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章节说明《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电子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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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综合工100元/工日,砌筑、混凝土、防水、建筑、维修综合工115元/工日,架子、模板、钢筋、金属制安综合工120元/工日,木工、油漆、抹灰、电工、管工综合工125元/工日,镶贴综合工130元/工日。

(二)材料费:

1.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材料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4.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5.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用“()"

表示的材料为未计价材料.未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未计价材料费另行计算。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费用,该“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但其消耗的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内。

2.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中小型机械的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四)企业管理费、利润:

本定额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标准是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专业工程取定的,使用时不作调整。

(五)一般风险费:

本定额除人工土石方、拆除工程外,均包含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指的一般风险费,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人工、材料、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调整:

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不同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价差不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计费基础。

七、本定额的自拌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

八、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九、本定额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但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道路修整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和多层建筑6层以内人工转运施工材料编制的,檐高超过20m和多层建筑6层以上的超高垂直运输及人工、机械降效费,按下表规定计算:

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项目

30m9层

40m12层

50m15层

60m18层

70m21层

82m24层

90m27层

100m30层

110m33层

120m36层

人工费(%)

4.44

8.00

12.00

17.77

23.81

30.00

36.29

46.93

54.56

61.11

注:

1.地下室修缮工程与拆除工程不计垂直运输及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2.利用原有建筑物电梯运送施工材料时,人工费乘以系数0.6。

十一、本定额不适用对正在使用中的建筑物进行施工或有人居住的房间进行室内局部修复的情况,发生时按实计算。

十二、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十三、本定额的缺项,按其他专业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乘以系数1.05;

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十四、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五、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位的,均以"

mm"

为单位。

十六、本定额中注有“×

×

以内”或者“×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

“×

以外”或者“×

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

十七、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A拆除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本章适用于整幢或部分构件的拆除。

3.凡符合整栋拆除的工程项目,不得使用部分构件拆除定额子目。

4.整栋房屋拆除是拆除室内地坪以上的全部建筑物,包括将拆除材料运至距被拆除建筑物30m以内指定地点的清理、集中、分类堆码和垃圾归堆。

5.部分构件拆除包括拆除材料运至距被拆除构件位置30m以内指定地点的清理、集中、分类堆码和垃圾归堆。

6.各类拆除项目均不包括对拆除材料的加工(如剔砖灰、起钉、断料等)。

7.在拆除时,如需要增加支撑、挂安全网或脚手架,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二、分项说明:

1.整体拆除分别按人工和机械拆除考虑的,采用其他拆除方式时按实计算。

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拆除包含断钢筋、剔凿、落料等工序。

3.整体拆除建筑物时,超过两层的楼层拆除,其人工乘以系数:

三层1.19,四层1.25,五层1.33,六层以上1.43。

4.钢筋混凝土阳台拆除包括现浇阳台板、挑梁、边梁拆除,不包括栏板、栏杆、扶手拆除。

预制阳台板、梁的拆除分别执行预制楼板、预制梁拆除定额子目。

5.钢筋混凝土保护性剔打是指拆除同一构件的少量部分,对另一部分加以保护利用。

其拆除部分按实计算。

6.整樘门窗拆除是指门、窗框及扇的全部拆除。

7.整体木楼梯拆除包括梁、搁栅、三角木、踏板、踢脚板、栏杆及扶手等项目的全部拆除。

8.栏杆拆除包括扶手拆除,单独拆扶手执行扶手拆除子目。

9.木板装饰层拆除适用于门窗套、窗台板、木搁板、木盖板、筒子板,其拆除包括面层及木龙骨的拆除。

10.不带龙骨的木地板拆除包括地板及踢脚板的全部拆除;

带龙骨的木地板拆除项目除包括上述工作内容外,还包括龙骨及垫木的拆除。

11.粘贴面层拆除包括面层和结合层的拆除。

12.墙面干挂、挂贴石材拆除包括基层、龙骨拆除。

墙面干挂、挂贴面砖的拆除,执行墙面干挂、挂贴石材子目。

13.各种屋面瓦料拆除只是面层拆除,不包括基层拆除。

14.屋架拆除包括切割锚固件、支撑和屋架的各种附件的拆除。

15.架空隔热板拆除包括隔热板和砖垛的拆除。

16.水落管拆除包括管箍、铁件的拆除。

17.隔墙、隔断拆除包括面层、基层和龙骨的拆除。

18.天棚吊顶拆除包括吊杆、骨架、基层、面层的全部拆除。

19.管道拆除工程依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完整(青铅、粘接口除外),管线损耗不大于10%。

20.管道拆除、电气拆除注明者外,均包括管线、设备拆除,并应分类整理,运至现场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21.电源的断电每处2~3线人工增加0.52工日,4~6线增加0.78工日。

22.电气拆除工程依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完整,管线损耗率不大于10%,灯具、设备类不大于20%。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整体拆除按建筑面积计算,部分构件拆除按实作工程量计算。

二、保护性拆除和拆除后的构件要加以利用的拆除,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实签证计算。

三、各种砖石砌体的拆除按实拆墙体的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体积在0.03m3以内孔洞和构件的体积。

四、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的相关规则。

五、装饰板面层拆除时如需要同时拆除基层板,人工乘以系数1.6。

六、天棚的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室内柱子所占的面积。

七、固定家具拆除按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

八、金属构件拆除按构件质量以“t“计算。

 

B土石方工程

1.土壤及岩石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2.干土、湿土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含水率<

25%为干土,含水率>

25%为湿土。

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

3.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4.人工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

5.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6.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二、土石方:

1.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7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

凡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且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执行一般土石方项目。

3.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的,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

100m3

类别

深2m内

深4m内

深6m内

土方

2.63

14.71

26.72

石方

3.10

17.35

31.51

深度在6m以上时,在原有深6m以内增加工日基础上,土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6.01工日/100m3,石方深度每增加1m,增加7.08工日/100m3;

其增加用工的深度以主要出土方向的深度为准。

4.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5.人工挖基坑、沟槽土石方,深度超过8m时,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0;

超过10m时,按8m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

6.人工挖沟槽(基坑)淤泥、流砂,按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5。

7.人工剔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人工凿较硬岩子目乘以系数1.8。

8.岩石分类表如下:

岩石分类表

名称

代表性岩石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开挖方法

软质岩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3.强风化的坚硬岩;

4.弱风化〜强风化的较坚硬岩;

5.未风化的泥岩等:

6.未风化〜微风化的:

凝灰岩、千枚岩、砂质泥岩、泥灰岩、粉砂岩、页岩等

<

30

用手凿工具、风镐、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较硬岩

1.弱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

熔结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白云岩、石灰岩、钙质胶结的砂岩等

30~60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

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片岩、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

>

60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及爆破法开挖

1.软质岩综合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

2.岩石分类按代表性岩石的开挖方法或者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确定,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一、土壤、岩石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体积以“m3”计算。

二、土方天然密实、松方、夯实后、松填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天然密实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虚方体积

1.00

0.87

1.08

1.30

本表适用于计算挖填平衡工程量。

三、挖一般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加放坡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或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加工作面及放坡工程量,以“m3”计算。

四、挖一般土石方、沟槽、基坑的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

如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放坡系数计算。

人工开挖

机械开挖土方

放坡起点深度(m)

在沟槽、坑底

在沟槽、坑边

1:

0.33

0.25

0.67

1.5

1.计算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挖沟槽、基坑土方垫层为原槽浇筑时,加宽工作面从基础外缘边起算;

垫层浇筑需支模时,加宽工作面从垫层外缘边起算。

3.如放坡处重复量过大.其计算总量等于或大于大开挖方量时,应按大开挖规定计算土方工程量。

4.槽、坑土方开挖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五、外墙基槽长度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槽长度按槽底净长计算,其突出部分的体积并入基槽工程量计算。

六、沟槽、基坑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设计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建筑工程

构筑物

基础材料

每侧工作面宽(mm)

无防潮层(mm)

有防潮层(mm)

砖基础

200

400

600

浆砌条石、块(片)石

25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者

混凝土垫层支模板者

150

基础垂面做砂浆防潮层

400(自防潮层面)

基础垂面做防水防腐层

1000(自防水防腐层)

支挡土板

100(另加)

七、外墙基槽长度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槽长度按槽底净长计算,其突出部分的体积并入基槽工程量计算。

C砌筑工程

1.本章各种规格的标准砖、砌块和石料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规格不同时不作调整。

2.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如与设计不同时,按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3.定额中各种砌体子目均未包含勾缝。

4.定额中的墙体砌筑高度是按3.6m层高进行编制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5.定额中的墙体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为弧形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材料乘以系数1.03。

6.砖柱按混水编制,砌筑清水砖柱,人工乘以系数1.18。

7.墙面勾缝不分眠砖、斗砖。

砖柱勾缝,按墙面勾缝定额人工乘系数1.25.其余不变。

8.地垄墙或支承地楞的砖墩,按“砖基础”子目执行。

9.明暗沟的挖补未考虑用砖量,发生时,按实计算。

10.翻修石作项目均未考虑添料,如需添料,按实计算。

除已列出的弧形砌筑子目外,其他砌筑项目如遇弧形时,弧形部分可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其余不变。

11.砌墙项目中已包括腰线、窗台线、挑檐线以及门窗框的调整用工。

12.砌体加筋采用植筋方法的钢筋并入“砌体加筋”工程量。

二、砌砖、砌块:

1.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

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

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

(4)砖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当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以其较低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2.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所需的配砖(除底部三匹砖和顶部斜砌砖外)已综合在子目内,实际用量不同时不得换算;

其底部三匹砖和顶部斜砌砖,执行零星砌砖定额子目。

3.页岩空心砖、空心砌块、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的零星工程量,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材料乘以系数1.05,其余不变。

4.各种砌筑墙体,不分外墙、内墙、框架间墙,均按不同墙体厚度执行相应墙体子目计算。

5.零星砌体子目适用于砖砌小便池槽、厕所蹲台、水槽腿、垃圾箱、台阶、梯带、阳台栏杆(栏板)、花台、花池、屋顶烟囱、污水斗、锅台、架空隔热板砖墩,以及石墙的门窗立边、钢筋砖过梁、砖平碹、砖胎模、宽度<

300mm的门垛、阳光窗或空调板上的砌体或单个体积在0.3m3以内的砌体。

6.砖砌台阶子目内不包括基础、垫层和填充部分的工料,需要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子目。

7.砖围墙材料运距是按100m以内编制的,超过100m时,超出部分按实计算。

一、一般规则:

标准砖砌体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设计厚度(mm)

120

180

240

370

100

计算厚度(mm)

53

115

365

95

1.砖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嵌入砖基础的钢筋、铁件、管子、基础防潮层、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以及砖基础大放脚的T形接头重复部分,均不扣除。

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并入基础工程量计算。

砖石基础长度:

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

内墙墙基:

砖砌基础按内墙净长计算,如为台式断面时,可按下式计算其基础的平均宽度:

B=A/H

式中B——基础断面平均宽度,m;

A-基础断面积,m2;

H——基础深度,m。

2.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

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

3.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

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

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

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

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2)内墙:

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

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

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

(3)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4.不同厚度的砖墙、页岩空心砖、轻质砌块、混凝土砌块、空心砖块,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应扣除过人洞、空圈、门窗洞口和单个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的体积.以及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的体积。

不扣除梁头、板头、梁垫、檩木、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面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体积。

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门窗套、三疋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

5.砖垛、三疋砖以上的挑檐和腰线的体积,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6.女儿墙高度,自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图示高度,按砖墙项目以“m3”计算。

7.砖柱分柱基、柱身,以“m3”计算,应扣除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梁垫,但不扣除伸入柱内的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三、其他砌体:

1.砖砌沟道不分墙基与墙身,其工程量合并计算。

2.零星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

3.砖砌体封洞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D脚手架工程

一、本章脚手架是按钢管架料编制的,施工中实际使用木、竹和其他脚手架时,不作调整。

二、脚手架项目中已综合了安全网、防护栏杆、斜道和上料平台,不再另行计算。

三、本章的外脚手架项目系按双排考虑,施工中实际搭设单排脚手架时,按相应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0.7。

四、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指在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人行、车行通道、临街防护以及与其他物体隔离的防护。

五、水平防护架项目中的脚手板是按单层编制的,实际按双层或多层铺设时按实铺层数增加脚手板耗料,支撑架料耗量增加20%,其他不变。

六、满堂式钢管支撑架是指在纵、横方向,由不小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为钢结构安装或浇筑混凝土构件等搭设的承力支架。

定额只包括搭拆的费用,使用费根据设计(含规范)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七、满堂脚手架是指在纵、横方向,由不小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操作脚手架。

一、本章脚手架按实际搭设次数计算。

二、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按其服务面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等所占面积。

三、砌砖工程高度在1.35~3.6m以内.按里脚手架计算;

高度在3.6m以上.按外脚手架计算。

独立砖柱高度在3.6m以内,按柱外围周长乘实砌高度按里脚手架计算:

高度在3.6m以上,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实砌高度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四、砌石(包括砌块)工程高度超过1m时,按外脚手架计算。

独立石柱高度在3.6m以内,按柱外围周长乘以实砌高度计算;

高度在3.6m以上,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以实砌高度计算。

五、围墙高度从自然地坪至围墙顶计算,长度按墙中心线计算.不扣除门所占面积,但门柱和独立门柱的砌筑脚手架亦不增加。

六、满堂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垛、柱所占的面积。

满堂脚手架高度按设计层高计算,高度在3.6m至5.2m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

高度在5.2m以上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增加高度在0.6m以内时舍去不计。

例如:

设计地坪到装饰面高度为9.2m.其增加层数为:

(9.2—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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