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建设工程项目全程监督及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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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到区计划部门办理立项申请,并获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并获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投资计划批文;

(二)在区土地规划部门办理工程建设规划用地审批,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

(三)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备案,由中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在消防部门办理建设消防审批手续;

(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规划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手续;

(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监理招标备案;

(八)在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

(九)招投标结束三天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标价格,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由区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五条 

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严发放立项批准文件,造成重复建设等资财浪费问题的,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不进行工程立项、报建,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给予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是科级单位的,追究上级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项目使用性质或超计划投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的各种手续要严格把关。

因审查不严、监督不到位,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工程手续不全擅自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弥补的;

(二)擅自同意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企业的报名手续和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工程招标信息公告时间未达到5天以上的;

(二)增加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报名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阻止符合公告条件的施工企业报名的;

(四)因把关不严或帮助施工企业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的。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必须在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进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擅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投标手续的,给予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改变招标方式,或化整为零和以其他虚假名义规避公开招投标的,给予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造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借照、挂靠资质或串通陪标等现象发生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从中收取好处的,加重处分。

(一)未经公开招投标,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施工企业先进场施工,再组织招投标的;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进行假招标的;

(四)工程建设中未经批准,擅自追加投资超规划建设或附属工程规避招投标的。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或设定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拖延期限不予办理的;

(二)发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的;

(三)收受招标投标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招标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招投标活动的;

(四)操纵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的确定或评标、中标结果,致使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标准严格预算、审查,或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授意,提高或压低预算造价,造成国家、集体资财浪费或工程质量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投标后,建设单位未按中标价格与施工企业签定合同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从中收取好处的加重处分。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后,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在各环节中弄虚作假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备案;

(二)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三)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的加重处分:

(一)对责任主体该处罚不处罚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具备条件的局部或整体工程擅自予以备案的;

(三)对责任主体的资质监察不到位,造成不符合相应资质的责任主体进入市场的;

(四)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制止,形成质量隐患的。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理。

(一)与施工企业串通,不进行监理的;

(二)监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监理,擅离职守的;

(三)对违规建设行为视而不见,形成质量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变更施工图纸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转包行为听之认之,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及时报告、举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主要建设材料,不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的材质文件,或不进行现场复试,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质量事故或形成质量隐患的,给予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强行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强行指定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销售商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从中捞取好处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不闻不问或明知有工程质量隐患却没提出整改意见,或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拨款,使工程停工或因施工企业资金不足造成质量隐患的;

工程验收后,未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决算,造成不安定因素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及事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相关单位没到位擅自进行验收的;

(二)未经验收、备案,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擅自更改、伪造工程档案资料的;

(四)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邀请后,要及时到位参与工程验收。

借故推拖造成完工工程不能及时得到验收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存在明显问题或决算价格明显偏高,却擅自与施工单位进行决算的,给予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问题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五章对施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企业管理,对发生下列情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施工企业取消半年以上投标资格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借用营业执照或将执照借与他人参加招投标的;

(二)参与陪标或邀请他人陪标的;

(三)非法转包工程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措施拒不执行的;

(五)所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有第三十条所述行为的施工企业负责人是公职人员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发现企业违规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述各种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为主体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进行重点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宝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宝 

坻 

区 

监 

察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建设工程 

监督处理 

规定 

 

中共宝坻区纪委办公室 

2004年2月5日印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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