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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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落实;
(二)积极学习、掌握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三)指导、督促育龄妇女小组长开展工作
(四)帮助村民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为村民出具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材料等。
(五)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管理,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利用上级反馈的微机信息开展管理服务。
(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七)及时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药具,指导育龄群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八)定期组织对村民的生殖健康查体和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工作,开展好随、查访工作,满足群众的需求。
(九)力所能及的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村设计划生育协会,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为联系广大育龄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
(二)当好村委会参谋助手,协助开展好计划生育工作;
督促落实好各项计生政策,动员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落实节育措施,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三)扎实开展生育关怀等各项活动,为育龄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救助服务。
(四)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督促村民自治公约的落实,参与对村两委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评议,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民小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会员小组长在村委会和村计生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向本组的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负责婚育新风等科普知识的传递。
(二)以身作则,带动子女、亲属、四邻及联系的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组育龄群众的婚、孕、育等情况,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并将收集的群众需求信息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计生主任和协会反馈,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贯彻落实上级工作精神;
负责组织群众的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村召集的各类计划生育服务活动。
第三章村民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扶持、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培训
权利;
(五)有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村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二)村民有协助村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义务;
(三)提倡晚婚晚育。
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的,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当月内到村委会建立计生信息档案。
申请生育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四)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
育龄夫妇及成年育龄妇女中的流动人口,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生育子女后,应在婴儿出生当月向村委会报告,并在规定时间知情选择一种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区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不适宜的除外)。
(六)子女夭折的,应持医院证明5日内向村委会报告。
不在医院死亡的,应在当日报告,村委会组织进行必要的现场查验和善后处理。
(七)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八)收养子女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严禁私自收养。
(九)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参加一次健康查体。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向村委会请假,并约定时间补查。
(十)严禁非医学需要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严禁选择性终止妊娠。
确需医学需要流、引产的,实行报告制度,经区计生部门批准后再施行手术。
(十一)成年育龄妇女有流出区外30日以上趋势的,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到达现住地后,应及时告知联系方式。
外出期间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反馈婚、孕、育状况。
有生育情况的,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报村委会。
(十二)育龄夫妇应按时参加人口计生知识培训和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委会请假。
(十三)在本村租赁房屋的,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出租户和承租户应到村委会登记备案,并由村委会查验承租户的计划生育证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要有“承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的内容。
未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租住。
租赁期间,出租户承担监管责任。
承租户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出租户应及时上报村委会,否则一并追究连带责任,村委会有权按出租户窝藏或包庇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第四章利益导向
第十条奖励
(一)鼓励晚婚、晚育。
对实行晚婚的家庭,给予15元的奖励。
对实行晚育的家庭,给予15元的奖励。
(二)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放弃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村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计生家庭,优先推荐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四)符合计生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计生家庭老人,优先推荐入住敬老院。
(五)村委会在宅基地划分、土(林)地承包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和双女户。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一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一)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相关证明,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措施的,交纳违约金100元。
(二)不接受生殖健康查体和查环查孕服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交纳违约金100元。
无故不参加村组织的计划生育培训学习,每次缴纳违约金10元。
(三)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的,缴纳违约金100元。
(四)外来流动人口租赁本村房屋期间,有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现象的,房屋出租户不及时报告村委会的,缴纳违约金500元。
(五)未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拒不终止妊娠造成违法生育的,除向上级部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元。
违法生育没有结论或没有向村缴纳违约金的,不分配土地,不发放村的一切福利待遇。
(六)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优先落实上级各种奖励政策;
对未办理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除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外,向村缴违约金500元,否则,不予分配该育龄妇女土地。
(七)婴儿出生、新婚结婚等信息村民应及时告知村委会。
对不及时告知的,跨月的交违约金50元;
跨年度的交违约金100元;
怀孕3个月内不及时告知孕情的,交违约金500元。
(八)私自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
(九)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交纳违约金1000元。
(十)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情节较轻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交纳违约金300元。
情节较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十一)非婚生育、违法生育、违法收(抱)养的,除按规定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外,取消当事人夫妇7年在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
是党员、干部的,建议纪检部门开除其党籍。
(十二)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
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停止村里一年的福利待遇。
(十三)村民违约后拒不缴纳违约金的,村委会从村发放福利或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中扣除。
第二村委会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上级计生部门投诉,并要求村委会赔付违约金:
(1)村委会无故不为村民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村委会给予当事人100元违约金补偿。
(2)村委会每月30日要进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公开内容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计划执行情况、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奖惩政策落实情况、合同双方履行权责情况及违约处理情况等。
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不按时公开的,向村民作出说明。
(3)村委会有责任把上级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向村民进行传达,对传达不力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村委会给予当事人200元的补偿。
第十二条违约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
(1)村委会设立计生违约金专户,实行专款专帐专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更不准私分贪污。
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
(2)计生违约金用于村计生阵地建设、宣传教育、奖励扶持、困难救助等。
(3)违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向村民进行公开。
第五章移风易俗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移风易俗,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
(一)破除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观念。
(二)成立红白理事会,负责或协助办理村民的婚礼、葬礼等事宜。
提倡喜事新办,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提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禁止披麻重孝,聘用吹鼓手等。
遇有红白事,本村村民付礼金不参加酒宴,倡导节俭文明的新风尚。
(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落户本村后,和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力。
(四)婚嫁外地,在本村的承包地(责任田)或承包山林承包期未满,而婚嫁地又未取得承包地(责任田)的,原承包地(责任田)不得收回。
离婚后的妇女及子女要求回娘家落户,不得拒绝。
(五)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六)反对重男轻女,体现男女平等,倡导男女平等的参加各项民俗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女性参加。
(七)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八)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夫妻互恩互爱,摒弃传统的家庭“男子汉主义”封建思想。
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九)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十)关爱女孩成长,与男孩享受同等的教育权利。
(十一)在入党、入团、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村民小组推选时,女性应占30%比例。
(十二)村定期开展评选“模范党员”、“星级户”、“好媳妇”、“好婆婆”“好女婿”活动,并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公约》由本村民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中关于计划生育公约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村两委换届后,针对部分计划生育公约内容与本村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奖励内容增加
(二)计生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符合计生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计生家庭老人,优先推荐入住敬老院。
(四)协调驻本村企业优先安排本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
(五)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六)未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拒不终止妊娠造成违法生育的,除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5000元。
违法生育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向村缴纳违约金的,不分配土地,不发放村的一切福利待遇。
(七)婴儿出生、新婚等信息村民应及时告知村委会。
对不及时告知的,跨月的交违约金100元;
跨年度的交违约金200元;
怀孕3个月内不及时告知孕情的,交违约金100元。
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村计划生育
村民自治公约
**镇**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