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验工计价管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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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验工计价管理管理办法

哈枢指工[2011]第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哈枢纽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建建[2007]72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文件,结合哈枢纽改造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除建设单位管理费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1.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

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七条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工程,指挥部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管理

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分级审核。

验工计价的职责分工:

工管部负责征地及拆迁、建安工程及勘察设计费等验工,安质部负责监理公司、质量检测费、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等验工,物资部负责甲供物资、物资供应代理服务费及设备等验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在每季度第三个月末26日前向指挥部安质部提供验工计价表位置表,提供的验工计价位置表施工范围、里程、工程数量,具体范围要准确(附表四)。

验工计价明细表要按专业、按章分别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明细表中签字,项目总监在封面上签字,加盖公章。

签字、盖章不全验工无效。

第十一条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1.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或物资设备部负责人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2.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并对验工计价费用负责,在计价表上签字;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计价总价负责并在计价汇总表上签字;

3.未经安全质量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

4.验工计价汇总表经指挥部分管领导签认并报指挥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其它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计价工作按指挥部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负责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2.对于由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任务的,可根据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由咨询机构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签认。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审核后的验工计价表,首先将验工计价表上报指挥部工管部,安质部对所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在验工计价封面上签字;转交各专业工程师把关审查,审查合格后在明细表中签字;转交给各专业主管部长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转交给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验工计价

第十四条验工计价分“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

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1.季度验工计价:

施工单位在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2.末次验工计价: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3.验工计价的主要内容:

验工计价要明细到章、节、工程项目,按照《铁路工程数量清单计价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季度验工计价及工作流程。

1.建筑安装工程、甲控物资设备及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物资设备。

(1)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截止日期每季度第三月末25日,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末27日前,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附表《工程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验工计价明细表要求按专业、章进行验工计价。

附件二中的工程范围是本次验工的具体范围。

验工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定额费率、数量和单价,应与合同附表《工程量清单》一致。

(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后,2天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按施工组织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若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交由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签认。

(3)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工程管理部组织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等相关部门2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物资部统计加盖统计专用章,财务部计价。

财务部在收到经领导批准及相关部门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在一日内审批(统计)完毕。

2.征地及拆迁费用。

(1)监理单位接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上报的本季度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后5日内依据征地拆迁工程协议和有关规定,与工程管理部和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并经施工单位确认、核实后,审核签认本季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

(2)工程管理部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负责审核、汇总经监理单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或产权所有人、设计单位签认的全线征地拆迁工程协议及本季度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3日内完成审核,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计划财务部。

(3)计划财务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提交的本季度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表,5日内完成审核、汇总资料进行验工计价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4)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拆迁建安工程量,其验工计价工作流程与正式工程验工计价相同。

(5)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征地及补偿费等工作,由施工单位分类别编制“代办费用清单”(按概算章节划分),凭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向指挥部报账结算。

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规定列入验工计价。

(6)由铁道部和地方共同出资承担征地拆迁的,铁道部出资部分按上述程序计价;地方出资部分作为投资的,征地拆迁工程按上述程序计价,不作为投资的进行专项统计。

3.设备验工计价。

(1)甲供需安装的设备和非安装设备由物资设备部按规定程序编制设备计价清单(附件三),报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后列入“设备验工计价表”。

(2)由施工单位和指挥部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安装设备(含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附件三),经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签认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3)经指挥部同意由施工单位自购的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经指挥部确认限价后,该部分设备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限价价格凭证及委托函、采购发票及出厂合格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附件三),经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后进行计价。

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4.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

1)大型临时设施按指挥部批准的数量、费用,按照完成数量计价,不得超出批准的概算费用,并根据合同有关包干费用规定办理。

2)过渡工程费,以指挥部批准的施工方案,按正式工程相同的定额、费率(小临除外)和编制办法,编制个别概算报指挥部批准。

费用纳入总承包价。

在季(年)度验工计价中一并办理。

办理及审核程序同正式验工计价。

5.概算内其他项目的计价办法。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办理,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在每个计价周期内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各单位填写其他费用计价审批单和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指挥部工管部、安质部、物资部审核签认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相应季度的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建设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有效支付凭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末次验工计价。

建设项目初验合格颁发接收证书后,指挥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补充合同或协议、索赔、变更设计等费用,编制概算清理文件,若超出批复概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第四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

第十七条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八条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内验工计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按本季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单项费用包干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第十九条除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增加的工程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合同中有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的,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

根据计划工期季度数对总承包风险费进行算术平均确定每季度计价限额或按季度投资完成比例确定当季度计价限额。

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末次计价总额包干。

第五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调整原则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属下列情况可调整总包价:

1.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2.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可调整总包价的费用范围和增减费用计算原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单位发生调价情况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由指挥部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经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验工计价。

第二十三条总包价外计价调整时,只计算《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不计算《工程量清单》规定内容所包含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或工程(工作)及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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