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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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
1、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2、负责工业园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工业园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
7、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榆佳工业园区(苏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
办公室、经济发展科、规划建设科,均为副科级,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一)办公室
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管委会各科工作;
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组织和文书档案,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统战、保卫等工作;
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草拟管委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工业园区的财会、审计和财经监督工作;
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工资、社保、干部福利和资产管理工作。
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科
负责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审定、立项和审批业务;
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拟订招商引资计划和招商项目储备;
负责指导服务工业园区的企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
协助新办企业申领工商证照;
负责草拟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统计工作,了解科技和经济信息,为管委会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三)规划建设科
负责工业园区规划的实施;
负责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负责工业园区已征地的范围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
负责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定点、报建、管理;
配合县房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内房地产的登记、交易、发证等工作;
收取工业园区内的市政配套费。
第六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优质、高效服务,文明、科学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督管理职权,不得违法影响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给园区管委会下达指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一)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
(二)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
(四)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入园程序:
(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立项批复,报园区管委会研究,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
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园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入园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
并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业务;
(四)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一年内未动工的取消此项目。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
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入园企业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委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
拒不拆除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
如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
公共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二十条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有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规模,核定用地标准。
第二十三条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入住园区企业应当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园区管委会按规划为企业实行分批供地,严禁一次性供给。
第二十四条工业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法人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园区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
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
拒不整改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绿化
第二十八条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十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园区管委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三条工业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工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
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管委会安排,开展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厂区;
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劳动保障
第三十六条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条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二条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园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
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园区管委会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
拒不整改的,由园区管委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园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榆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对入园企业的管理细则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