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计划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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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计划流程
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及治理流程
一、申报程序
依照湖南省环保厅《关于上报2012年度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项目打算的通知》明确的申报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环保部和财政部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重金属污染治理补助资金项目分为4个步骤:
1.确定项目清单
各市州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对辖区内各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建设方案)进行初步筛选、汇总后,统一由市州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或市州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联合)上报“湖南省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主任为省长徐守盛,委员会办公室设省环保厅,蒋益民兼任办公室主任,袁乾培、石建辉、谢立任办公室副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年度工作重点对上报的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进行专家审查。
通过专家审查后,委员会办公室确定重点支持的项目,并将名单下发至各市州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或市州发改委、环保局)。
建设方案内容需属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927个项目范围。
2.确定项目技术方案
各项目业主单位托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并报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下达审查意见。
3.编制可研、环评等技术文件
各业主单位依据委员会办公室出示的项目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托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环评等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4.按资金申报渠道要求分不上报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环保部、财政部等部门申报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的通知要求,依照项目的性质、类不等,分不申报相应渠道的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支持。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湘江流域8市的工业污染源治理、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支持湘江流域7大重点污染区项目;
环保部和财政部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源治理、清洁生产改造、历史遗留固废治理项目。
项目申报文件:
1、《关于上报2012年度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项目打算的通知》,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2、《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97号;
2、实施程序
1.项目实施程序
1)资金到位后由业主单位托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报省环保厅审核;
2)项目业主进行招标;
3)招标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业主单位和申报省环保厅进行实施方案审查;
4)业主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
5)业主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2.国家政策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治理暂行方法》(2005年6月8日公布)规定: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二○○○年五月一日公布)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专门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能够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
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方法》(二○○二年一月十日公布)规定:
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2003年5月1日)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治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预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治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治理,适用本方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进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方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进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要紧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依照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依照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治理,由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治理,由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治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刻、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要紧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进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点政府审批的地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差不多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差不多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要紧缘故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进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差不多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要紧缘故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都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都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都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阻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进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凡差不多由国务院、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差不多省级和打算单列市进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依照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打算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治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进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打算单列市进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打算单列市进展改革委报送国家进展改革委。
省级和打算单列市进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打算单列企业集团、中央治理企业、省级和打算单列市进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假如需要通过有关行业治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要紧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要紧建设条件差不多落实;
(六)符合国家进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进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能够依照需要托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关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托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依照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依照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