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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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各国法律界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我国已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保护条例》。

本文分析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及特点,论述了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而受到专门保护的必要性,并阐述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理论体系,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当今世界,计算机的发展已成为领导工业现代化进程的潮头军,自1946年世界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以来,短短的五十多年间,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高级工具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地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了全球的技术革命。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另一门产业的发展,即集成电路产业。

因为集成电路的出现才使计算机摆脱了电子管、晶体管等原材料构件的束缚,逐步走向小型化,轻型化,高智能化,迅速走向了社会,走入了家庭。

  集成电路产业的飞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由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局限性以及集成电路及其布图设计本身存在着的特殊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各国也纷纷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以保护此种特殊性质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我国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已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经过10年的酝酿,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终于于2001年3月28日由国务院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目前我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一部重要法规。

虽然它是一部行政法规,但经过试行一段时间到条件成熟后,将之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是必然的趋势。

我国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便于与国际法律接轨,而且这部条例既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权益,又考虑到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使技术进步不受到人为的限制。

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概念与特点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一块集成电路通过控制电流在其电路中的流动来实现其功效。

在计算机发展的初期,每个电路元件(如晶体管、电阻、电容等)都是用引线同电路中的其它元件相连接的。

这种做法须耗费大量的劳动力与工时,且计算机制作成本很高,大量连线的存在使电流的流动距离增长,不仅影响了计算机工作的速度和可靠性,还引起电路功耗的增加,从而带来电路的散热以及要求有较高电压的电源等一系列的问题。

这也正是最初计算机体积庞大、耗电量大、速度慢的根本原因。

采用集成电路以后,这些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由于电路元件及连线实质上已成为一体,作为一块电路板上的不同元件,它们之间的电流交换速度大大增强,且电路的功耗亦大幅度降低,不仅提高了计算机的性能,还大大降低了计算机的成本。

由于生产集成电路的主要原材料硅、铝、水等一些化合物并不昂贵,但经过加工以后得到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价值往往可以达到其材料价值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

在其价值成本中,大部分都是知识、技术与信息所增加的附加价值。

这种附加价值主要集中在以集成电路为载体而体现出来的人类智慧的结晶-布图设计的价值上。

就象相同的磁带因为录制不同的歌曲其价值就会不同一样,用相同的技术工艺在同样的芯片上依不同的布图设计所制作出的集成电路,其价值也是不同的。

好的布图设计制作出的芯片往往能具备更高的性能和工作速度。

因此,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对其布图设计的保护。

[!

--empirenews.page--]  对布图设计,世界各国的称呼各有不同:

美国称之为掩膜作品,(MaskWork),日本称之为电路布局(CircuitLayout),欧洲国家采用的是另一个英文单词Topography(拓朴图),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87年2月通过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简称《WIPO条约》或《华盛顿条约》)中则采用了Layout-design(布图设计)一词。

这些词语字面上的表示虽各不相同,但其真正的含义都是相同的,即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三维配置。

许多人认为布图设计只是一种设计图,就象建筑工程设计图一样。

事实上布图设计与建筑工程设计图这种一般的二维设计图是不同的,它是一种有许多不同层面的三维设计,每一层面上又有许多复杂的电路布图装置图,而且最重要的是,真正可以用于实践的布图设计是经过了特殊的工艺按实物尺寸复制在玻璃板上,可以直接加工在芯片上的模本,即掩膜版。

现在世界上虽已有一些更先进的模本技术,但是最终布图设计还是必须做成与集成电路产品实物一般大小的模本,才可算是完成了布图设计的制作。

在生产过程中,这些模本是直接被“做”到产品中去成为产品的一部分,而不是象建筑设计图那样本身与实际的建造结果之间并无联系。

一个小小的掩膜作品中所包含的电路设计图往往可以是几十张上千张甚至上万张。

设计一组布图设计,需要付出巨大的创造性劳动,它代表着芯片开发中的主要投资,可占其成本的50%以上。

布图设计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无形性。

  布图设计作为一种元件的“三维配置”,这种配置方式本身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智慧的体现,但它可以通过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而为人所感知。

当它被制作成芯片时,表现为一定的构形;当它被制成掩膜版时,表现为一定的图形;当它被输入计算机时,则以一定的数据代码的方式存储在磁盘之中。

  

(二)可复制性。

  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但其可复制性与一般著作权客体的可复制性不同。

当布图设计的载体为掩膜版时,它以图形方式存在,这时只要对全套掩膜版加以翻拍,即可复制出全部的布图设计。

当布图设计以磁盘为载体时,同样可用通常的拷贝方法复制。

当布图设计的载体为集成电路芯片时,它同样可以被复制,只是复制过程相对要复杂一些。

复制者要先把芯片的塑料或陶瓷外壳打开,利用一台高分辨率的照相机,把顶上的金属联接层照下来,再用酸把这层金属腐蚀掉,对下面那层半导体材料照相,获得该层的掩膜作品。

照完后利用相同的方法再照下一层,如此一步一步做下去,就可以得到这一芯片的全套掩膜,依靠这套掩膜就可以模仿生产该芯片。

这种从集成电路成品着手,利用特殊技术手段了解其布图设计的方法被称为“反向工程”方法。

这种方法虽需一定的技术要求,但是比起原开发者漫长艰辛的开发过程,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只是后者的若干分之一。

  (三)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

  布图设计是与集成电路的功能相对应的。

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要受到电路参数、实物产品尺寸、工艺技术水平、半导体材料结构和杂质分布等技术因素和物理规律的限制,因此开发新的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集成电路,其布图设计不得不遵循共同的技术原则和设计原则,有时还要采用相同的线宽,甚至采用相同的电路单元。

这就造成了对布图设计侵权认定难度的加大,有关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论述。

[!

--empirenews.page--]  由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布图设计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可复制性是著作权客体的一个必要特征,表现形式的非任意性则是工业产权客体的特性,因此,布图设计成为了一种兼有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客体双重属性的特殊知识产权客体,很难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得到完善的保护。

因此要想求取良好适当的法律保护模式,就必须突破传统的界限。

针对布图设计自身的特征,制定出专门的单行法律加以保护,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我国也正是采用了此种立法方式。

  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在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些理论和实践建立起来的。

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即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和要素  1、概念  布图设计专有权就是布图设计的创作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布图设计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依据有关集成电路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手续和条件的布图设计,授予其创作人或其他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权利。

布图设计专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既不属于专利权,也不属于著作权。

而且,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以布图设计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人对与布图设计有关的集成电路或其中所含的信息并不享有权利。

  2、要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即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能够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布图设计创作者或合作创作者  布图设计的创作者或合作创作者即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单独或共同完成布图设计的人。

由于布图设计的各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具有整体性,缺少任何一部分布图设计都将无法完成预先希望达到的功能,因此,由多人共同创作完成的布图设计其权利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由各创作人共同享有,即使各创作人所创作的部分能够与他人的部分相区分,他也不可能就这一部分设计单独享有权利。

但是法律允许合作者就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②主持创作布图设计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法人或组织主持创作的布图设计类似于版权法中的职务作品,其权利不由直接完成创作的人享有而由有关的单位享有。

  ③经约定可以享有权利的委托人  对于委托创作布图设计的情形,我国的规定是: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所以因受委托而完成的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归属,首先依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受托人也就是直接[!

--empirenews.page--]完成创作行为的人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④以上主体的权利继受人  布图设计权利人是自然人的,自然死亡之后,其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我国的法律可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他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的国际条约的,也可依我国法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2)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这一规定与《WIPO条约》①中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已是该条约的正式签字国。

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但如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符合前述条件的,也是受到保护的客体。

这一规定是为保护集成电路进一步发展而作的特别规定。

我国法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具体来说,一项布图设计要取得专有权,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①实质要件:

申请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

  具有原创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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