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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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Word文档格式.docx

九、基金的财产49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54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55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57

十五、风险揭示61

十六、基金的终止和清算63

十七、《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的摘要64

十八、《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摘要76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3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8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86

二十二、备查文件86

一、绪言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

指《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之日;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2003年10月15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杨军智

联系电话:

010-********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7号文批准,于2003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

股权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开发部、基金运营部、市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产品创新部、集中交易室。

公司设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截至2007年4月20日,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管理着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硕士。

历任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协理等职务。

黄卫东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先后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组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理。

现任中信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傅强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

历任北京市人民银行行员、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综合开发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项目经理。

张建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玻璃厂副厂长、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实业管理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一、二部总经理、发展策划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

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储晓明先生,董事,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科员、主任科员、技改信贷部项目评估处负责人、技改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副处长、固定资产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处长、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中国证监会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司长等职务。

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

王国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处长、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务。

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等职务。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教授、系副主任,承担教学工作。

郝如玉先生,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系主任、教授等职务。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北京市工商联副会长等职务。

陈颖先生,监事,大学学历。

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办秘书处就职。

现任上海久事公司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

李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在国家投资煤炭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先后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

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业务经理。

李志文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中国新闻社人事部干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吕涛先生,总经理,英国克拉费尔德大学(CranfieldUniversity)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14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曾任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证券处外汇交易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章月平女士,督察长,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

24年财务从业经历、13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煤炭部财务司主任科员、中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稽核室副主任、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总经理等职务。

丁楹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先后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自动控制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货币银行专业、中欧国际管理学院EMBA。

13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2、基金经理介绍

王洪涛先生,武汉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武汉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

8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平安证券债券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组合经理助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产品开发部经理及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研究负责人、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经理。

自2005年4月20日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之日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并作为本基金唯一的基金经理工作至今。

3、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公司目前投资管理委员会共由6人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吕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丁楹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戴波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王洪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风控委员王江平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张国强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确认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暂行规定》、《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暂行规定》、《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做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10)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的运做会面临来自市场、管理、操作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稳健经营,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督察长,由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由督察长监督经营班子的执行运做并对董事会负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监督机制。

公司遵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了适合本公司特性和规模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互相监督制衡;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检查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风险识别。

公司采用以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分析方法来识别和确定风险。

自上而下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

公司根据总体风险控制的需要,将风险分解到各个部门及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使风险在各个部门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被识别和确认。

自下而上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

各部门对工作流程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识别,并确认风险可能对其它部门和公司整体造成的影响。

(2)风险评估。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确认后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量化或非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关键业绩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成因、风险级别、关键控制点以及责任人等,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

3、主要控制制度

公司的各主要业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

建立了岗位责任制职,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1)基金投资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负责制。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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