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中区分例原则的伦理困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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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中区分例原则的伦理困境Word格式.docx

它要求交战国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遵守战争法的限制,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方法和手段,要求交战者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

由于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在本质上都是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因此我们也通常把这两个原则放在一起使用,叫区分比例原则或简称为区分原则,如“1999年人道主义法专家会议”与会专家认为,“区分原则”包括区分原则、比例原则、进攻前的事先警告问题等。

我们这里把这两个原则合为一起称为区分比例原则。

【1】

区分比例原则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伦理精神,其具体内涵主要是:

第一,对作战对象限制:

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

平民保护当代国际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战斗员和平民加以区别,以便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期间有效地实行对平民的保护是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的体现。

对于落入敌国权力下的平民保护,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战争与武装冲突发生时,在一方管辖区域内的敌方平民一般应被允许离境,而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的待遇:

平民居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对平民居民的报复攻击,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禁止对平民居民实行集体刑罚或扣为人质,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只有在安全且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对妇女和儿童给予特殊保护。

应防止强奸、强迫卖淫和对妇女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侵犯,应向儿童提供其所需要的照顾及援助。

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也应当对平民给予类似的人道主义的待遇,并且不得废除被占领地区的现行法律,必须维持当地原有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现行法律。

第二,对作战手段限制。

一是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能使人致残或陷入长期痛苦的常规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目的,是要通过削弱或者消灭对方的战斗力以降服对方。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任何手段和方法,而是要尽量减轻其残酷性、减少其给人类带来的痛苦或灾难。

《圣彼得堡宣言》宣布:

缔约国在发生战争时放弃使用任何轻于400克的爆炸性弹丸或是装有易爆易燃物质的弹丸。

【2】针对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新武器,联合国于1980年通过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3】,进一步强调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禁止或限制使用那些能使人致残或陷入长期痛苦的常规武器。

二是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

1993年的《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认为,化学武器是现代最野蛮残酷的武器并禁止使用。

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603号决议及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公约》【4】。

核武器对爆炸范围内的一切生命财产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对生命体造成基因缺损和疾病。

它的使用严重违背了“严格区分平民与武装部队”这一战争法最基本的原则。

联大在1961年通过了《关于禁止使用核武器和热核武器的宣言》【5】,并在1978年一项决议中宣布“使用核武器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对人类的罪行”【6】。

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公约》的签订,可惜国际法对“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结论。

第三,对作战方式限制。

作战方式是指作战的行为、措施及规则。

作战方法与作战手段即武器的作用有所不同,但在人道主义保护上是密切联系的,在具体规则运用上也是相通的,有些甚至是互相适用的。

国际战争法中一般有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战争虽是代表国家及其军队之间的一种斗争形式,但也有最低限度的尊严和信任,不能出尔反尔或以背信弃义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

背信弃义是一种与战争中合法使用的诈术相区别的行为,是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

战争法的习惯与规则要求“无论何时,如果一个交战国曾经明示或默示地承诺向敌说实话因而负有说实话的首选,那么,背负敌人的信任就是背信弃义,这就构成了违背信实的行为”【7】320。

最早在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方的人员。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

“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

二是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方法。

1977年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明确“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详细地列举了“不分皂白”的攻击。

它们是:

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

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使用任何将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或其他地区内许多分散而独立的军事目标视为单一的军事目标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轰击或攻击;

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况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

三是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这是20世纪才出现的、因科技水平的进步而能对环境产生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武器后才被提出来的。

它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者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者构成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虽然人类改变环境的技术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人们在1961-1969年美国侵略越南战争中使用落叶剂致使万平方公里可耕地遭破坏、海湾战争到科索活危机中美国贫铀弹致使当地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居民特别是儿童患有各种放射性危害疾病或癌症病等事实中认识到其巨大危害性。

这种作战方式还会以某种方法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海啸、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等。

1971年联大认为维护和改进环境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根据保护人类环境这一基本原则,1977年联合国签署了无限期有效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78年10月生效)。

二、高科技战争条件下区分比例原则的伦理困境

战争法是为了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协调武装冲突中“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矛盾,减轻战争灾难,避免不必要的痛苦。

由于现时的战争法规多半是机械化战争时代的产物,因而其主旨就不可避免地受到高科技战争所带来的强劲冲击。

在高科技条件下,实现区分比例原则面临着新的困境。

其一,高科技战争弱化了区分比例原则对人道保护的要求。

由于高科技战争中战争法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出现了真空,从而弱化了战争法对人道保护的要求,使“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矛盾严重失衡。

首先,高科技的发展使军用与民用技术的差别越来越模糊。

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现代战争与武装冲突事实上已无前方与后方之分,我们将会发现,在战场上,要明确地区分战斗人员和平民,区分军用目标和民用目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对于同一个目标,有的可以解释为民用目标,有的则可以解释为“军民两用目标”。

而当解释为“军民两用目标”时,攻击就成了合法的了。

虽然高科技武器的精确度越来越高,但由于其发挥作用受到主客观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偏之毫厘则会损及平民。

伊拉克战争中,美军的精确制导武器就频频发生误炸事件,平民伤亡惨重。

同时,由于“误炸”借口的存在,使军队对一些民用目标的蓄意轰炸也不负责任,这只会增加无所顾忌地“误炸”的恶性循环,更严重地违反人道要求。

高科技局部战争与大规模战争相比伤亡的人数在减少,但平民伤亡的比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

其原因在于武器杀伤性能的日益增大,在于对高性能杀伤性武器的野蛮使用,在于平民在战争中越来越丧失防御能力,缺少有效的防身之所。

其次,高科技武器的高强度危害性,大大增加了“不必要的痛苦”。

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中,南联盟50多座桥梁、12条铁路、7个民用机场和57%的军民两用油库、39%的广播电视转播站被炸,造成2000多名无辜平民丧生,6000多人受伤,近100万人流离失所,200多万人失去生活来源【8】。

美军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都使用了贫铀弹和集束炸弹。

致使当地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居民特别是儿童患有各种放射性危害疾病或癌症病。

至于高科技战争给平民造成的心理和生理的慢性伤害,比肉体的伤害更难以医治和愈合。

其二,高科技战争使现有区分比例原则的作用发挥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现有战争法规建立的基础已经动摇,但有关高科技战争的作战法规尚未确立,法律真空一时无法填补,因而其作用很有限。

其次,由于强权政治的存在,国际社会对超级大国尚不具有决定性的约束力量,战争法自然也就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再次,战争法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不稳定性。

与国内法相比,战争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它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主体。

当履行条约义务不受约束时,势必造成对权力的滥用。

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视战争法为一种工具的功利主义思想,极大地影响了战争法作用的发挥。

另外,战争法在完善立法的发展道路上也将是曲折的。

战争法是建立在战争实践基础之上的,没有成熟的战争实践就不可能有成熟的战争法立法。

高科技战争实践的成熟程度直接决定了有关高科技战争立法的时机成熟与否。

在有资格打高科技战争的国家之间,对高科技战争中战争法立法也持不同的立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战争法发展的反复性。

例如就禁止使用核武器而言,尽管国际社会早已普遍认同核武器的残酷性,关于核武器的战争法条约非常多,但由于某些大国的反对,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条约。

其三,区分比例原则在新情况、新装备和新技术面前显得无力。

战争总是血腥的代名词。

在战争中,我们不能排除这样一种情况:

一支军队故意混淆军用和民用目标,甚至以平民作人质并将其部署在己方的重要军事目标周围以期保全自己。

1991年爆发的海湾战争中更是将平民人质部署在军事目标周围以阻止美国的军事打击,伊拉克战争中伊拉克军队故意混淆军用和民用目标,命令一部分士兵乔装改扮成平民埋伏在城市中与美英联军开展巷战和游击战,伊拉克军队的这种故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打法会给愿意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的一方带来莫大的困难。

对于高科技战争中出现的一些新装备和新技术,现有的区分比例原则还不能完全概括。

传统机械化战争的物质基础,主要是物理技术和化学技术,而高科技战争形态赖以形成的信息技术等代表了区别于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的信息时代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

这种技术变革冲击了战争法订立的物质基础。

例如,现有公约所限制的战争手段是以物理技术和化学技术为基础的,因而有专门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2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3年)和《禁止或限制常规武器公约》(1980年)。

但是,冷战后爆发的几场高科技局部战争中,一些国家使用了比公约禁止的武器还要残酷的集束炸弹、贫铀弹和石墨炸弹等,对于这些没有公约约束的新概念常规武器,现有的区分比例原则显得苍白无力。

在高科技战争条件下,随着信息成为战争实力的重要物质内涵,争夺信息优势已成为战争制胜的关键所在。

信息作为军事力量的物质内涵,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才走进战争领域的,现有的战争法规基本上都是在信息武器和信息战术等概念形成前制定的,因而不可能涵盖信息战的内容,这就为信息战的作战方法留下了法律真空。

由于信息技术、信息化系统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因而信息作战的特点之一就是平战界限和军民目标趋于模糊。

有资料显示,美国95%的军事通信使用的都是民用线路,军方高层人士把美国军队信息化变革就称为是“从市场上买来的”。

因而在战争中只摧毁军事通信能力而不伤害民用通信是根本不可能的。

现有战争法规在信息战争中军民目标法律区分上的空白,使战争法的区分原则难以得到遵守。

前不久爆发的几场高科技战争中美军都将敌方的广播电视转播站、通讯设施和电话交换设备等信息系统作为打击目标。

此外,传统战争以消灭敌方的军事人员和物资为“军事需要”,高科技战争则注重打击敌人的信息节点,通过强大的天空电子突击,从结构上破坏其整个军事指挥控制系统,瘫痪对方重要经济设施和经济潜力,最终推翻其国家政治制度。

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都是如此。

这种由点(敌信息系统)——面(敌全部战场体系)——体(敌全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全方位打击,瘫痪了对方的全部国民体系,是对战争法比例原则的彻底破坏,现有的战争法法规却无法约束。

其四,区分比例原则的还缺乏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

国际人道法最大的效用在于为军队作战确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准则,同时影响世界公众舆论。

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刚刚成立,但是美国政府不是签字国,因担心“国际刑事法院”受国际政治角斗影响而作出不利于美国军人的判决,美国政府极力反对“国际刑事法院”。

目前,世界各国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对区分比例原则的理解有着很多的分歧。

区分比例原则标准的不确定性,在原因在于:

一方面,由于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无法对区分比例原则的“度”做出准确的判断;

另一方面,其标准的模糊性或许是为了便于在各种具体情况下采取自卫留下弹性的空间。

也正是区分比例原则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战争主体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比如美国近年来就按照自己的理解对自卫权的作了符合美国利益的扩大解释。

如美国在9·

11事件后开始调整包括法律在内的各方面政策,开始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与恐怖分子的活动,视为目前对美国安全最严重的现实威胁。

三、求解现代战争法区分比例原则的伦理诘难之路径

虽然现代高科技战争提出了许多伦理难题,但和平与发展、正义与人道却是世界人民的共同心声,这也是国际社会反对高科技战争的伦理理念。

在此理念指导下,尊重、维护和遵守国际法及战争法的相关原则依然是当今世界国际关系的主流。

这也是能求解现代战争区分比例原则伦理困境的社会基础所在。

当今世界没有任何国家敢公开宣称其不受约束,即使头号霸权主义国家也要竭力找借口规避相关国际法规。

为此我们在实践中至少有两方面路径可循。

第一,加大对战争法的研究。

战争法确实受到了来自高科技战争的冲击,使“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难以协调,但这并不意味着战争法就变成了一张废纸。

从美国近期遂行的四次高科技局部战争来看,美军一次比一次更重视对战争法的研究和运用,尤其是在伊拉克战争中,每一天的战事中都有双方在战争法上的较量,双方都最大限度地确认自己的合法性和揭露对方的违法性,争取法律和道义支持。

围绕战争法的角逐已成为正面战场之外的又一无形战场。

同时,不论战争法订立的时代、基础和条件怎样改变,人类几百年来订立战争法的伦理精神诉求不会改变,它既是战争法的精髓,也是战争法生生不息的活力源泉。

随着现代高科技战争已经进入“斗力”与“斗法”并重的时代,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应对高科技战争所带来的挑战,并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首先,要严格履行现有战争法规的条约义务。

例如在限制作战手段方面,细菌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已被战争法条约所严格禁止。

为保证条约义务被严格履行,2002年9月25日,作为战争法监护组织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所有签约国家在2003年年底以前达成一项国际宣言,以进一步严格履行上述公约的条约义务。

其次,要加强对核武器的监察和控制,呼吁全面禁核法规的出台。

1996年12月,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就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发表了一个咨询意见,认为习惯国际法和条约国际法都未特别准许也未全面、普遍地禁止核武器的威胁和使用。

同时,14位法官又一致认为,威胁和使用核武器应符合适用于战争法的要求,特别是限制不必要痛苦的比例原则和禁止使用其效果对作战人员和平民不能加以区分的区分原则。

为此,国际社会仍然在努力控制核武器计划的发展,有识之国也在继续呼吁全面禁核法规的出台。

再次,要监察新武器的研制,并关注其发展以利新的法规出台。

一些国家利用战争法调控对象的变化,研制了大量不受公约约束的高科技武器,是违背战争法精神的,某些国家在近几次高科技战争中使用的新武器就受到了国际道义和舆论的强烈谴责。

尽管目前战争法对新武器的监察,仍停留在仅仅是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笼统限制,而不可能具体地指出可能导致某种后果的武器,但战争法必将以其一贯的精神密切关注此类武器的发展,以利于在成熟的高科技战争实践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有效的法规。

第二,充分发挥联合国在区分比例原则问题解决上的贡献作用。

区分比例原则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国际争端的问题之一。

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联合国在其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组织都无法取代的。

联合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广泛的组织,很多事情只有在联合国的参与下才能更好地解决,这在以往的历史实践中已经证明,所以,联合国应该真正维持联合国的宪章,真正为世界和平作出尽可能有的贡献。

尽管伊拉克战争动摇了二战后形成的集体安全体制,将联合国推向了一个十字路口,但是,世界人民还是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共识:

当今世界面临的诸多共同挑战需要有一个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联合国,联合国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联合国尽管具有较高的道义威信,但又由于联合国只是政府间的磋商机制,不是权力机构,自身没有足够的预算和强有力的军队来达到维护世界和平的目标,它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

【主要参考文献】:

【1】、【2】、

【3】、

【4】、【5】、【6】、联合国第十届大会决议文件:

A/RES/31/189

【7】、[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M],第1分册,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1。

【8】、作者单位:

贾丽芳(讲师)、刘淑萍(教授)、卞开悦(讲师),解放军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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