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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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 行政院新闻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12-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新闻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二十一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各单位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未置副主管之单位,得由局长指派一人,襄助主管人员处理事务。
第4条
局长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5条
本局驻国外办事机构之处务处理规程,由各该机构视实际情况自行订定后,报局核备。
第6条
参事掌理法案之撰拟或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7条
主任秘书掌理事项如左:
一文稿之覆核。
二重要施政项目之管考。
三中央民意机关决议案、质询案、调查案之分送汇办。
四局务会报、主管会报、行政协调会议之议事、纪录及分办。
五本局分层负责之汇办及处室间之协调事项。
六督导行政院公报之编纂与印发。
七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8条
国内新闻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政府重要施政及首长公务活动之新闻发布。
(二)行政院相关会议及本局主管业务之新闻发布。
(三)协助各部会发布重要施政新闻。
(四)重大庆典、国宾访问及突发事件之新闻处理。
(五)新闻从业人员参观国家重要建设及采访政府要闻之联系安排。
(六)大陆记者来台参访之接待与协助事项。
二第二科:
(一)电视宣导短片及电视节目之策制。
(二)广播宣导节目之策制。
(三)电影宣导短片之策制、拷贝与分发。
(四)国歌影片之策制、拷贝与分发。
(五)广播联播节目之策制,及该节目民众反映意见之搜集与处理。
(六)广播电视宣导短语之运用。
(七)配合各部会专案进行宣导。
三第三科:
(一)政府政策宣导工作之策划及年度计划之策订。
(二)政府公共关系之策划与推行。
(三)政府机关公共关系单位之联系与在职人员训练之办理。
(四)政府新闻联系工作之策划协调及联系人员名册之编印发行。
(五)国内各报纸、杂志之舆情搜集及研析。
(六)民众来函之处理。
(七)各项施政宣导专书及文宣品之编印及运用。
四第四科:
(一)立法委员之联系、沟通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二)国民大会代表之联系、沟通及交办事项之处理。
(三)安排监察委员视察本局业务及调查案之协助处理。
(四)国内宣导综合业务之承办。
(五)不属本处其他各科之业务。
第9条
国际新闻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对北美洲地区新闻传播工作之策划。
(二)对本局派驻本地区内单位督导与考核。
(三)对国内其他单位在本地区举办重要国际活动,及其他政府机构在本地区代表单位之新闻工作之协调与支援。
(四)督导本局驻在本地区之单位联系当地新闻界与其他有关人士及处理邀访案件,包括策定邀访计划、分配名额、协调接待等事宜及追踪绩效。
(五)与本地区内新闻传播机构之缔盟、资讯节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项之推动。
(六)督导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搜集、研判与运用有关我国之报导及舆情反映。
(七)对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运用文字及视听资料之策划与督导。
(八)本地区内国外新闻界人士请见,或请总统、副总统、行政院院长书面答复问题之撰拟。
二第二科:
(一)对中南美洲与加勒比海地区新闻传播工作之策划。
(二)对本局派驻本地区内单位之督导与考核。
(三)对国内其他单位在本地区举办重要国际活动,及其他政府机构在本地区代表单位之新闻工作之协调与支援。
(四)督导本局驻在本地区之单位联系当地新闻界与其他有关人士及处理邀访案件,包括策定邀访计划、分配名额、协调接待事宜及追踪绩效。
(五)与本地区内新闻传播机构之缔盟、资讯节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项之推动。
(六)督导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搜集、研判与运用有关我国之报导及舆情反映。
(七)对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运用文字及视听资料之策划与督导。
(八)本地区内国外新闻界人士请见,或请总统、副总统、行政院院长书面答复问题之撰拟。
三第三科:
(一)对欧洲、非洲地区新闻传播工作之策划。
(二)对本局派驻本地区内单位之督导与考核。
(三)对国内其他单位在本地区举办重要国际活动,及其他政府机构在本地区代表单位之新闻工作之协调与支援。
(四)督导本局驻在本地区之单位联系当地新闻界与其他有关人士及处理邀访案件,包括策定邀访计划、分配名额、协调接待事宜及追踪绩效。
(五)与本地区内新闻传播机构之缔盟、资讯节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项之推动。
(六)督导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搜集、研判与运用有关我国之报导及舆情反映。
(七)对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运用文字及视听资料之策划与督导。
(八)本地区内国外新闻界人士请见,或请总统、副总统、行政院院长书面答复问题之撰拟。
四第四科:
(一)对亚洲、太平洋及中东地区新闻传播工作之策划。
(二)对本局派驻本地区内单位之督导与考核。
(三)对国内其他单位在本地区举办重要国际活动,及其他政府机构在本地区代表单位之新闻工作之协调与支援。
(四)督导本局驻在本地区之单位联系当地新闻界与其他有关人士及处理邀访案件,包括策定邀访计划、分配名额、协调接待事宜及追踪绩效。
(五)与本地区内新闻传播机构之缔盟、资讯节目交流或其他合作事项之推动。
(六)督导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搜集、研判与运用有关我国之报导及舆情反映。
(七)对本地区内本局驻外单位运用文字及视听资料之策划与督导。
(八)本地区内国外新闻界人士请见,或请总统、副总统、行政院院长书面答复问题之撰拟。
五第五科:
(一)年度国际新闻工作计划报告、预算及国际宣传主题之研拟。
(二)年度及专案邀访计划之厘订及协调。
(三)全球性国际新闻工作专案之策划、协调与处理。
(四)委讬公民营公司办理国际广播业务之协调与督导。
(五)优良国语剧情片送海外运用之甄选。
(六)访华外宾资料及绩效之综合处理与协调。
(七)本局人员赴国外业务考察及驻外人员返国述职业务之协调与办理
(八)国际传播奖章之颁发。
(九)国外新闻电讯之收录、摘译及分析。
(一○)本局驻外人员工作手册及有关国际宣传法令规章之订定修正。
(一一)不属本处其他各科之业务。
第10条
出版事业处下分设四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新闻纸申请及变更登记之审核给照。
(二)新闻纸进出口案件之审核办理。
(三)新闻纸展览、交流活动之筹办。
(四)新闻纸业之联系与辅导。
(五)新闻纸业申请聘雇外国人之审理。
(六)新闻纸资料之调查与运用。
(七)优良新闻纸之奖励。
(八)新闻纸违法事项之督导处理。
(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新闻纸交流之策划与执行。
二第二科:
(一)杂志申请及变更登记之审核给照。
(二)杂志进出口案件之审核办理。
(三)杂志展览、交流活动之筹办。
(四)杂志业之联系与辅导。
(五)杂志业申请聘雇外国人之审理。
(六)杂志资料之调查与运用。
(七)优良杂志之奖励。
(八)杂志违法事项之督导处理。
(九)出版法规之研议、解释与整理。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杂志交流之策划与执行。
三第三科:
(一)有声出版业申请及变更登记之审核给照。
(二)有声出版品进出口案件之审核办理。
(三)有声出版品展览、交流活动之筹办。
(四)有声出版业之联系与辅导。
(五)有声出版业申请聘雇外国人之审理。
(六)有声出版品资料之调查与运用。
(七)优良有声出版品之奖励。
(八)有声出版品违法事项之督导处理。
(九)本局驻各港埠核验中心业务之策划与督核。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有声出版品交流之策划与执行。
(一一)大陆地区有声出版品在台发行制作之审理。
(一二)大陆地区出版品进入台湾地区之审理。
四第四科:
(一)图书业申请及变更登记之审核给照。
(二)图书进出口案件之审核办理。
(三)图书展览、交流活动之筹办。
(四)图书业之联系与辅导。
(五)图书业申请聘雇外国人之审理。
(六)图书资料之调查与运用。
(七)优良图书之奖励。
(八)图书违法事项之督导。
(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图书交流之策划与执行。
(一○)大陆地区图书在台发行制作之审理。
第11条
电影事业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电影辅导法规之研议、解释与整理。
(二)电影事业、电影从业人员及国产电影片之辅导与奖励。
(三)国际电影活动之研议及处理。
(四)中外合作电影片及外人来华拍片或投资案件之处理。
(五)制作电影片使用之软片、塑胶片及其他各种原料器材押税进出口案件之查证与处理。
(六)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电影文化交流之策划与执行。
(七)电影事业团体、映演场所之联系、调查与统计。
(八)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明之核发及役男电影从业人员申请出国案件之审查与核转。
(九)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发行业、电影工业申请设立之审核。
(十)不属本处其他各科之业务。
二第二科:
(一)电影检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