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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医院实际工作,为保证医院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经2009年5月11日院办公会议研究成立了医疗设备购置选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疗设备采购工作。

第六条项目组根据采购项目要求以及院办公会议决定,由职能科室牵头成立采购项目组,分管院领导必须是项目小组成员。

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具体组织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监督组由医院纪委(纪检监察室)成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采购决议、设备考察、设备招投标、履行合同、合同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签订《党风廉政合同》。

第三章采购工作程序

第八条采购项目申报

科室按照业务发展提出项目购置书面申请(填写《项目购置申请表》)。

书面申请必须包括所需项目对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经济效益预测、技术参数或指标、配套条件、人员技术力量、大概费用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申请不能指定设备的品牌和生产厂家。

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以后,上交职能科室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采购项目确定

采购项目申请必须邀请相关专家提出综合采购意见同意后,经院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确定购买,并同时成立设备采购项目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采购项目的考察

1、项目购置申请经院办公会同意购买后,项目组根据科室申报情况以及办公会议的决定,广泛详细地收集设备、物资的相关市场供货情况。

向具备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招投标通告,待供应商报名后,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上报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选标和招标工作。

按照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意见,确定考察3个以上的目标进行考察。

2、项目组对参与投标的设备进行现场考察,应认真考察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做记录。

由项目组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考察意见必须充分考虑我院的实际使用需求、市场占有率、设备的使用以及厂家维护保养情况,明确提出采购设备的参数和相关要求。

并报办公会进行研究。

项目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核、项目考察和会议决议。

并填写《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申购设备全程管理议采记录表》

3、监督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决议和考察进行全程监督。

按考察目标及日程形成监督日志,考察完毕后汇总形成考察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招标实施

采购项目招标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形式。

1、邀请招标

招标购买工作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可以在院内进行邀请招标。

根据项目的使用要求,由项目组根据市场供应情况,提前一周对相关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3家以上的有关供货商进行邀请招标;

对于供货商不满3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竞争性谈判。

为保护竞标公司成交价位和配置等商业机密,竞标实行背对背式程序。

由竞标公司分别介绍本公司概况、推荐产品的配置、性能、报价及投标价。

评标过程必须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由评标专家根据性能、质量、价格、维保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书面采购意见,经办公会决议后确定中标公司。

招标结果必须在院内公示,同时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

对招标设备的内容(型号、配置、价格、供货与保修时间、承诺等),必须在招标会上由投标方签字确认。

若签定合同前发生变更,应组织原招标评委与原各投标单位重新议价。

监督组负责对招标进行全程监督,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招标完毕后出具《项目监督报告》,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招标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云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院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前我院应做好编标和确定参加招标人员。

编标:

由项目组、使用科室1-3人(人员构成必须是单数)组成编标小组。

根据医院具体和市场调研情况集体制定设备技术参数。

要求技术参数无倾向性。

项目组审核技术参数并交招标公司制作标书。

编标过程必须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参加招标人员:

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我院参加评标人员。

公开招标由招标机构负责人主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必须依法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同时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

评标过程必须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中标结果产生后,应由委托招标机构负责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监督组负责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编标、开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及中标单位的选定等主要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现场监督,并出具《项目监督报告》,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3、政府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评标办法

我院采购项目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竞争谈判法等。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明确本次招标使用的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中标和合同签订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组、财务和使用科室与中标方进行商务谈判,商议确定招投标项目的细节问题。

谈判结果报院办公会批准后,才能签定购买合同。

监督组负责监督并与中标方签订《党风廉政合同》。

未签订《廉政合同》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购置资金。

第十三条合同验收

购买合同必须明确采购设备或物品的型号、性能、配置、保质期、维保服务、交货日期、安装调试时间、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途径。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有违反合同的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将追述违约方进行赔偿。

采购设备或物品安装到位正常使用5天后,应组织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包括分管院领导、项目组、使用科室3人以上、财务等人员组成,并填写《合同验收情况表》。

监督组负责监督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明确解决办法,由主办科室负责督促完成,并记录在《合同验收情况表》中,直到设备能够正常使用,验收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通知财务科履行付款义务。

第十四条上级专项拨款购置设备的,须将设备考察及招标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待批准招标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招标过程邀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同时参与。

第四章招标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投诉受理机构

1、院内投诉在医院内成立设备采购招标投诉受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上级部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监审处。

设立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示。

负责受理投诉、开展调查、调查反馈及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投诉受理范围

1、凡是院内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当事人、有关人员以及医院职工,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应在招标前5天或招标后10天以内,向招标投诉办公室进行投诉。

2、投诉必须提交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投诉的处理:

1)、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

2)、符合要求的投诉,进行统一登记以后,上报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受理。

3)、投诉情况属实,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的,将给予警告,今后不得参与医院的任何采购项目。

2012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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