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doc 22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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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 国质检锅[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

  实行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范围,按照《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见附件一)执行,设备注册代码仍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的规定编码。

随技术进步、特种设备更新换代及事故发生等情况,总局将及时对安全监察范围进行调整。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整治与注册登记

  因缺少资料或其他原因未能进行注册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齐全,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但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不全的,应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联系,补齐所缺资料,经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其注册登记。

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不能补办有关资料的,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确定设备的性能参数与安全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并补齐资料后,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三)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五)款的要求进行整改。

没有能力进行整改的,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制造或者改造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后补齐所缺资料,经检验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款要求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四)设计、制造自用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五)款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供齐全的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无法提供齐全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第

(二)款、第(三)款的办法补齐资料,经检验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款要求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

  (五)各类设备进行整改和检验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电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起重机械的检验按照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但必须增加静刚度检验和动载试验。

  对于简易电梯或简易载货升降机(固定式升降机除外)曳引驱动的设备,整改后必须达到《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检验要求》(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中明确的要求。

经检验机构按照《检验要求》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办理其注册登记,设备注册代码按照57号文中升降机的代码编码。

此类设备自本次准用之日起限制在3年内使用,而且每年必须按照《检验要求》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年后此类设备应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监督下,进行强制解体报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增此类设备不再予以注册登记。

  3.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检验按照相应设备验收检验的规定进行。

  (六)新安装或新增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和57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

  附件:

一、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

  二、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检验要求

 附件一:

    纳入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

┌──┬────┬────────────────┬─────────────────┐

│序号│类别  │设备类型或名称         │设备特性或技术参数        │

├──┼────┼────────────────┼─────────────────┤

│1 │电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载人或载物的电梯(船用电梯和矿  │

│  │    │                │井下作业的电梯除外)       │

│2 │起重  │升降机、桥架型和臂架型起重机、 │额定起重量在0.5吨(含0.5吨)以上的 │

│  │机械  │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机械  │升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在1吨(含1吨)│

│  │    │式停车设备           │以上,提升高度在2米以上的起重机械(│

│  │    │                │浮式和甲板起重机、矿井下作业的起重│

│  │    │                │机械除外)            │

│3 │游乐  │转马类、滑行类、观览车类、自控 │运行的最大线速度不小于5公里   │

│  │设施  │飞机类、陀螺类、飞行塔类、架空 │/小时或运行高度距地面2米以上   │

│  │    │游览车类、赛车类、小火车类、碰 │的游乐设施            │

│  │    │碰车类、电池车类、水上游乐类( │                 │

│  │    │水上摩托、快艇和游船除外)、滑道│                 │

│  │    │、滑索、蹦极和其他无动力类游乐设│                 │

│  │    │施(儿童用组合游乐设施除外)   │                 │

│4 │客运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和拖牵索道│载人的索道(缆车)         │

│5 │厂内机 │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堆│仅在工作场所内使用,且未纳入公安 │

│  │动车辆 │垛车、跨车、装载机、铲运机、挖掘│部门和农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

│  │    │机和不上公路的汽车       │                 │

│  │    │                │                 │

└──┴────┴────────────────┴─────────────────┘

附件二:

    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检验要求

┌─┬──┬───┬─────────────────────────────────┐

│序│检验│项目 │   内容与要求                       │

│号│项目│编号 │                                │

├─┼──┼───┼─────────────────────────────────┤

│1│使 │1.1※│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最大载重量不得超过1000kg。

            │

│ │  ├───┼─────────────────────────────────┤

│ │用 │1.2※│在用载货升降机轿厢的最大有效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

       │

│ │条 │1.3※│在用载货升降机的额定速度不得超过0.5m/s。

             │

│ │件 │1.4※│在用载货升降机的提升高度不得超过20m。

              │

│2│井 │2.1 │除层门开口及井道与机房之间的开口以外,井道应由井道墙、底坑、   │

│ │道 │   │顶板所封闭、在不要求井道起防止火灾蔓延以保护建筑物的地方,    │

│ │  │   │允许:

                              │

│ │  │   │a)除厅门一侧外,其他各面墙的高度不低于2.5m;

           │

│ │  │   │b)厅门侧的墙面,从距层站地面2.5m高度以上,可使用网格或穿孔板,  │

│ │  │   │网格或穿孔的尺寸,无论是水平方向还是垂直方向测量,均不大于7.5  │

│ │  │   │mm。

                               │

│ │  │2.2※│井道的墙、底坑、顶板应能承受以下载荷:

曳引机施加的载荷;

运行轿  │

│ │  │   │厢通过导轨施加的载荷;

缓冲器动作时所施加的载荷。

         │

│ │  │   │                                 │

│ │  │2.3※│导轨支架应能承受安全钳或平层装置动作时施加的载荷。

        │

│ │  │2.4※│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轿厢寻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m的    │

│ │  │   │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

│ │  │2.5※│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m的    │

│ │  │2.6 │底坑应设有对重架的防护栏.防护栏下端应离底坑地面500mm,上端    │

│ │  │   │应离底坑地面2500mm。

                       │

│ │  │2.7 │底坑应设有检修用的电源插座及固定的电气照明,照度不少于50勒    │

│ │  │   │克斯。

│3│机 │3.1 │机房应有密闭的门,且装有门锁,非专业的维修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   │

│ │  │   │。

机房内严禁堆放其他杂物。

                    │

│ │房 ├───┼─────────────────────────────────┤

│ │  │3.2 │机房内应通风良好,并能防止雨水飞入。

               │

│ │  │3.3 │机房内要有检修用电源插座和固定电气照明,地面照度不少于200勒   │

│4│层 │4.1 │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   │

│ │门 │   │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的小,且不得大10mm。

    │

│ │  │4.2 │装有门锁的层门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

当门锁住位置时,用300N  │

│ │  │   │的力垂直作用在任何一个门扇的任何位置,且均匀的分布在5平方厘米的面│

│ │  │   │积上时,应能:

                          │

│ │  │   │  a)无永久变形;

│ │  │   │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 │  │   │  c)经此试验后,应能良好地动作。

                │

│ │  │4.3 │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使用人员在开门前,必须知道轿厢是否在这里。

 │

│ │  │   │为此应安装下列之一:

│ │  │   │  a)面积不小于0.01平方米的窥视窗;

│ │  │   │  b)一个发光的指示,它只能当轿厢即将停在或已经停在楼层时燃亮,在│

│ │  │   │轿厢停留在那里的所有时间内,该信号应保持燃亮。

          │

│ │  │4.4※│对坠落危险的保护:

在正常运行时,应不可能打开层门(或在多扇层门  │

│ │  │   │中的任何一扇),除非轿厢停站。

                  │

│ │  │4.5※│对剪切的保护:

如果一个层门(或在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开着,在正  │

│ │  │   │常操作情况下,应不可能启动设备,也不可能使它保持运行。

      │

│ │  │4.6※│每个层门应设置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在轿厢运动前将层门有效地锁紧在  │

│ │  │   │关门位置上。

                           │

│ │  │4.7※│轿厢只应在门锁装置的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

│ │  │4.8※│门锁必须是安全触点的型式。

│ │  │4.9※│对于动力操纵的自动门、门锁装置应符合:

              │

│ │  │   │  a)切断电路的触点元件与机械锁紧装置之间的连接应是直接的和防止 │

│ │  │   │误动作的,并且必要时可以调节;

                  │

│ │  │   │  b)应由重力、永久磁铁或弹簧来产生并保持锁紧动作、即使永久磁铁或│

│ │  │   │弹簧不再能完成其功能,重力亦不应导致开锁。

│5│轿 │5.1 │轿厢应设有无孔的门。

│ │厢 ├───┼─────────────────────────────────┤

│ │与 │5.2※│轿门应设有安全触点式的电气联锁装置,当轿门(或在多扇层门中的任  │

│ │对 │   │何一扇)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可能启动设备,也不可能使它保 │

│ │重 │   │持运行。

                             │

│ │  │5.3 │如对重装置上装有滑轮,应设置防护罩及挡绳装置。

│ │  │5.4 │如果在轿架上固定有反绳轮,则应设置护罩和挡绳装置。

│ │  │5.5 │轿顶上应装有电源插座。

                      │

│6│钢 │6.1※│曳引钢丝绳不得少于2根,公称直径不小于8mm,且安全系数不小于12。

  │

│ │丝 ├───┼─────────────────────────────────┤

│ │绳 │6.2※│曳引钢丝绳的磨损、断丝和断股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 │  │6.3※│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结合处,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填充的绳套、自锁紧楔 │

│ │  │   │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的装置固定。

        │

│7│安 │7.1※│安全钳应能夹紧导轨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或对重制停并保持静止状  │

│ │全 │   │态。

│ │钳 ├───┼─────────────────────────────────┤

│ │  │7.2 │当轿厢安全钳装置作用时,装在它上面的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应能在安全钳 │

│ │  │   │装置动作以前或同时,使电动机停转。

│8│防 │8.1 │当轿厢导轨不是采用T型导轨时,允许用停层止挡装置或其他类型的防坠 │

│ │坠 │   │装置代替安全钳。

                         │

│ │装 ├───┼─────────────────────────────────┤

│ │置 │8.2※│停层止挡装置或防坠装置应与轿门联动,当轿门开启后,此装置能将有额 │

│ │  │   │定载荷的轿厢可靠地保持在所停靠的层楼上。

│ │  │8.3 │停层止挡装置须设有电气安全装置,当该装置作用时,设备应不能启动. │

│ │  │   │该电气安全装置应是一个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电气装置。

│ │  │8.4 │停层止挡装置的承力轴直径不得少于35mm。

且在每个层楼均应能伸出支  │

│ │  │   │撑挡铁15mm以上。

│9│限 │9.1※│操纵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   │

│ │速 │   │的115%,但应小于0.8m/s。

                     │

│ │器 ├───┼─────────────────────────────────┤

│ │  │9.2 │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应至少为6mm。

                 │

│ │  │9.3 │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或同时,限速器电   │

│ │  │   │气安全装置使设备曳引机停止运转。

                 │

│ │  │9.4 │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应借助一种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迫使电动机停  │

│ │  │   │止运转。

│10│极 │10.1※│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码率动作危险的位   │

│ │限 │   │置上、且动作可靠。

│ │开 ├───┼─────────────────────────────────┤

│ │关 │10.2 │极限开关应能用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或通   │

│ │  │   │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切断向两个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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