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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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力(地基承载力)"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1 

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

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

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2.2 

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中的各条强制性规定。

  2.3 

评价地(岩)基的质量应经过承载力检测,评价桩基的质

量应经过桩身完整性检测和承载力检测。

具体工程的检测内容及采

用的检测方法应能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

规范》(JGJ106-2003)表 

3.5.1 

的原则,依据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

数据和特征并参考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综合分析。

  2.5 

承载力检测的结果评价,应符合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

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的要求。

  2.6 

检测工作程序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2003)图 

3.2.1(检测程序框图)进行。

  2.7 

检测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2.7.1 

调查、收集资料的内容有:

  1.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

  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名称;

  3.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础设计图纸、基础施工记录等,及施

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4.工程的场地环境条件。

  2.7.2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结合工程实际

情况,确定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应满足《建筑地基

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并明确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技术

标准、检测数量、被检桩(点)的位置、参加的检测人员、计划检

测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机械及其对场地要求等。

2.7.3 

检测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2.7.4 

检测场地的道路、供电等满足检测要求后,检测设备方

可进场。

  第三章 检测方法

  3.1 静载试验

  3.1.1 

静载试验的试验目的是确定基桩承载力。

为工程提供设

计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出现极限荷载,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试验

应加载至不少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 

倍。

  3.1.2 

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维

持荷载的精度不大于每级加载增量的±

10%. 

3.1.3 

常规静载试验反

力有锚桩反力、压重反力、锚桩压重联合反力三类。

静载试验仪器、

设备、试验反力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第 

4.2.1-4.2.5 

款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1.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 

1.2 

  2.反力装置应设有足够能力的安全支墩,预防偏心、失稳;

重反力应采用固体、规则形状荷载物(反力容量≤500kN 

时可使用

袋装砂、土),全部压重反力应于检测前一次整齐码放到位。

  3.对大吨位(≥10000KN)的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

助测量。

  4.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

反力平台装置。

  5.作业环境应安全、防风、遮雨,满足计量器具的使用条件。

检测人员必需在压重反力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监控措施。

  3.1.4 

静载试验提倡使用自动控载、自动记录方式。

静载试验

的原始记录应统一格式,记录内容必须包括:

  1.每一观察时刻及其对应的分级(包含加、卸载)荷载值、实

际荷载值、各点沉降值;

  2.使用人工抄表时,应有每次维持荷载的过程记录;

  3.终止加荷时的荷载值、沉降值应有第二检测人的核对签字;

  4.试验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异常现象(包括未达到设计要求)

的记录,及检测人的现场处置(包括告知本单位的技术(质量)负

责部门并通知委托方的过程)记录;

  5.现场检测人的签名。

  3.1.5 

对水平承载力试验, 

被检桩的控制条件应尽可能和实际

设计条件接近;

对竖向抗拔承载力试验,被检桩不宜选择桩身中、

下部有明显扩颈和中间有接头的桩,若被检桩中间有接头须由委托

方提供接头抗拔强度验算资料。

  3.2 高应变检测

  3.2.1 

高应变方法可以检测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3.3.6 

条规定的预制桩、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

力和桩身完整性。

  3.2.2 

高应变检测应具有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静动对比验

证资料,并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采用实

测曲线拟合法进行承载力分析计算,输入的桩、土参数应在岩土工

程的合理范围内。

  3.2.3 

高应变检测的操作必须强制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

范》(JGJ106-2003)第 

9.2.3、9.2.4、9.4.2、9.4.5、9.4.15 

条的规定。

  3.2.4 

高应变法不得检测桩身质量出现明显缺陷、桩身截面多

变或局部扩颈扩底的混凝土桩。

  3.3 低应变检测

  3.3.1 

低应变法可以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

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 

低应变检测应综合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因

素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 

8.4.3 

对桩身完

整性判定。

  3.3.3 

每棵桩根据桩径大小对称布置 

2-4 

个测点,每个测点记

录的有效信号不得少于 

条。

  3.3.4 

检测仪器的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

波速合理选择,采样点不宜少于 

1024 

点,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长度

宜在 

2L/C 

时刻后延续不少于 

5ms.敲击锤的材质、重量和锤垫应根

据桩型、桩长、桩径及地质条件合理选择。

通过调节敲击能量、改

变冲击入射波脉冲的宽度和频率成分,可以改善检测效果。

3.3.5 

低应变法不宜检测设计桩身截面不规则的桩和异型桩。

  3.4 

钻芯法

  3.4.1 

钻芯法可以检测大直径灌注桩(D≥800mm)的桩长、桩

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完整性,判定桩端持力层岩

土性状。

  3.4.2 

钻芯法应确保钻机在钻芯过程中不发生倾斜、移位,钻

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0.5%. 

3.4.3 

钻芯法应根据混凝土芯样的特

征(如钻进深度、芯样连续性、完整性、胶结情况、表面光滑情况、

断口吻合程度、骨料大小分布情况、气孔、蜂窝麻面、沟槽、破碎、

夹泥、松散等)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

7.6.4 

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4.4 

对持力层的描述应包括持力层深度、岩土名称、颜色、

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坚硬状态、风化程度等。

  3.4.5 

芯样混凝土强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普通混凝土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检测。

  3.4.6 

同一根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钻芯孔时,应考虑各钻芯孔

的芯样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桩身完整性。

  3.5 

声波透射法 

声波透射法适用于预埋声测管的灌注桩

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 

声测管的布置数量根据桩径 

确定:

0.6m<D≤0.8m 

时为

管,0.8m<D≤2.0m 

时为 

管,D>2.0m 

管。

声测管应固定

且相互平行。

  3.5.3 

为使同一桩各检测剖面的结果具有可比性,便于综合判

定,对同一桩的各检测剖面,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

不变。

  3.5.4 

相邻测点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大于 

250mm.出现桩身质量可

疑的测点时,应采用加密测点或斜测、扇形扫测的方法进行复测,

以进一步确定桩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围。

  3.5.5 

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 

10.4.7

  第四章 检测位置与检测数量

  4.1 

检测位置(被检桩(点))的确定

  4.1.1 

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检测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并形

成文档。

  4.1.2 

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检测位置由建设(监理)单位会

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文档列入报告附件。

择具体位置时,除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第 

4.1.2 

条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施工桩长与设计桩长偏差较大或施工记录有疑问、离散性较

大;

  2 

桩身材料有明显变化或更换施工设备、施工队伍;

  3 

局部地质条件复杂。

  4.1.3 

每一检测位置都应具备委托方提供的施工记录。

  4.1.4 

每一检测位置都能满足相应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

  4.2 

承载力检测对被检桩(点)的要求

  1.成桩工艺、质量标准和其他施工参数与工程一致。

  2.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或混凝土龄期达到 

28d,且

桩顶部分应平整、密实、桩顶面中轴线与桩身中轴线重合。

不满足

设计强度、已破损、不平整、不密实的受检桩应加固补强,加固后

的混凝土强度也应达到设计强度。

  3.当采用高应变法时,被检桩还应满足桩顶部分的自由长度大

于 

倍桩径且和桩身(桩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检桩的休止期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

提前检测的,

应有委托方的书面要求并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4.3 

完整性检测对被检桩的要求

  1.低应变法要求桩顶材质、强度、截面尺寸与桩身相同,检测

面平整、密实、干燥,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 

70%以上或

混凝土龄期不少于 

7d. 

2.钻芯法要求受检桩桩径不小于 

800 

mm、

长径比不宜大于 

30,桩顶开挖裸露。

  3.声波透射法要求受检桩在灌注过程中预埋 

根或 

根以上的

声测管。

  4.4 

承载力检测的检测数量

  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承载力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

检测数

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 

根;

当总桩数在 

50

根以内时不应少于 

根。

2.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 

条规

定的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静载试验:

  ①同一条件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得少于 

50 

  ②对于采用多节预制桩的工程(仅指二节及二节以上且单节长

度≤4 

米),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得少于 

  3.对于挖孔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

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应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① 

浇注混凝土前,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方

法检验桩端持力层的特性。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得

少于 

  ② 

浇注混凝土后,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实际桩

端持力层岩芯芯样检验桩端持力特性。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得少于 

  4.对于其他类型的大直径灌注桩, 

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

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时,可以采用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承载

力检测。

1%,且不得少于 

  5.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 

3.3.6

条规定的工程桩承载力的验收检测,可采用高应变检测,检测数量

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5%,且不得少于 

  4.5 

完整性检测的检测数量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和道桥工程中的大直径(D≥800mm)

灌注桩应全部采用低应变法检测;

  2.设计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采用低应变法检

测的数量不得少于 

  3.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和采用沉管灌注桩及其它成桩质量可靠

性较低的灌注桩的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

的 

50%,且不得少于 

30 

其它桩基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

30%,且不得少于 

20 

  4.对大直径(D≥800mm)灌注桩,还应增加采用声波透射法或

钻芯法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0 

  第五章 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

  5.1 

验证检测

  5.1.1 

对于静载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查明原因。

在被检桩的

桩身完整且没有改变承载模式时,可重新试验。

必要时,可增加试

验数量。

  5.1.2 

对于高应变法提供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有争议或高应变法

检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静载法验证,并以静载试验结果为准:

 

  1.桩身存在缺陷,无法判定竖向承载力;

  2.单击贯入度大,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反射峰较宽,侧阻力波、

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竖向承载性状与地质资料明显不符。

  5.1.3 

对于嵌岩桩,通过高应变检测发现桩底同向反射强烈、

且在时间 

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的情况,可采用钻芯法校核桩端

持力性状。

  5.1.4 

对于低应变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或通过低应变检测发现对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

开挖等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

  1.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能确定的Ⅲ类桩;

  2.桩身截面阻抗变化幅度较大;

  3.桩身存在明显缺陷或预制桩接头处存在明显裂隙(接头脱开)

,且不宜评价缺陷(接头)以下的桩身质量时。

  5.1.5 

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重新检测。

必要

时,可在同一桩身中用钻芯法验证。

  5.2 

扩大检测

  5.2.1 

当基桩工程的承载力、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建设

(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扩大检测。

扩大检测的

方法和数量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等有

关单位共同确定, 

并形成文档。

  5.2.2 

扩大的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前一批检测数量。

扩大

检测的结果应单独评定,若扩大检测的承载力结果仍不能满足设计

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5.2.3 

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

桩数的 

20%时,应加倍检测,直至全部工程桩检测。

  5.2.4 

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

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 

20%时,可增加钻芯法检验,增加的数量不

应少于 

  第六章 检测报告

  6.1 

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报告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项部分。

通用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

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

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3.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结论;

  6.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7.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8.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

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有网

上备案页。

  6.2 

检测报告还应包括如下专项部分的内容:

  6.2.1 

静载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点)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点)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荷载分级和实际维持荷载的范围和控制方法;

  4.各被检桩(点)的实测数据,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要求的计算分析曲线和表格;

  5.承载力的判定依据和实测结果;

  6.提供反力类型、反力装置、测量系统的技术参数(如荷载检

定系数、系统最大反力、锚桩的尺寸及配筋、压板面积、荷载箱工

作面积、工作压力及布置图等)和相关照片。

  6.2.2 

低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的实测信号曲线,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要求的曲线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长长度标尺,

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

  2.被检桩的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

完整性类别;

  3.本次检测的桩身完整性统计结果;

  4.桩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据。

  6.2.3 

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被检桩的实测力与速度信号曲线、实测贯入度;

  4.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被

检桩拟合分析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包括所选用的桩身波速

值和 

Jc 

值、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分析结果、桩身完整性分类。

  5.检测使用的重锤尺寸、重量(型号、类型),试打桩和施工

监测时得到的锤击数、桩侧和桩端静阻力、桩身锤击拉应力和压应

力、以及能量传递比随入土深度的变化。

  6.2.4 

钻芯法检测报告

  1.钻芯设备情况;

  2.检测桩数、钻孔数量、每孔总进尺(架空进尺、混凝土芯进

尺、岩芯进尺)、混凝土试件组数、岩石试件组数;

  3.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附录 

表 

D.0.1-3 

的格式编制每孔的柱状图;

  4.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全部芯样彩色照片;

  6.2.5 

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

  1.声测管布置图;

  2.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并

将相应判据临界值所对应的标志绘制于同一座标系;

  3.若采用主频值或 

PSD 

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绘制主频-深

度曲线或 

曲线;

  4.缺陷分布图。

  6.2.6 

预埋荷载箱法检测报告

1.荷载箱在受检桩中深度和布置图;

  2.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和荷载箱的检定系数。

  6.3 

检测报告采用江苏省基桩检测报告统一格式。

  6.4 

基桩检测档案由检测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书、检测原始记录,检

测报告副本,档案的目录、页码应清晰完整,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7.1 

对混凝土桩和钢桩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

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

对支护桩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规定;

对各类地基的质

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的规定。

  7.2 

施工过程中对基桩工程的原材料(钢筋、混凝土等)及桩

位偏差等指标的检测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7.3 

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

监督管理。

以前有关规定与《导则》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导则》为

准。

  7.4《导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7.5《导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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