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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人机关:

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

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

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

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25.相对权:

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26.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7.从权利:

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28.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

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0.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

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2.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34.无权代理:

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35.委托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36.代理:

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37.诉讼时效:

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38.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40.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

41.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42.公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43.物权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4.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5.指示交付:

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7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8.共有:

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49.准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50.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51.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52.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53.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54.占有:

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55.有权占有:

是指本权的占有。

本权:

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56.无权占有:

是指无本权的享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

57.自主占有: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58.间接占有:

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9善意占有:

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0恶意占有:

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1.流质契约:

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62.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63.存单质权:

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64.应收账款质权:

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65.添附:

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6.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简述题:

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

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

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

区别:

(1)婚姻关系方面:

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

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财产方面:

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

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

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

(书P61)

3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书P71)

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有独立的财产。

(3)承担独立的责任。

(4)有独立的意识。

(书P68)

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

(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

(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

(4)出资人身份不同。

(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

(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

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

(书P69)

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

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

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

适用情形:

(1)财产混同。

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2)人格混同。

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

(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

(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

答:

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特征:

(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

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

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

1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P121(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XX)

1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P120

13哪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

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P115

14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对象

(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

(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

(4)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理论。

页数:

105

15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

(2)禁止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

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31

16.什么是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成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复代理产生的条件:

(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

(课本:

P128)

1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页数133

18.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构成要件不同:

狭义无代理无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表见代理须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2)效果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

(司考书)

19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P126

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

(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

(2)事实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

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1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答:

(1)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

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

(4)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结束,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

除斥期间法院出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

诉讼时效,时效利益(抗辩权)未完成时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

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其利益不得抛弃。

(7)功能不同:

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的功能在于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

2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力答:

事由:

(1).提起诉讼即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这里的诉讼是指广义的诉讼(既包括狭义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寻求公权力保护)

(2).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效力:

(1).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

(2)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3).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3.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24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2).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3)权力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

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5)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25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

(1).涵义:

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物权优先于债权;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26登记对抗模式和登记要件模式的区别是什么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根据登记要件主义,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物权才能够有效的发生变动,而登记对抗主义,即使没有登记,仍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

而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是否登记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要注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登记的效力不同。

在登记对抗模式下,登记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确权依据;

而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

(4)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一旦发生登记,则登记权利人无论其是否为善意,可对抗任意第三人;

而在登记对抗模式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页数162

27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P169

28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法律效果:

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P174

29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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