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60089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docx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

国家赔偿法与依法行政

非常高兴有机会给大家讲解《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个法是由法工委、民法室起草的,有人就问怎么《国家赔偿法》是民法室起草,它是不是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是我们法工委内容分工的问题。

这个法属于国家法,而不是民法。

因为当初在制订《行政诉讼法》的时候,由于民法室有有关诉讼法律程序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就把《行政诉讼法》交给民法室制定,那么行政诉讼当中又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所以接着又把国家赔偿的问题,交给了民法室来制定,这是有利于立法工作的考虑。

所以法虽然是民法室起草的,但是它是属于国家法性质的,我把这个问题给大家解释一下。

今天我准备给大家介绍六个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讲什么叫国家赔偿,以及国家赔偿构成的要件是什么,第二个大问题讲行政赔偿,第三个大问题讲刑事赔偿,第四个大问题讲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中的赔偿,第五个大问题讲赔偿的标准,第六个大问题讲诉讼时效。

1《国家赔偿法》的概况

1.1《国家赔偿法》制定前的概况

在讲这六个大问题之前,把《国家赔偿法》的概况给大家做简要的介绍。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制度,说它比较新,是跟《民法》、《刑法》相比较。

我们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就是行政赔偿,一部分是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一般叫做冤狱赔偿,这在国外制定一般比较早,有的在200、300年以前,有的国家就已经制定了,像英国的《人身权保护法》,就是冤狱保护法。

在17世纪就已经有了。

作为《国家赔偿法》当中的行政赔偿,这一块在国外有叫国家赔偿,和冤狱赔偿是分开的,这一部分法律制度是比较新的。

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陆续建立起来的。

像美国、日本、英国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46年、47年、48年左右建立起的国家赔偿制度。

我们国家从解放以后,没有这方面的制度,但是原则已经有了,在1954年《宪法》当中就规定了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54年我们的《宪法》里面已经做了这样的规定。

新《宪法》仍然有这个规定。

虽然在《宪法》里面有这个总的原则,但是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但是我们国家也有国家赔偿,像过去我们在历次运动当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对于纠正那些由于有关政策,在运动中受到侵害的人,给予落实政策,也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除了经济赔偿以外,还要安置工作等等一系列的工作,但是没有形成制度。

我们对于在冤案方面,也有赔偿的政策规定,但是也没有形成制度。

这样对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是有一个法制方面的一个经常性的,一个完善的规定。

所以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80年代以后,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走向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在《刑法》、《民法》,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关国家和行政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其中包括有关的行政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都进一步地完善了。

那么在《国家赔偿法》之前,有关的法律已经规定了有关的赔偿制度,比如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海关法》当中,以及《行政诉讼法》当中,都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赔偿的问题。

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来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有基础的。

1.2在制定《国家赔偿法》当中,我们主要考虑了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首要的原则。

第二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要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有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国家赔偿制度离不开国家的实际情况,就在当今世界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各国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都不一样。

这要根据一个国家的财力,国家在赔偿方面的能力来制定范围和标准。

我们国家经济还不是很发达,财政方面的财力还有限,所以在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情况,要根据我们国家的财力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一定标准的赔偿。

这是很必要的,否则你这个范围定的非常宽,标准定的非常高,制定了也实行不了。

第四个原则,就是它对今后国家赔偿采取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原则。

现在我们的范围还不够宽,标准还不够高,将来随着我们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法制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发展再进一步扩大,扩大赔偿范围,扩大赔偿标准,主要是这么四个原则。

我介绍一下《国家赔偿法》的概况。

2、国家赔偿,以及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

2.1国家赔偿的概念

下面讲第一个大问题。

什么叫国家赔偿,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的概念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的第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是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规定的。

但是它实质上规定了国家赔偿的一个本质上的规范,本质上的要求。

也就是说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国家赔偿。

2.2构成国家赔偿的五个要件

根据这个概念,有哪些条件才能构成国家赔偿呢?

下面讲五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作为我们国家,国家机关分为五类:

第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就是各级人大。

第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就是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机构。

第三是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

第四就是国家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是国家军事机关。

我们国家机关大概分为这么五类。

国家赔偿所涉及到国家机关,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就是产生了行政赔偿,再一个就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这么几个机关,还有一些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了公安局以外,还包括部队的保卫部门,部队的保卫部门也行使有关公安机关的侦查权。

作为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作为军事机关,基本上不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管一些具体事务,没有具体的行使某一方面的权力的行为。

所以基本上不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

国家军事机关一般与社会是单独分开管理,基本上也不发生有关国家赔偿的问题。

如果将来有这方面的规定,也要单独的就军事机关内部如何赔偿的问题,专门制定法律。

在这方面我们做过一些调查。

关于军事机关是不是有赔偿的问题,经过调查主要是一些国家补偿的问题,就是它是依法来行使某些职权,但是也造成了老百姓的一些损害,比如说军事训练、演习当中造成的一些损害。

但是它不是违法的问题,因此不把它当作国家赔偿来加以规定。

作为国家赔偿主要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这三个部门。

这是第一个要件。

第二个要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

那么职权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某个国家机关管理社会某项任务,某项事项的这样的授权。

机关根据这种授权,来执行管理国家某项事务的这些任务。

所以职权它不是一个机关说我自己要干什么就干什么,是通过法律来授予的。

作为国家赔偿,它要赔偿的是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损害,不是行使职权的时候造成的损害,那不是国家赔偿,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那么该是哪个具体的个人和组织赔偿的话,由他们自己来赔偿,国家只负责对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赔偿。

比如说工商机关在行使工商管理的时候,你是在行使职权,比如说对市场进行检查。

那么你在检查当中,你在吃饭的时候,到人家饭铺吃饭,跟人家打起架来了,那么打伤了人,这属于个人赔偿,你这不是行使职权时的损害,要区分这个是不是行使职权时的损害赔偿。

第三行使的职权是违法行使职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非常重要的一个要件。

国家赔偿只管因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国家才给予赔偿。

不是违法造成的损害,国家不给赔偿。

这里面要区分两点,第一点依法行使职权,有时候也会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

比如说国家征用土地,那么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土地上的农作物,土地上的建筑物要随之拆迁,有的要改变它的土地用途,这样就使得在这个土地上进行耕作的农民,以及在土地上有建筑物的这些,住房、厂房等这些设施受到损害。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的损失要给予补偿。

但这不是违法的,这是依法行使职权,所以它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第二,就是在执法当中,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所产生的当与不当的问题,国家不给赔偿。

比如说按照《食品管理法》,处罚可以从几千元到20万元这么一个幅度,还有有关法律在给以处罚的时候,都规定了有一定的幅度。

这些幅度是为了使执法机关在执法当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给以不同的处罚。

那么这里面也要求比较公平,比如说对同一类性质的事情,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类性质的这些事情,在处理上应当公平,大体一致。

也有一个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也就是说适当和不适当的问题。

但是法律给予执法机关这个自由裁量权是为了适应相当复杂的实际情况。

它涉及到同类性质的事情、情节、轻重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以及当事人的态度不同,处罚的幅度不一样。

比如说乱设摊点,你乱设在主要的繁华街道,处罚就要重一些。

你乱设比较边远一些地方,处罚的可能就轻一些,所以跟地点也有关系。

跟时间也有关系,在集中整顿的时候,可能处罚要重一些,那么都是给予一定的幅度,相对人的态度要好,也有改正的一些措施,可能处罚的就要轻一些,态度恶劣的处罚的就可能重一些,这都是必要的。

法律给予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为了符合实践的需要。

所以法律上管它叫自由裁量权之内当与不当的问题,不是违法。

对于不是很公平的问题,原则上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除了那些显失公平的、显失公正的,国家才管,一般这个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来进行管理。

要区分这两点。

这是我讲得第三个要件。

第四个要件就是有侵权的损害后果发生。

国家赔偿是赔偿你的损失,没有损失当然不用赔偿。

这里面也要说明两点情况,一个就是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些事项,但是不一定要取得国家赔偿,因为行政诉讼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那么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造成损害,不问,只要你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不一样,既然要赔偿,就得赔偿损失,那么行政诉讼当中有些内容,它不属于损失范围之内,比如说要求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他们保护公民的职责,他拒绝或者不作为,那么这些损害发生了,比如说某一个厂长,过去就是在处理工人利益的时候,没有处理好,有的工人要找他拼命去,给公安部门打电话,说这儿发生了事情,有人要对厂长进行生命健康的威胁,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派人去,结果厂长受到伤害,那么这个伤害是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谁伤害的谁赔偿,它不是公安机关伤害的,所以公安机关它不能负责赔偿,但是它没尽到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还比如说颁发证照,他拒绝颁发或者不作为,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提起国家赔偿。

为什么呢?

你颁发证照的问题,它是属于一个在证照颁发或者没有颁发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你有损失的产生。

即使颁发了你的证照,给你证照了,比如说你要开一个饭铺,你要办理一个营业证、卫生证等等这些证,没有颁发给你,不一定你就造成损失,即使颁发给你了,你也不一定盈利。

所以这种情况下,你也不能够进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咱们举这么几个例子,就说明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是体现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才能构成国家赔偿。

这是第四个要件。

第五个要件是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那么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刚才举例子举到,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这些机关,它拒绝履行这方面的职责,或者不作为的时候,造成的损害那是由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公安机关它不负责赔偿,为什么呢?

因为这种侵权的损害后果不是公安机关造成的,不是它实施的侵权行为。

所以你不能要求公安机关,你没尽到保护责任,你就要赔偿,所以它们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还有类似的例子,比如说一个某地的工商管理局,发给一个皮包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

那么这个皮包公司就凭这个法人营业执照,骗取了几家企业的预付款,然后携款逃跑了。

那么这几家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