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买卖合同模板完整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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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代理人:

乙方(买受人):

(买受人):

乙方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 

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物业地址: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产权证明所载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 

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

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及使用情况

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所有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房屋共有人/配偶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三) 

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其他房屋 

(四)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应当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出卖人无需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同意买卖双方办理转移登记。

(5)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且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1、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就该房屋的租金/押金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处理:

□租金为元/月,押金为元;

双方约定: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时间或条件)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自(约定时间或条件)至租赁期间届满的房屋收益归买受人所有,且押金一并转交买受人,由买受人在租期届满后退还租户。

□出卖人承诺交房前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交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2、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卖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不得就该房屋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若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双方同意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之日,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成交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该房屋不存在结构改造情况。

 

如上述情况不属实,该房屋事实上存在结构改造情况导致无法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双方同意出卖人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合同继续履行,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承诺不因此要求减少房价款或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1)买受人于年月日向出卖人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整,出卖人收款后应当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该房屋手续交给居间方保管。

口1、一次性交付剩余全部房款

买受人必须在年月日之前付给出卖人剩余房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整,出卖人收款后应当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口2、分期付款:

乙方:

(一期款)含定金;

(二期款);

(三期款);

(四期款)。

口3、购房贷款

买受人向:

口银行口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

买受人必须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个工作日内补齐房屋首付款(以审批贷款金额为准),剩余房款由买受人向贷款机构申请二手房贷款,待贷款审批下来后,由贷款机构划拨给出卖人。

出卖人收到全部房款的同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钥匙及其他相关手续交给买受人。

1、如贷款机构不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如贷款机构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二者相差金额,双方当事人同意买受人应当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当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向出卖人补足差额;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就该房屋权属及具体状况,双方当事人承诺如下事项:

1、出卖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利;

2、该房屋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房屋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4、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已符合出售条件;

5、出卖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

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定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的法律责任。

(二)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 

口是口否 

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

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方确认:

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出卖人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未如期返还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成交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就已收取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已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

(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

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 

口是口否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

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

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但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四)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出卖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将该房屋恢复原状。

如无法恢复的,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买受人。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一) 

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后1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二)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3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及物业交割单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三)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及其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四)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15 

日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成交总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成交总价款的 

2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成交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日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成交总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之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成交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成交总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税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遵化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补充协议。

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成交总价款 

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种类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因政策原因使原有税费金额增加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

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条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联系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三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一 

份,买受人一 

份。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本合同及全部附件。

年月日

补充条款:

1、签订本合同之日,买受人付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整给出卖人,出卖人予以书面形式签收。

买受人交付定金后,出卖人将房屋相关手续交给居间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之日,出卖人须向居间方缴纳房屋信息服务费:

(大写)元整¥(小写),同时买受人必须向居间方缴纳信息服务费(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居间方在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过户及二手房贷款手续时,收取买受人贷款服务费陆佰元整(¥600)。

非居间方原因买、卖双方若有一方违约,居间方收取的服务费不再退还。

3、居间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

居间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居间方因工作疏忽,遗失买、卖双方相关文件及资料,居间方承担补办手续费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拖延或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各项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各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5、物业交割:

买、卖双方应当在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1日内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居间方陪同。

6、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出卖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且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出卖人提供的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3)出卖人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出卖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居间方收取买受人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出卖人直接赔付买受人。

9、买受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且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买受人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向出卖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居间方收取买受人的费用不予退还。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约定

(一)房屋装修装饰、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装饰

装修

以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保持原状:

卫生间配套设备:

整体橱柜:

地板吊顶智能门锁热水器壁挂炉灯具灶台 

窗帘

其他:

家具

名称

品牌

数量

沙发

衣柜

家电

电视机

空调

冰箱

洗衣机

油烟机

燃气具

热水器

(二)房屋配套物品

1. 

房屋钥匙把,单元门钥匙(或磁卡)把, 

其他。

2. 

水IC卡:

,水表读数 

电IC卡:

,电表读数 

燃气IC卡:

,燃气表读数 

(四)其他约定:

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附件所约定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随同房屋由出卖人转让给买受人。

买受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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