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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杭州某公司;

乙方:

杭州某大学。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某新型自动化机械,因为该机械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因此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出于商业机密考虑未聘请任何律师,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进行合同的审核工作。

现由于合同签订比较草率,双方在后来的合作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矛盾。

  合同片段如下:

  ?

?

第十二条?

  1、乙方享有专利的申请权,甲方享有专利的使用权,乙方的研究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2、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特别约定:

本合同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本合同的主要利益点在专利权的归属上。

如果根据第一条,则从习惯上不难判断,专利申请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属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根据该条款,则得出一个较为矛盾的结果,那就是甲乙两方共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一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及国家的审查,只有是专利申请人才有可能享受完整的专利权。

那么根据第二条的共有原则,甲方应当享有申请权。

  矛盾点:

  第一条说的是专利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的是乙方授予的使用权(独占许可);

第二条则说专利权属于双方所有,即乙方也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港星知识产权网观点:

  一个途径是指,该合同的两条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中约定的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

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那么,这问题就会推给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法官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唯一途径。

  两个解释:

解释一,甲方享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

第二条“特别约定”中说明了该合同的知识产权归两方共有。

此外,根据第一条,甲方律师还可以辩解“合同约定乙方享有专利申请权并未排除甲方享有,加之第二条的共同共有”,再加上《民法》的公平原则,假如甲方没有了这个专利权,衡量整个投资和收益会产生巨大的差距。

这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

  解释二,甲方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即甲方不享有专利权,专利权只由乙方享有,甲方则可享有独占的专利使用权。

根据第一条的理解,其实可以判定甲方放弃了专利权。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行业惯例,专利申请权一直是归属研发方,一般出资方仅享有专利使用权。

  对该合同暂时不能给出一个完全统一的答案,只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和行规做了一个分析。

希望对有这方面问题的人有所帮助,同时也更希望那些准备签订或者正在签订有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的朋友能够多听听相关律师的建议,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归属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

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二、案情

  2001年1月19日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异黄酮(此处特指染料木素,是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协议约定:

由王增禄完成国家医药局所要求达到临床准入条件,获得批件,准备异黄酮的实验研究资料等;

由恒泰公司提供小型设备、大型实验场地及条件;

王增禄是本项技术研究成果的唯一合作者,恒泰公司在项目完成后付王增禄技术劳务费200万元。

该协议对技术成果归属未作出约定。

  2001年2月28日恒泰公司委托四医大对在现有基础上开发的与染料木素相关的派生科技成果研制开发。

  2002年6月28日恒泰公司将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及其药物组合与应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20xx年9月恒泰公司、四医大将其共同研发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正式批件及上述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无偿独占性转让给九州公司;

20xx年8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九州公司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载明,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人:

王四旺、王增禄、王剑波;

专利号:

ZL02123450.7;

专利权人:

九州公司。

  王增禄认为,其受恒泰公司委托研究开发了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专属自己所有,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专利权归王增禄所有。

  三、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王增禄与恒泰公司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在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

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归属于王增禄。

遂判决:

确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2123450.7)的专利权人为王增禄。

  四、评析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针对的是未知技术领域和新的技术课题。

如果只是将技术成果运用于实践,没有研究开发的内容,则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畴。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其中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作为合同的标的,技术开发涉及的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方案本身,也可以是体现技术方案的产品、工艺、材料或者其组合的系统。

技术开发属于创新的活动。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的目的是当事人希望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所突破、创新,因此具有履行的协作性;

技术开发成果具有创造性,重在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研制或改进尚不存在或完善的课题;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明示为双方就开发异黄酮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产品签订协议,王增禄与恒泰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二)委托开发合同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如何行使、如何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内容。

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法律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之所以规定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基于其具有财产性权利决定的,而对于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则不能约定;

另外法律之所以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研发人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具体到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签订的协议仅约定了本项技术及研究成果王增禄是唯一独家合作,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应归属于王增禄。

  (三)关于争讼之专利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四医大认为恒泰公司与四医大药物研究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并不包含恒泰公司与王增禄签订的协议,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王增禄研发染料木素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

因此,王增禄在履行其与恒泰公司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协议期间,既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也不属于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更不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之规定,恒泰公司无权以争讼之专利为标的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因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王增禄。

  本案案号:

(20xx)西民四初字第183号

  篇二:

技术开发合同样本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

**********

  委托人:

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研究开发人:

北京大学

  (乙方)

  签订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

  签订日期:

20xx年7月25日

  有效期限:

20xx年7月25日至20xx年12月24日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注:

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请按填写说明填写

  2

  3

  4

  5

  篇三:

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PC预制件模具开发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20xx年04月22日~20xx年04月22日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

  电子信箱: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传真:

/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PC预制件模具开发项目,并支付项目合作费,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双方

  经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合作形式、技术目标、任务指标、分工要求和提交成果

  1.1合作形式

  甲方与乙方采取长期战略合作的开发形式,与该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

  1.2技术目标:

  本次项目通过完成PC预制件模具开发产品设计开发,使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形成甲方自有风格和知识产权。

  1.3任务指标

  见甲乙双方确认的PC预制件模具开发具体的《项目任务书》。

  1.4分工要求

  1)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工程图设计、力学计算等工作以乙方为主、甲方协助;

  2)技术文件、样机试制、试验整改、项目定型等工作以甲方为主、乙方协助;

  3)乙方完成方案设计后,技术设计阶段由甲方安排专业组进行对接参与,详细分工计划由双方协商。

  1.5提交成果乙方向甲方提交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为总体设计方案、全套工程图纸、产品清单。

  第二条合同履行计划

  依据需要制定开发计划,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作为本合同附件具备同等效力。

  第三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该项目研发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负责对乙方技术设计和工程图设计提供工艺指导和制造规范要求;

  2)甲方按合同规定准时向乙方支付研发经费;

  3)甲方负责样机试制、试验、整改生产组织;

  4)甲方负责产品定型、鉴定和项目验收组织。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甲方要求安排专业研发人员参与PC预制件模具开发产品研发,确保项目设计质量及项目可持续性。

  2)乙方设计开发时要充分考虑甲方生产制造和采购平台体系,满足甲方生产工艺制造要求。

  3)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1.4项要求,向甲方提供该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

  4)甲方样机试制、调试、试验过程,乙方派人参与甲方现场技术服务,协助甲方处理试制技术问题;

  第四条项目合作费及支付方式

  该项目PC预制件模具开发的项目合作费由产品开发费和项目提成费两部分构成。

  4.1产品开发费和项目提成费:

  1)产品开发费:

根据具体项目来定(计算规则A0图纸500元,A1图纸300元,A2图纸200元,A3图纸100元,A4图纸50元),根据项目的难易复杂程度再乘以一定系数;

  2)项目提成费:

按前50台产品销售额2%万元,大写十万元整;

  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税,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4.2支付方式:

  4.2.1产品开发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1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产品开发费30%用于项目启动;

  2)技术设计完成且经过设计评审后1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产品开发费

  3)工程图设计完成且经过设计评审后1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产品开发费30%用于项目开发;

  4)样机试制、试验整改且经过项目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产品开发费

  4.2.2项目提成费支付方式:

  甲方以该项目PC预制件模具开发产品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进行项目提成费计提。

  项目提成费以甲方实际开具的销售发票台数,按季度进行结算。

每季度首月前15日内,甲方将上一个季度销售发票归集,甲乙双方指定本项目联系人统计季度销售台数,计算提成项目提成费用,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3服务费:

  样机试制、调试及试验阶段,乙方根据需要安排专业研发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服务。

项目验收完成后,该项目销售前10台在客户实际使用过程中,乙方应甲方要求及时到客户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期间乙方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除此之外的技术服务费按10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由甲方向乙方实时支付。

以上技术服务费不含税,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姓名信息:

  开户银行:

  帐号:

  姓名: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现有技术水平或制造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项目实施时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原则上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但乙方承担最多不超过甲方已实际支付的产品开发费。

  第六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七条成果验收

  7.1技术成果交付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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