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O H股IP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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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OH股IPO
事由:
关于H股IPO及上市
首次撰写时间:
2008年9月
撰写法规依据:
[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主席令第43号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主席令第42号
2006.01.01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160号
1994.08.04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83号
1999.07.1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05.13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号文”)
财管字[2000]200号
2000.05.19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暂行规定(“《国有股标识规定》”)
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2007.06.3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0号文”)
国办发[2005]60号
2005.12.1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2005]12号
2005.09.01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07]47号
2008.01.01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44号文”)
国土资发[2001]44号
2001.02.1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42号文”)
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2001.05.29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办法》”)
国发[2001]22号
2001.06.12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转让办法》”)
国资委、证监会19号令
2007.07.0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8号
2006.03.0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9号令”)
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2004.09.1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1号令”)
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04.10.09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2号令”)
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2004.10.0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重污染行业申报文件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6号
2008.01.09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101号文”)
环发[2003]101号
2003.06.16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环保核查指南》”)
2007.09.27
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有关问题通知》”)
(97)汇资函字第139号
1997.05.08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1998.01.0l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号
2005.12.18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章程必备条款》”)
1994.09.29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监会申报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交所上市规则》”)
2008.10.0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交所上市规则》”)
2008.10.0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一次更新时间:
更新参与人:
更新法规依据:
[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
第二次更新时间:
更新参与人:
更新法规依据:
[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
事由:
关于H股IPO及上市
一、概述
中国大陆(“大陆”)境内的企业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一般把这类情况称之为H股IPO及上市。
本备忘录旨在描述一家企业如何完成H股IPO及主板上市的全过程,以及A+H股上市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有关香港创业板上市,可参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证监发引[1999]126号)。
二、中国政府审批
H股IPO及上市过程可能涉及的中国政府部门主要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发行人H股IPO及上市首先需要取得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
如果是大型国有企业,可能采取变通的方式,直接申请国务院关于重组改制的批准。
“证监会申报材料”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或财政部(适用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申请IPO及上市过程中,在如下方面需取得国资委(非金融类企业)/财政部(金融类企业)的认可:
1)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章程及确认国有股权;
“200号文”第1条第2款;
《国有股标识规定》第3、4条
2)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包括土地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4条
3)批准国有股减持方案;
“200号文”第1条第2款;
《国有股转让办法》第7、33条
4)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如有);
《股权激励办法》第19条
5)批准股份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200号文”第1条第2款
申请设立拟作为上市体的股份公司、批准章程和确认国有股权应按照《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200号文”第3条第1款
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并经对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的电话咨询,如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原地方国资委批准设立的,或者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设立、并于设立后发生重组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现欲进行H股IPO并上市从而转变为境外募集公司的,均应向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200号文”第3条第1款
非金融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金融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15、18条;
《金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14、20条
申请批准国有股减持方案应按照《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200号文”第3条第3款;
《国有股转让办法》第34条
申请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股权激励办法》第20条
3、行业监管部门(适用于特殊行业)
如果发行人属于受监管的行业,例如航空运输(民航总局)、传媒(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等)、通信(工信部)、金融(人行、银监会、保监会等)等,申请H股IPO及上市需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意见。
“证监会申报材料”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在申请H股IPO及上市过程中,发行人需从中国证监会取得以下批准:
1)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初步审核,以获发同意受理公司境外上市申请的函件(即受理函);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股份公司境外发行并上市的批复。
《证券法》第238条;
《境外上市通知》第3条第1、3、6款
其中申请初步审核应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内容应包括:
股份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股份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2)国资委关于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如有);
3)主承销商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境外上市通知》第2条第1-3款,第3条第1款
申请正式批复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证监会申报材料”
5、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
如果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需取得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的意见函。
“证监会申报材料”
“19号令”第6条
如果发行人在开始进行H股IPO及上市工作时,募集资金投向尚未取得发改委的核准。
根据对国家发改委的咨询,若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涉及未来境外股权融资且将于境内利用该募集资金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发改委报送申请材料;
“22号令”第5、6条
此外,若募投项目属于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发改委报送申请材料并取得核准。
21号令第16、17条
6、环境保护管理局(“环保局”)
从事火力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申请H股IPO及上市时,应当环保总局的环保核查意见。
《重污染行业申报文件通知》
环发101号文第3条
申请环保核查应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和《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是基于各省级环保局对发行人各下属公司的核查结果之上作出的。
因此,实践中为了争取时间,全国性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最好尽早开始。
环发101号文第3条
《环保核查指南》第1条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适用于国有企业)
如果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后,将其土地资产保留为划拨性质或以授权经营的方式投入上市体,有关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方案需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44号文”第3条
“42号文”附件一第1条
申请方案审批应按照《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42号文”附件一第3-5条
此外,就拟注入上市体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土地评估报告还需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4号文”第1条
申请备案应按照《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42号文”附件二第3条
民营企业一般不涉及国有土地划拨或者委托经营,无需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
8、外汇管理部门
为存放境外募集的资金,发行人应按照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4条
申请开立账户应按照《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有关问题通知》第1条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需要重组设立作为上市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20条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20条
三、基本流程
H股IPO及上市涉及发行人重组改制、各中介机构在主承销商的主导下的配合工作以及从各主管机关取得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登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