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半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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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厨房施工至第三层已封顶,室外管道已完成。
二是投资2.55亿元福星园护理院二期及培训基地项目,护理院二期一二三四号楼本月底封顶,培训基地已封顶,预计十月底投入使用。
三是我市计划新建10-16家社区和居家养老工程,已初步确定8家,其余几家正在选址筹措中。
(三)以落实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待遇为着力点,切实提高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我市建立了市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和16个乡级、689个村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29个退役军人较多部门增设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在全市形成了“一中心三站”的管理服务体系。
截止目前共悬挂光荣牌17000余块,采集退役军人信息16306人,按照“全纳入、全包联、全天候”的总体要求,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将16306名退役军人全部纳入管理服务和联系范围,实现退役军人联系全覆盖。
其中,沧州市常务副市长袁志刚包联8名退役军人,本市32名县级领导干部联系320名退役军人,乡镇(街道、开发区)159名乡级领导干部联系军队退役人员1226人,各部门185名领导干部联系军队退役人员1483人,各村(社区)两委班子联系退役军人13410名。
我市共接收2017年度退役士兵184人,通过走访市内知名企业,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拟定了培训方案,有84名退役军人正在培训当中;
接收并审核15份2017年度转业士官档案。
我们及时足额对5080名优抚对象发放上半年抚恤补助金1367.6万元;
5月份组织了原8023部队及其他涉核人员到沧州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工作。
(四)以构建“民生民政”服务体系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平台的作用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90件,离婚登记654件;
完成了327名农村留守儿童受委托监护人信息补录和数据动态更新工作;
上半年共办理老年证159人;
为8269名老人发放高龄补贴80万元;
为87名孤儿发放生活费42.16万元;
认真学习换届选举法规、政策、为十一届换届选举做好准备工作,对问题严重的“难点村”,重点分析研判,找出问题根源,先行集中整治,确保换届选举顺利开展,并指导各乡镇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村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信访工作、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其它工作也有序推进,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问题
由于市内各社区养老设施配件用房紧张,影响了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进程;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核查和城市低收入人员核查中对家庭成员收入详细金额仅能通过有限的方式进行信息比对,对从事自由职业者不能完成的核查出收入情况,另外对家庭成员存款目前还不能有效的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8年下半年主要是遵循“保底线、补短板、创特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主动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基本民生保障
1、全面实行“阳光低保”,做好低保核查、审批,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推广低保对象公开、评议制度。
2、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
在以住院救助为主的基础上,突出重特大疾病救助,兼顾门诊和临时医疗救助。
加强与医疗保险、慈善救助等部门单位的工作衔接。
3、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完善减灾救灾机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调查汇总当年冬春受灾困难群众需救助情况,建立《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台账》,争取上级救助资金。
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乡、村两级灾害信息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做到及时查灾、核灾、报灾;
进一步推进农房保险工作,切实增强农村住房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
(三)突出政策落实,大力推进优抚安置工作
深化建设士兵安置改革,积极推行以政策扶持就业,确保安置率100%。
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保障,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
做好各类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及医疗保障工作,下半年计划为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开展短期疗养。
推进散葬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计划对泊头市光荣院进行改建、对泊头市烈士陵园进行扩建。
加强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做好涉军信访稳定工作。
(四)巩固养老建设成果,大力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7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到2020年农村幸福院实现全覆盖。
抓好已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管理使用,确保完成任务指标。
(五)拓展惠民举措,大力加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落实社会散居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开展好“福彩助学”和“福彩助老”活动。
做好“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做好村委会换届工作;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等级评估,提高社会组织的诚信度。
全面启用全国救助管理联网系统,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开展婚姻登记处星级建设,实现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
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倡导文明丧葬习俗,拓展殡葬服务模式,实现服务形式的多样化和个性化,不断提高火化率,落实好各项惠民殡葬政策。
(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加大泊头市交河敬老院扩建项目附属工程后期建设力度,确保2018年投入使用,力争完成泊头市福星园护理院二期及培训基地建设。
对养老机构定期检查,确保消防食品卫生等各项工作安全,严控事故发生。
(八)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民政工作效能
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团结和谐、开拓创新、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
深入开展“五规范、两争创”活动,促进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
适应新形势,立足新起点,按照新要求,抓好民政干部职工、社会工作人才、社区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把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优秀团队,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成为初具规模、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群体,让社区志愿者队伍成为扶贫助困、服务社会的重要力量。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