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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

目录

引言1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1

(一)资本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1

(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意义2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4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4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4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5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5

(五)审计执业不规范6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成因分析6

(一)上市公司的“利己”动机6

(二)违规成本低廉7

(三)政出多门7

(四)证券监管力度不足8

(五)民间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9

四、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路和有效策略9

(一)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路9

(二)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策略10

结论14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引言

我国资本市场用了十几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近百年所走过的路程。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第六届北京科博会“高成长企业与金融市场国际论坛”上发言时指出: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资源配置、筹集社会资金、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信息披露正是资本市场实现其各项功能的基础和灵魂。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

作为资本融通的场所,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能够准确地引导稀缺的经济资源流向高效率的企业,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这就是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相关性之根本所在。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具体体现。

“三公”原则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基础,贯穿于各国证券法律体系,成为证券立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之一。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自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以来,中央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便着手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强化信息披露的规范工作,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无论从制度建设层面,还是从具体执行层面来看,均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在充分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仍嫌不足,信息披露透明度不够,由此助长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投资炒作等行为,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阐明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立足于对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及质量规范的理论认识基础上,结合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实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

(一)资本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资本出现供求矛盾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资本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资本市场是指经营一年以上的各种基金融通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按融资方式和特点的不同,具体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中长期债券市场)等;狭义的资本市场将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中长期信贷市场排除在外,专指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证券市场。

本文主要探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因此这里将资本市场定义为狭义的资本市场,即证券市场。

信息是资本市场的润滑剂,是连接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纽带。

如果没有信息,资本市场参与者就无法做出筹资、投资决策,资源的配置就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无从谈起。

信息披露,亦称信息公开,狭义上一般表现为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向公众发布募股说明书,上市伊始的上市公告、已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等。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事实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改善是息息相关的。

(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意义

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实际效用出发,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在资本市场上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1、信息披露制度体现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公平,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一律平等,拥有平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

歧视或特殊待遇。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公平,在本质上反映出了商品交换的等价有偿性。

在证券市场上,公平的市场规则、均等的市场机会、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待遇,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

公平原则的前提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即所有投资者拥有同质的及时信息。

公平原则涉及地位公平、税负公平、权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也包括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

公正,要求证券监管者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和对待市场参与者。

公正原则的内容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仲裁公正。

公正原则是以法律框架实现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平衡与秩序的关键,并构成对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权利的赋予与制约。

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

公开原则是实现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条

件,也是证券法律的精髓。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布兰代斯在其著作《别人的钱》中所描述:

“公开原则有如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有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

”公司一旦如实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就得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管,而不愿去做那些使自己陷入困境的事。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改善经营管理,防治证券市场中的不法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开展。

为了筹资上市进行市场竞争,发行公司必然要争取以最佳的形象出现在社会上,并时刻受到广大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促使其全面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2、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决策的前提

投资者只有对证券发行公司不断变动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有全面真实的了

解,才能据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实现预期投资收益。

如果只有少数知情人知悉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他们可以利用预先获知的信息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操纵市场,扭曲市场信号,攫取暴利,使一般投资者因为信息的劣势而致利益受损。

因此,应当排除一切旨在引起证券价格剧烈波动的人为因素。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消除证券市场的信息垄断、封锁,使投资者能公平合理地获悉有关公司的信息。

可见,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决策理性的前提。

3、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基础

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居于主动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

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投资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没有信息披露制度,很难获得其正常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

虽然有的公司愿意主动披露信息,但不能排除虚假的可能,有的公司甚至虚张声势,故意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状况,将威胁到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乃至推出证券市场,从而危及证券市场的存在。

所以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上帝”,需给予特殊保护。

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公司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影响其证券价格的一切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信息,弥补其弱势地位。

这是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关键。

对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于1963年证券市场特别报告中,以“为大众所持有的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为题,做如下论述:

“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内容的公开。

利用有关其即将投资或已投资证券的适当的财务状况资料或其他信息,使投资者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判断,同时也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方法。

4、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证券发行人公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和审查,保

证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充满信心,促进证券市场高效运营,更好发挥证券市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促进功能。

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每一个国家证券监管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法规都赋予证券产品的发行者在发行证券产品时以及发行证券产品后某种持续性信息披露的义务,即一切已经上市的和即将募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负有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地向全体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披露一切有关其公司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

可见,信息披露制度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制定的一种证券市场游戏规则,是证券产品的发行者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核心。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充分、及时、准确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求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

总之,充分、及时、准确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

仔细阅读一些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成为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

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

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款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帐?

存货中有多少滞销、甚至报废的部分?

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不能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报表上等等 ,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

轰动一时的“琼民源”事件,1996年年度报告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

99%以上,再到银广厦仅在1999~2000年间就虚构7.45亿元利润披露于世,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就没有停止过,且在升级。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具体内容不充分。

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投资活动的参与人对投资市场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拥有程度不对等,包括拥有的数量不等、拥有的质量不等、拥有的时间不等。

这种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可能引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披露信息具体内容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关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

例如,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究竟投资收益率有多少,风险程度又如何,怎样让信息使用者判断呢?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

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国家有关信息披露要求中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

如经注册会计师鉴定的会计报表应当在第一时点向社会公众公布,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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