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与考试的基本方法和技巧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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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过程可据考生个人的不同情况有机的循环,同时也可加以适当的调整。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主要内容是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之中,应主要把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知识点。

因为民法学中的各个制度,如财产权所有权制度、债的制度(主要指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等,都是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

故应充分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学习,同时,要养成这样一个习惯,即处理任何一个民法案例题,必须首先从确认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入手。

第二章是自然人,第三章是法人,这两章集中解决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主体资格问题,讲述了这两类民事主体各自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另外,自然人一章中,还回答了有关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问题;

法人一章中,还具体集中地讲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种类以及有关法人联营的主要形式。

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

该章集中回答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的主要客体问题,明确指出了法律上所讲的“物”的特征及其分类,另外重点说明了特殊类型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的主要问题。

生效要件以及附款法律行为问题,其中着重讲述无效行为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六章讲的是代理。

该章讲述了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代理的适用范围及代理的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问题,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考试的一个热点。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首先要区分“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三个相似概念间的联系与区别。

其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种类、开始计算的时间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诸问题。

对于民法总论各个部分之间可做如下分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

调整这些关系要遵循一定原则(基本原则;

被调整的这些关系,在法律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有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但行为是大量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信息时代,不可能“事必躬亲”地亲自去干,于是就产生了代理制度;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当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最终要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的权益不能没有期限,“陈年老债”不仅对己不利,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也会增加困难,故有诉讼时效和期间的规定。

第二部分物权法

第八章,物权概述问题,讲述的是有关物权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即物权的一般原理。

如物权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物权的变动等问题。

第九章讲述了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

本章涉及所有权概述、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共有四个问题。

第十章、第十一章分别讲述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问题。

这两种权利都是由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合法途径对他人所有的物的一种权利。

用益物权又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典权。

担保物权又分为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

第十二章关于占有问题,涉及占有的概念、分类和保护。

我们可以对上述本部分所讲问题作如下概括:

一是有关物权的一般原理,即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

二是所有权的基本问题,概括讲述了适用于各种具体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三是有关财产的共有关系,作为特定的财产,可以为个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以上的人所有。

财产为两个以上的人所有时,即为财产共有。

财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四是财产相邻关系。

该制度在相当范围内解决了不同财产的所有人(含占有人与使用人,因财产处于特定情况(相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五是有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有所限制的一种他物权,对用益物权人来说,仅享有有限的支配权。

担保物权是从物权,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物权,也称他物权。

用益物权重在使用、收益,担保物权重在物的价值取得,确保债权的实现。

第三部分债权法

论部分介绍了债的一般原理:

第十三章讲述了债的概念、要素、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分类问题。

以及债的履行问题。

第十四章讲的是债的保全和担保。

鉴于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已于物权法中介绍过,本部分只讲述债的保全制度与保证、定金制度。

第十五章讲述了债的移转和消灭。

按照债的原理,合同只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根据,因此,把合同总论提到了债法总论的位置予以介绍,但实际上,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合同总论中,具体介绍了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类型,合同的订立、内容及解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合同分论总共有五章,具体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问题。

其中,第十七章讲了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这类合同列有五个: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

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

第十八章讲述了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类合同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既完成工作又必须交付成果。

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十九章讲述的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凡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均属此类,这些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合同的标的,是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务,而不是物化成果。

具体包括如下几类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居间合同。

第二十章讲了技术合同问题,该类合同是保障科技发展、科技成果推广的法律形式。

技术合同的标的都是属于智力劳动的产物,具体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介绍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问题,它们与合同一样也是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分论部分介绍了许多的类型的合同,学习时,可在同一类合同中,选一个较典型或具有代表性的合同重点学习,对照其他合同找出共同性的问题,予以牢记;

找出各自特点,分别记忆。

比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的共同点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记一及三,其余分别记忆,重点学习买卖合同。

对每一种合同,学习时可从概念、特征,引申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部分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家庭部分,即指定教材的第二十二章,主要讲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该部分的复习,要注意新婚姻法中修改的部分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但一般情况下,该部分所占的分值很少。

财产继承部分,内容为第二十三章,讲述了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等内容。

本部分一般情况下要出一道小案例题,多为考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中适用与先后顺序问题。

做这样题的思路大致如下:

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他的遗产留给他最亲近的亲属,即法定继承;

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尊重他本人的意思,按遗嘱的内容办理,遗嘱内容可能把部分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即为遗嘱继承,也可能把一部分遗产遗赠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为遗赠。

最后是遗赠扶养协议,它在继承顺序上优先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第五部分人身权

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两部分,一为财产关系,一为人身关系。

但人身关系内容在教材中所占的篇幅却远远小于财产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四章讲述了人身权概述、人格权与身份权问题。

侵权行为

第二十五章介绍了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主要讲解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通过以上介绍,对指定教材的基本结构会有所了解,不难发现:

民法总论的内容,作为一般性的问题,它在以后的各部分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与体现,把总论的内容给具体化了,如总论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代理等内容在分论中体现。

四、民法“法条”的学习方法与技巧

在全面复习民事法律法规的法条之前,必须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1在所有的民事立法性文件之中,哪些是要重点掌握的,哪些是要一般理解的,哪些是根本不需要阅读的。

(2在一个民事性立法文件中,哪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了解性法条,哪些则是根本不需要怎么看的法条。

(3不同的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下面谈谈对上述问题的具体看法:

(一根据《司法考试大纲》一书,在列入考试范围的民事法律法规中,确立哪些是要重点记忆的法律法规。

经比较分析,一般说来,下列民事法律法规是较为重要的:

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上述法律的司法解释(一定不要忽视司法解释。

从近几年考试的命题来看,民法通则为20分左右,担保法大约10分,合同法大约占40分。

(二至于在一个民事性立法文件中,哪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了解性法条、哪些则是根本不需要怎么看的法条的问题。

应根据法条本身的性质来决定,如果属于程序性的法条,或者法则部分,则属于一般了解性法条,否则,就为重点法条。

合同法、合同法解释、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的多数规定均为重点法条。

对于重点法条的复习主要从两个层次上予以把握:

一是意思分解,即该法条有几层意思、每一层意思的命题点如何、应掌握哪几个问题,以及对易错法条的理解。

二是把握与该法条相关的条文,即联系相关联的法条与把握冲突法条的适用。

(三对于不同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的解决。

解决办法是注意相关法条间的比较学习与研究。

相关法条主要指关联性法条与冲突性法条,对于这些法条要根据民法理论找出它们之间关联所在与冲突所在,并加以梳理,一定不要含含糊糊,囫囵吞枣,它们往往是考试之所在。

(四要懂得民事法律法规的特殊性,即这类法律法规的重点法条仅具有相对性。

因为民事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条文均具有考查的可能性。

所谓的重点法条,只是指这些法条被考查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其内容在整个法律法规中居于重要地位,或者其内容易生歧义,等等。

故此,对于未列入重点法条的条文仍应该作一般性了解,不能完全忽视。

五、民法应试的解题方法与技巧

根据司法部编审的历年司法考试大纲可知,民法学部分处于卷三与卷四之中:

卷三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45%;

卷四民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35%—40%。

其中,卷三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因此,卷三中的民法也同样是上述三种题型;

卷四由论述、案例分析、简析或法律文书等题型组成,

资料来源:

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约8—10题,然而,就近几年的司考的命题来看,民法部分的题型多是案例分析题与简析题,基本上不涉及所谓的论述题与法律文书题.应掌握民法学应试解题的一些具体方法与技巧.(一所考题型部门法的识别与判断.即首先确定本题所考的知识点是否属于民法学的内容,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一般说来,能够与民法学产生混淆的部门法有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一些内容等.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中跨部门法的题型也不足为奇,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与法律事实的;

民法与行政法的案例题有时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处在于一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较难于确认,究竟是纵向关系,还是横向关系,不是那么轻易识别的,如电信部门等作为公共事业部门的单位与他们服务对象之间的有些关系有时就不那么轻易识别,考生在这些问题上栽跟斗也是常有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也可能产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与产品质量法的混淆可能性.(二找准"

题眼"

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找准"

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者是民事法律制度.考生应注意,近年考题中直接考查知识点或简单的考一个知识点题目已经较少,更多的是绕个圈子命题,而且一个题目往往涉及几个相关知识点.找准"

就等于作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

悲剧"

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

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

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却又不完全相同:

找准"

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该过程就是根据所考的"

即要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述思维过程对于卷四中民法案例题的作答更应如此,而对于卷三中的民法试题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简化一些或者是杂糅在一起.(三"

因法设题"

与"

因题找法"

."

是司法考试命题者的一种命题思路,其含义在于:

命题者一般是先在头脑中确定要考查的内容与知识点,然后检讨所要考查知识点所适用的法条,并根据法条具体设计考试的题目."

即要求考生应把握命题者的这一命题思路,答题时针对性地采取一种逆向的思维方式解题.实践证明,上述解题思路是有效可取的.(四解答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盘考虑后再统一答题.由于卷四的考查要求显然高于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问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避免思维闪烁不定,搞得一团糟.而这一做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却有待于平时练习时的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五答题时既要有自信,又不要"

聪明反被聪明误"

.答题时要有自信,指考生应该相信自己的实力,在缜密思考答完题后,敢于彻底放弃该题,接着做下面的题目,不要老是在一道题目上思来想去,花掉过多的时间."

是指一些考生在考场上思

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维"

太严谨"

认为所考题目设计存有漏洞,失误,题目无法作答.对于"

聪明者"

的这种顾虑我们也不能说是"

杞人忧天"

或者是"

无病呻吟"

.仔细推敲历年考题,每年总会有一些小问题,但就整个试卷而言,有"

问题"

的题目还是很少,如果考生对此保持过多的疑虑,那只能是"

作茧自缚"

了.聪明反被聪明误者多是自身的原因,比如因审题不清而落入陷阱.因此,如果你在考场上答题时,如果发现题目"

错误"

太多,那么,应该思考自身的因素,不要执迷不悟.另外,做题时不要想当然,要根据题干所给定的事实分析解答问题,要立足于题干,不要自己加入或者设定一些题干中没有的事实.六,对搞好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复习的最后几点建议其一,平时应注意民法功底的夯实.对于民法的学习不要过于"

功利"

即为了司法考试而学习,应该早点看书,早点学习(不要等到考前两三个月才开始学习.其二,学习民法时,关键是要搞通原理性的东西,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能够举一反三.其三,要用体系性的思维方式从整体上把握民法.其四,善于将民法理论结合于生活实际,将民法"

学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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