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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资料

反洗钱宣传资料 

反洗钱知识一点通 

 第一部分 认清黑白 

1、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2、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防止引起银行关注; ●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等。

 3、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到达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

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竟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竟争。

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第二部分 正本清源-反洗钱工作旗帜鲜明 

1、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放置,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说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

然而,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

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2、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防止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3、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监测?

 

当然会。

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 房地产销售机构; ●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 拍卖行; ● 典当行;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部分 保护自己-请您远离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答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不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 ●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疑心; 

● 因他人的一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

然而,法网恢恢,蔬而不漏。

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为躲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而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疑心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

如果您为防止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疑心,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为预防洗钱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整合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有些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已。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机构实现依法经营、审慎经营的重要途径。

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 

  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至少到达三方面的目标:

一是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职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防止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的损害。

二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司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为金融机构应对不测或突发事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   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面临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

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这包含了两层意思:

〔1〕金融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2〕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然性,不直接干预或参与业务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

二是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职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等。

它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1、核对还是核实 “核对”是指审核决定,“核实”是指审核属实。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认真实性,即核对为形式上审核,核实为实质审核。

由于金融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承担审核确认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立法最终采取了“核对”的措辞。

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机构只要核对了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就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有关信息”,如果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如性别、年龄不符,身份证件已失效等,金融机构具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如果仍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范围 

  身份证件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包含以下内容: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

 

  身份证明文件是针对单位而言的,根据现行法律,办理不同金融业务要求单位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太一样。

 

  3、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地存在着代理行业务,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往往无法直接识别客户身份,或者直接识别客户身份的成本过高,影响金融交易的时效性。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或具有类似地位的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反洗钱法》对第三方的类型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但第三方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机构。

   4、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客户变更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客户的职业、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也处于变动之中,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发现这些变化,并根据变化调整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确保对交易的识别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

同时,即便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风险偏好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异常,金融机构也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以确认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预防措施的重要制度之一,但这不是一项新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重新进行了确认。

 

  1、该制度的目的。

一是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2、该制度的内容要求。

一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二是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在破产和解散时,还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三是保存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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