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设计尺寸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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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不宜大于0.8;

中学不宜大于0.9;

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²

,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²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2.4条 

学校绿化用地:

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²

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²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²

第2.3.1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

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三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一节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面布置

第3.1.1条 

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条件和情况设置。

第3.1.2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3.1.3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第二节普通教室

第3.2.1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

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

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550mm。

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

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

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第3.2.2条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2.3条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

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

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

小学宜为800--900mm;

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 

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V)附属用房

第3.3.12条 

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

第五节音乐教室、琴房

第3.5.1条 

音乐教室宜设附属用房乐器室。

第3.5.2条 

音乐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内地面宜设2-3排阶梯,亦可做成阶梯教室。

二、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及教师示教琴位置。

第3.5.3条 

中师、幼师应按教学要求设置钢琴的琴房。

琴房内应设电源插座,并应考虑室内音响和隔声设计

第七节语言教室

第3.7.1条 

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第3.7.2条 

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到教室每个学生座位的要求。

第3.7.3条 

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

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第3.7.4条 

教室的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第九节合班教室

第3.9.1条 

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3.9.2条 

合班教室宜设放映室兼电教器材的贮存、修理等附属用房。

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

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三、座位排距:

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

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

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

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

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

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

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二、安装透射幕洞口的宽度应为教室长度的1/6;

洞口的高宽比应为1:

1.34;

洞口的底面标高与讲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200mm。

三、放映室的墙面及顶棚面宜采用无光泽的暗色材料。

第3.9.8条 

装备电教设施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银幕。

前后墙均应设电源插座。

二、室内应设安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第十一节图书阅览室

第3.11.1条 

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

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

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

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 

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

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

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

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十二节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第3.12.1条 

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第3.12.2条 

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第3.12.3条 

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

第一节行政办公用房

第4.1.1条 

行政用房宜设党政办公室、会议室、保健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和总务仓库等。

第4.1.2条 

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一节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

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

内廊不应小于2100mm;

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三节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

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四节安全出口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6.4.2条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第5.1.2条 

一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²

,二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第5.1.3条 

实验室设实验员室时,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应小于4.5m²

第5.1.4条 

阅览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座位计算,教师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2.1m²

,学生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1.5m²

第5.1.5条 

教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²

教师办公室每个教师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m²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m²

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生为0.10--0.12m²

第二节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三节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

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

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

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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