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机关各单位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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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请示上一级户政管理部门。

二、继续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延续实行我市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户别”栏一律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根据《关于修订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公办〔2015〕53号)要求,人口统计按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统计为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对于外省迁入人员,需登记迁入前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

三、审核、审批权限与程序

3、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时不再进行计生审核,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办理市外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将名单交由同级计生部门审查登记。

4、市外迁入(适用当场办理或特别说明的情形除外)、主项变更、户口漏登补录、设立集体户等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受理、窗口所属派出所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分局(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引进人才类入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后交户政窗口办结。

需要外部调查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对于已审批通过的事项,申请人半年内不办理的,如需办理则须重新申请审批。

5、出生登记、注销户口、非主项变更、迁往市外、市内迁移、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市外迁入等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户政窗口当场办结。

6、居民身份证业务按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3〕755号)要求办理。

7、通过居民身份证自助设备办理的业务,按《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自助申领机和自助领证机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佛安治〔2016〕201号)要求办理。

四、户籍管理责任倒查追究

8、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75号)精神,户口登记业务须由户籍民警办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户政业务,上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户政管理部门的户籍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对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申请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

已违法、违规办理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空挂户管理

10、以共同居住一处立为1户。

房屋产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

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关于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商请明确界定住宅房屋标准的复函》(佛国土规划函〔2016〕376号)意见,原则上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单独根据《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房屋用途确定该房屋是否为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用途栏都记载为住宅,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栏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时,确定为住宅无疑。

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时,可以个案征询国土规划部门意见予以明确。

11、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产权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产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向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户口。

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12、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

自有(含配偶,下同)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家庭户中;

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委会集体户登记户口。

13、市内户籍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租赁政府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

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

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14、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1次。

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再允许被挂靠搭户。

六、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范围

15、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

(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

(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16、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是指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居住是指在我市居住满3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为凭)。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聘)用满3年(以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为凭),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为凭),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满3年(以工商执照为凭),上述就业年限可互补叠加。

七、省、市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

17、进一步简化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提高户政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市内户口迁移只需在户口迁入地一站式办理。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85号)和《关于规范开展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公网发〔2016〕144号)精神,除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随军家属、收养入户,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以及其他暂时未能使用一站式办理迁移模式的人员户口迁移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实施外,其他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迁移。

八、各类业务表格的使用

18、根据户政管理工作需要使用的相关业务表格,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涉及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业务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业务表格。

停止使用《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与《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九、加强信息共享复用,逐步简化证明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19、科信部门要大力支持户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与卫计、民政、住建、国土规划、工商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为户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复用,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逐步简化证明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能够通过信息确定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的证明。

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阳光政务服务

20、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多渠道做好户籍管理业务的信息公开工作,为群众提供清晰明了的办事指南;

实行阳光政务服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附件:

1.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办理规范

2.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相关业务表格

附件1

佛山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办理规范

一、市外迁入

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图

(一)引进人才入户

1、录用、招聘、调动入户

(1)办理条件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的先落户后就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

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由上述部门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属录用、招聘、调动、先落户后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

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父母、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4][5][6][7]选其一,[8]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2]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3]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凭有关手续开具了户口迁移证,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2、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出入站的博士后,在我市定居、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3]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章确认有效)。

[4]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6]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

)。

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7][8]选其一,[9]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留学人员回国就业入户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回国后需在我市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入户。

[2]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4]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原户口在省外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和详细内容的户口注销证明。

[5]人社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

[6]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7]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8]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9]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5]为必选项,[6][7][8][9]选其一),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4、高技能人才入户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已由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入户。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居住证。

[4]手续完备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积分入户

5、积分入户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人社部门批准积分入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4]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6个月)。

(三)购房入户

6、购房入户

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3]入户地址房产证件(产权须为本人或配偶)。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且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在校就读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5]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4]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承诺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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