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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

  第八条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

检测站"

)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

国标GB18565"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

国标GB1589"

)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出具"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见附件1)作为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注明。

  第十条 

营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第四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营运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

特大型和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五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四级。

  第十二条 

客车生产厂家出厂新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出厂新型客车评定为高级客车的,按客车生产厂家报经交通部评定并公布的文件执行

  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的出厂新型客车拟评定中级客车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报并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以下简称"

行业标准JT/T325"

)和《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

等级评定暂行规则"

)的规定进行相应评定,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和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布;

  出厂新型客车为普通客车的,客车生产厂家不需报请评定。

  第十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

、"

、交通部公布的高级客车技术参数、我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中级客车技术参数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实车查验方式进行类型和等级核定。

  查验核定符合要求的,出具"

客车等级评定表"

(见附件2)作为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因车辆出厂前客车生产厂家不按公布参数生产,或者长期使用机件磨损老化、使用中变更底盘(车身)等配置或改变座椅安装、行李箱等结构尺寸,导致不符合车型原等级要求的,应降低至相应等级并出具新的"

,按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范围。

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应在《道路运输证》车辆类型栏内注明。

  第十四条 

营运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前,以及年度车辆技术审验时应进行客车等级核定。

营运客车过户时,应重新进行客车等级核定。

  第五章 

车辆维护

  第十五条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按期执行。

维护作业项目应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说明书的规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不得降低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确保车辆装备齐全有效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应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认定,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

  第十八条 

车辆维护按车辆行驶间隔里程进行:

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

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

二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1.4-1.7万千米进行一次。

  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可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

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

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厂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

  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应进行必要的维护。

已封存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二级维护。

  第十九条 

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二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六章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条件的检测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检测站分为A、B级。

A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

B级检测站可以进行车辆维修质量、技术状况等各项检测诊断经营。

检测站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以下简称"

国标GB/T17993"

)、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以下简称"

行业标准JT/T478"

)等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诊断经营业务,应按照"

等对检测站进行建设、改造,报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专家评估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函告有关当事人并在网站公告。

  检测站的设备器具、管理制度、人员素质、档案管理、技术资料、微机控制系统等应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检测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对使用的计量检测诊断仪具,进行周期检定;

按照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保证检测诊断结果准确可靠,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签发车辆检测报告;

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报告全省统一式样,一式两份,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检测站各存一份。

车辆检测报告应保存2年以上。

  第七章 

车辆档案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见附件3)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厂新车投入使用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查和调整,查验附属装备配备情况,组织车辆驾驶从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技术档案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推荐式样,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过户等变更手续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车辆管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车辆落户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制度。

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情况应三个月报告一次,车辆事故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

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和定期报告由委托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或二级维护的单位负责进行。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报告有关信息录入车辆管理档案。

  第八章 

车辆技术审验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审验时,应当包括以下技术项目:

  

(一)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二)核定营运客车等级;

  (三)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四)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五)车辆强制二级维护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车辆以上技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车辆审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有关规章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我省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引言

  车辆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车辆安全管理集人、车、路、环境等要素于一体,任何一环的失控,都可能导致车辆事故的发生。

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总结与运用相关方法,努力提高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安全发展理念涉及到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只有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与方法,才能有效地指导安全管理实践。

  二、车辆安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车辆安全管理在各单位的管理诸事项中占据特殊位置。

因为它事关重大,往往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

目前看来,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各种安全隐患的直接推手。

凭笔者多年的安全管理经验来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过于看重经济效益,淡化安全意识。

  这一问题在一些单位的管理层表现甚为突出。

市场经济注重竞争、效益,单位管理层必须考虑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这个时候,可能会采取划块的管理方式。

也就是说,经过组建实体,划小经济核算单位,实现自负盈亏。

于是,汽车作为单位的交通工具,也实行分散管理、使用的方法。

应该说,从单位工作实际来讲,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它调动了各个部门的生产与工作积极性。

但是,汽车作为特种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少问题。

比如说使用权与管理权的变化,就容易导致职责的空缺,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2、过于关注短期效益,容易导致车况欠佳。

  这一问题主要出现于各用车单位。

车辆作为国家财产,在表面上与个体经济利益无关。

于是,一些人员在使用时产生了不良思想:

只管使用不管维修,以尽可能地减少花销。

这就埋下了安全隐患。

再者,管理层在人员配备上一般从严掌控,以减少单位开支。

这也可能导致车辆检查人员的匮缺。

  3、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

  车辆作为特种工具,上级部门一般比较重视。

但是,上级关于加强汽车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落实,很多单位都流于表面,做形式文章,仅仅只是应付一下。

很多时候,一些单位只是办理一下证照、审验手续,发放一些学习材料,以此当成是对上级精神的贯彻。

部分司机因此放松、懈怠,容易导致相关事故的发生。

  4、责任意识的淡漠。

  这主要体现在车辆的挂靠方面。

单位员工及其子女购买的车辆,都挂靠在单位。

在审验时,他们的执照都入了单位的户头。

但是这些车辆的情况,单位并不了解,很难进行情况追踪。

如果出现事故,相关连带责任又必须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在具体的工作中,必须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与对策。

安全意识淡化、车况令人担忧、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是车辆安全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应对之策。

  1、要求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驾驶员教育、对违章及肇事驾驶员教育、日常性和节日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培训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以人为本加强安全责任感教育等。

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源头管理。

要每周进行思想作风纪律和遵守交通法规教育,每月进行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力求使驾驶员时刻绷紧安全行车这根弦。

有时甚至要小题大做,对驾驶员出车中发生的点滴失误和差错,举一反三,抓住不放,以消除驾驶人员的麻痹心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同时,要及时抓好随机教育,坚持把思想工作做到行车途中和每辆车、每个人身上,不让一个驾驶员带着思想问题上路。

加强安全教育并不与重经济效益相冲突。

在短期看来,相关教育将消耗不少时间与精力,但长期来看,它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保障与前提。

因此,各部门在安全教育方面要步调一致,齐心协力。

  2、要加大预防力度,健全相关制度。

  要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本上需要制度的健全。

只要有了严格的制度约束,一些随意、放纵的行为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从安全管理方面明确管理职责,无论单位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车辆怎样使用,单位要落实人员对车辆实施管理,要落实车管人员的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人使用车辆都要树立起责任意识。

同时,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

车辆的正常修检,要正规化、常态化,确保车辆的良性运行。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人员只管使用、不管维护的做法。

  3、落实汽车运输安全责任制。

  针对上级的相关要求,要切实有效地执行贯彻,不做表面文章。

各单位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时,要进一步落实到司机个人。

同时要明确规范司机个人的工作行为,明确奖罚界线。

尤其是对安全事故,司机要按照所负责任的大小和经济损失比例进行赔偿。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司机个人的安全意识,切实做到不违章行车。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机队伍的素质,是搞好车辆安全管理的基础。

任何一个单位,要想行车安全,其司机队伍的素质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要求司机不仅业务过硬,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

  4、针对责任不清的问题,需要做好挂靠车辆的清理。

  对于这一点,有论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途径予以解决:

一是靠合同。

挂靠经营是通过合同或协议联系起来的,因此,应重视合同的起草和签约。

二是管理与监督。

被挂靠方应把挂靠方的经营活动视为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挂靠方的经常性管理与监督。

要像管理内部职工、内部车辆一样建立起管理与监督机制。

三是担保和公证。

目前,挂靠经营双方一般是采取交纳抵押金或保证金的形式,在实际操作上,还应请司法部门对责、权、利进行公证,以保障挂靠双方的利益。

通过这三个方面,无疑可以很好地明确责任,理清挂靠双方的关系与权责。

  四、总结语

  车辆的安全管理决非喊几句口号就能济事,它需要一种执著的精神和踏踏实实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透的态度。

尤其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与对策,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3

  井下接送人是矿山往井下运送人员的主要通勤工具,为确保人员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

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驾驶室内按规定额定乘座人数乘座,严禁超员。

  7、接送人员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7、因井下环境受限,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

当车辆上下走道行驶中遇行人,应提前鸣号提醒行人靠边躲避。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车辆,除加油、维修可以离开,其它时间一律不准离开指定停车区域;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副经理或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

制动、方向、发动机、轮胎、灯光、仪表、电气线路等部件情况。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开车前,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检查,确定车辆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驶。

  

(2)车辆驾驶员每旬对本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分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每月应对所管辖范围的接送人员车辆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时对本单位的接送人员车辆进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行。

  (6)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分公司安全科必须建立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档案,每月将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安全科、驾驶员检查记录存档。

  三、责任追究

  1、发现车辆行驶超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换驾驶员。

  2、发现车辆超载对跟班经理处罚300元,对跟车负责人处罚100元。

  3、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带病行驶,要立即责令停止行驶,并更换驾驶员;

若造成事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根据安全检查规定要求,若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等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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