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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临时管理规约文档格式.docx

是指**购物广场。

(四)本物业:

是指业主所购买的**购物广场的商品房。

(五)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本项目物业服务企业。

(六)公共区域:

包括本项目各入口、通道、中庭、电梯大堂、消防通道、走廊、卫生间、机电设备房、公共绿化带、景观池、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以及为其他共用场地、公共设施。

(七)设备设施:

电梯、扶梯、货梯、消防系统、公共区域导示标识、景观造型、照明系统、及公共区域内各用作共用的设备及设施。

第三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

291201.76平方米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采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小品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

(六)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标准:

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具体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六个方面。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须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费用。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有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协议。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暖气、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八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业主及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加建室外防盗窗栏、防盗门、鸽棚、卫星电视天线、室外晒衣架、太阳能热水器、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屋外广告及标志。

(九)改动供水、供电、供暖设施。

(十)改动室内消防设施。

(十一)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证宠物犬等。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犬类不得违反《**省犬类管理规定》及《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并遵守《**购物广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十二)在深夜十时至早上八时,使用乐器、音响器材、打麻将或进行其他发出强烈噪音,干扰邻居休息。

(十三)在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以及绿化植物上晒晾衣物。

(十四)在门外或公众地方设置神位或燃烧香烛以及在非指定地点燃放鞭炮。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他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劝阻、公示、告知、举报等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如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上述方法无效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替违章人处理违章事项,所产生相关费用由违章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本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物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业主有权要求清退多收费用。

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本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日计算加收应交纳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对逾期不交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提起诉讼等措施,并由业主承担因拖欠管理费而发生之利息及有关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交通费和律师费等)。

第三十六条对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规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业主分摊。

第三十七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应急措施,造成相关业主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本规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自行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签署遵守本规约。

第四十一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为**购物广场公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购物广场公寓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使用人遵守本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购物广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购物广场居住环境;

维护**购物广场公共秩序;

防止病疫传播,保障**购物广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哈尔滨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购物广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此管理规定以犬类为例,其他宠物参照此项):

一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

二养犬必须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三养犬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并配合**购物广场物业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型观赏犬允许携带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

(二)户外活动范围必须在所限定的区域之内。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五)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

(六)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

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担。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购物广场会所、商业、办公室、销售中心、样板房区域等公共场所。

六养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响环境。

犬只若有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将犬只带离**购物广场范围,并有义务向受影响人做出解释。

七犬只伤人时,监护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者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畜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所有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由犬只监护人承担。

八犬只患有狂犬病时,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九以上未尽事宜,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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