线。

222.干燥无尘的场所,可采用一般绝缘导线。

223.潮湿的场所,应采用有保护的绝缘导线。

224.有可燃粉尘的场所,可采用一般的绝缘导线。

225.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可采用铅皮线、管子线。

226.高温场所应采用以石棉、瓷管、云母等作绝缘的耐热线。

227.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内的配电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228.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软线或软电缆。

229.采用明敷方式时要防止绝缘导线受到机械损伤。

230.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没有粉尘的室内。

231.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铁皮配电箱,并采取密封措施。

232.同一种导线,在不同地点,导线敷设方式不同,但安全载流量相同。

233.电缆沟内的积水、积灰、积油应及时清扫。

234.电缆线路的正常电压,一般不应超过电缆额定电压的15%。

235.电动机的主要起火部位是绕组、引线、铁芯和轴承。

236.电动机的主要起火原因是过载、单相起动和运行、电源电压波动及内部绕组的短路故障等。

237.主变压器储油坑内应定期冲洗,确保排油畅通。

238.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的一次仪表装入控制室。

239.控制室搁墙、顶棚装饰,应选用非燃烧体。

240.控制室内严禁乱拉临时电源。

241.控制室应有不少于二个安全出口。

242.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不得进行焊割工作。

243.在进行焊工训练时,应有合格焊工在场指导。

244.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245.可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和可燃设备管道上。

246.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247.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不能焊割。

248.储存气瓶的仓库门窗应向外开。

249.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

250.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相距10米以上。

251.附近有油漆作业时,不准进行焊工工作。

焊割部位易燃物品未清理干净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252.汽车库内可存放桶装的汽油、柴油。

253.高速切削机床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

254.木工场所应禁止吸烟。

255.油漆场所禁止吸烟。

256.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

257.进入危险品库区的人员衣着应防静电。

258.氧气不能与乙炔混放。

259.物品入库前应专人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260.可在危险物品堆剁附近进行分装,打包。

261.油桶内灌装油品后,应保持5%的气体空间。

262.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263.危险品仓库夏季中午应避免打开库房门窗,使库内温度提高。

264.危险品仓库开关应设在门外。

265.装卸化学危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

266.甲乙类物品库房内可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267.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剁储存。

268.相互之间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

269.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270.蓄电池充电时,会散发出可燃气体,应注意防火。

271.重点防火部位防火门应向外开。

272.各种气瓶可混放。

273.计算机房可以存放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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