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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支付清算系统的构成

现代支付清算系统的构成

现代支付清算系统是对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约束下,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向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支付工具、支付方式并负责组织支付工具的清算交割的组织机制的概括,分支付和清算(外汇与有价证券交易中还有交割)两个层次。

中文常用“结算”一词来对支付和清算这两个环节进行概括和综合。

信息技术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用就是从支付清算系统的电子化开始的,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不仅是发达国家,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也已经高度电子化了。

信息技术在支付清算系统中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用柜台终端,实现帐务处理的电子化;二是清算系统的电子化;三是发展电子转帐、电脑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等电子划拨系统;四是研制开发电子支付卡(如磁性卡、IC卡、激光卡等)及其应用软件和硬件设备。

这些应用改变了支付清算的业务处理方式,创造了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工具(方式)

传统支付要么是“钱货两清”,要么是“票货两清”,“钱”和“票”都是有形的支付工具,随着支付清算系统电子化的增强,支付工具朝无形化、电子化发展,很多支付活动通过电信操作完成,如电话转帐,因此,这时用“支付方式”的称谓较之“支付工具”更合适。

为满足不同类型支付需求,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了多种不同用途的支付工具(方式),以便客户能够选择成本低、安全度高、使用便利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有效完成支付活动。

(一)支付工具(方式)的分类

一般可按以下几种标准对这些众多的支付活动和支付工具(方式)进行分类。

1.以主要服务对象和金额大小为标准,分为零售支付和批发支付

零售支付一般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或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支付(企业、单位之间的小额支付也属此范围),相对批发支付而言,总的特征是支付笔数多,平均单笔支付价值低。

零售支付既可能是源自双方交易的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是源自契约关系的重复支付;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远距离的。

零售支付的多样性导致了零售支付工具的多样性,以满足不同的支付需求。

不同类型的卖主和消费者会偏好不同类型的支付安排、仅接受或使用特定的支付工具,因此,不同支付工具的有效替代性并不强。

常见的零售支付工具(方式)有现金、支票、各种银行卡、直接贷记、直接借记、旅行支票等。

批发支付一般是指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支付,相对于零售支付而言具有支付笔数较少,平均单笔支付价值高的特点。

常见的批发支付工具(方式)有支票、汇票、委托收款、大额实时电子资金转帐等。

2.以是否用现金为标准,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

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差别不仅体现在所使用支付工具和适用对象的不同上,更体现在实现方式和监管力度上。

现金支付使用的工具是法定流通的纸币(或银行券)和硬币。

收付活动可在收付款双方间直接发生和完成,无须中介支持。

现金收付具有方便、快捷、匿名等特点,适宜于小额、面对面交易。

但现金支付的匿名性容易引发逃税、小金库、灰色收入等削弱政府财政和监管的问题,而且,当发生大额交易时,现金收付的便利性就消失了,要是再加上“远距离”这一条件,安全性问题又突出出来。

非现金收付要由金融机构提供包括支付工具的提供、基础支付帐户的开立、代收、清算、交割在内的支付清算服务,收付实现不仅涉及收付款双方,还涉及双方开户银行及相关的清算系统,要经过两个层次的收付才能最终实现。

第一个层次是收付款双方借助具有办理转帐结算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传统上是商业银行),以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为基础,收授支付工具,如签发支票或商业汇票。

第二个层次是收付款双方开户行的代收、代付。

收款人要等到支付工具上表明的货币量真正记录到自己在银行的结算帐户上,才能算真正收到资金。

如果收付款双方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个营业部开户,只需银行在接受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后,同时借记付款人的结算帐户、贷记收款人的结算帐户就可以了。

如果双方不在同一家银行或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营业部开户,款项的收付就不仅涉及不同的开户网点了,还涉及特定的清算系统,要经过特定的清算处理环节、通过银行间的代收、代付完成。

清算系统既有由中央银行管辖的,也有由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业组织管辖的。

过去支付和清算是层次分明的,但是,随着支付清算系统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处理能力的增强,很多银行内部的清算系统现在也都具备了直接支付的能力。

非现金收付以簿记或电子脉冲传递的方式转移大额资金,极大地降低了货币使用的成本,为大额资金收付提供了便利,同时,在收付款人的开户行也都有资金收付人、收付时间、收付金额的记录,为加强货币流通监管和税收监管创造了条件。

当然,有关信息的使用要受相关法律的约束。

3.以支付实现介质为标准,分为纸基支付和电子支付

传统的资金收付都是建立在票据交换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收付都是如此,纸币、支票、汇票、本票都被视为以纸为基础的支付方式(thepaperbasedsystem)。

随着信息技术在支付清算系统中的应用,无纸化的、电子支付系统越来越多,如电子资金转帐、电子贷记、电子借记、电子现金等。

尽管电子支付能否最终取代纸质支付尚不得而知,但电子支付实现的支付金额已远远超过纸质支付。

4.以支付实现渠道为标准,分面对面支付、柜台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手机支付、ATM支付、POS支付、电脑银行支付、网上银行支付等。

多种支付渠道的并存与交叉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3A(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Anytime,Anywhere,Anyway)支付服务。

(二)支付工具(方式)的发展趋势

虽然电子支付媒介的出现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法定货币的本质,但是却带来了新的、更便利的支付工具(方式)。

在批发支付服务市场上,提供专门服务的企业银行业务、电子数据交换(EDI)、大额实时资金转帐系统等已经被开发出来。

在零售支付市场上,虽然实现支付金额远不及批发支付市场,但其在支付笔数上占绝对优势,又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因此,零售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创新不仅种类繁多,且社会影响力巨大。

国际清算银行在1999年发布了一份对比利时、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这12个国家1990-1997年间零售支付方式变化的比较研究报告,对主要零售支付变化的动态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1.传统支付方式的境遇

尽管信息技术的发展在零售支付从现金支付向电子化非现金支付的转移中是一项基本的决定因素,但人们对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选择还受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收入消费水平、受付款人对特定支付工具和方式的偏好、使用成本、可获得性等。

因此,尽管,二三十年前人们就提出了“无现金社会”的发展设想,但即使在支付清算系统电子化程度非常高的发达国家,该目标的实现似乎也还遥遥无期,以致当电子现金出现时,各国中央银行已经不再如临大敌了。

研究表明,尽管在大多数国家作为一种零售支付工具,现金的使用呈长期下降趋势,但是各种反映现金支付的指标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趋势不再明显,也不具普遍性。

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有国家人均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都增加了,但大多数国家现金/GDP比率的变化是温和的。

当然,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分歧,原先该比率较低的国家如加拿大、美国和日本比率上升较显著,而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和英国较温和。

其他国家该比率要么稳定,要么下降。

现金需求的稳定性可能与现金支付的低价值、无信用风险性、匿名性、直接支付性和终结性有关。

从现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看,现金仍然是面对面支付中最重要的零售支付工具。

在日本,现金在个人零售支付中是占首位的。

在美国大约80%的零售交易是以现金支付的。

当然,由于涉及现金的零售支付总的说来是低值的,现金支付实现的价值量相对于笔数来说还是小得多。

日本的现金/GDP比率高达12%,瑞士8%,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瑞典和英国该比率较低,在大约3-5%之间。

支票也是如此。

90年代,当很多发达国家支票的使用数量和实现价值都在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美国的支票使用量和实现价值却再分别以22.7%和18.64%的幅度增长。

支票在美国还将继续占据支配地位不仅因为固有习惯还有其他原因――如支票在结算期间会给个人和商业团体带来利息,这种因收入延迟获得的收入被称为“浮动”(float)。

有趣的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持着这些传统支付方式的存续,如ATM减少了在营业柜台存取款的麻烦、便利了现金的存取,从而使现金支付方式的便利性得以增强;支票卡便利了欧洲支票的流通。

我国工商银行2003推出的“支票直通车”业务也是利用信息技术支持支票使用的例证:

办理“支票直通车”业务后,销售单位在受理购物(消费)单位提交的转账支票后,通过与银行计算机系统连接的支票受理终端,实时核验支票的有效性。

确认无误后,银行计算机系统将立即按票面金额自动扣除购物单位的账户存款。

如果是销售商品的应允许购物,当时就可以提走所购商品;如果是餐饮、服务的应允许消费,待销售单位将受理的转账支票交到开户银行后,银行将于交票当日将款项计入其账户中。

对于享受这项金融服务的商家来说,可通过使用工行免费提供的支票受理终端,加快资金与商品的周转速度,即时掌握转账支票的真实有效性,避免空头支票等结算风险;同时扩大了客户范围,餐饮、消费企业等类商家可以放心接待用转账支票进行消费的客户。

对于消费者来说,“支票直通车”业务使他们可以更加灵活方便地购物消费,在结算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

2.卡支付的发展

卡支付是当今零售支付发展的主流,发卡机构不限于银行,经常使用的“银行卡”与“信用卡”称谓是交叉的概念,银行卡中有信用卡,也有借记卡等非信用卡;信用卡有银行发行的,也有非银行机构发行的。

信用卡在1915年就在美国出现了。

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和汽油公司。

这些商户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择地发给顾客一些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为用塑料制成的卡,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使顾客可以在发行筹码的商号及其分支机构赊购商品、约期付款。

银行卡的历史可追溯到1952年,美国加州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进入发行信用卡的领域。

银行作为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发行信用卡,使信用卡由过去仅限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工具发展成为一种银行信用形式,这不仅使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使用地域扩大,而且使信用实力增强。

各种银行卡功能各异,一般分为贷记卡(信用卡)和借记卡两大类。

信用卡包括收费卡(chargecards,有短期、固定期限的信用安排)和周转信用安排卡(cardswithrevolvingcreditarrangements)。

收费卡中的贷记金额必须在月末足额偿还。

周转信用安排卡在期末有一个最低部分偿还限,累积信用的差额按照持卡者的信用额度收费。

在一些系统中,累积的信用额度如果在期末被全部偿还的话,信用额度的使用也是免息的,利息只来自未付信用余额和以后的信用。

借记卡的使用须有足额存款,不能透支,支付风险小于贷记卡。

从比利时、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这12个国家90年代的情况看,1990年以来信用卡支付额在所有国家都增加了,但几乎所有国家的借记卡使用的增加都快于其他工具。

(见附图2-1)

不同卡网络之间的通用性是推动这一趋势的重要供给因素,通用性鼓励卖主和服务提供者参与卡网络,进而为网络中的发卡者吸引了更多的使用者。

70年代中期以来不同系统开始结盟或合并,EuroCard系统的发展就是最著名的例子,Visa和MasterCard在70年代中期也开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协议全球联盟。

20世纪80年代初,信用卡系统开始了通用化标准的发展。

卡支付的增长也与收费的变化和一些非价格政策有关。

20世纪90年代初很多国家对商户收取的流转费降低了。

此外,象信用限额、年费、利率和忠诚计划等也被用来刺激信用卡的需求。

广告宣传的增加也影响了一些国家向卡支付的转移。

卡支付转移的步伐和方向还受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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