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安局道滘分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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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货物内容
(一)单个装备柜尺寸为500mm*600mm*2100mm共18个;
(二)技术要求
1、最上层为头盔区,头盔层板下面安装风机,中间层为挂衣区,最下层放置鞋子;
2、挂衣区和鞋子区安装玻璃门;
3、内置横流风机,风机装入隔层柜体背部留安装及检查位,电源线由背部引出;
4、确定装备柜摆放位置后由乙方改造线路及安装开关插座。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2、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3、本合同价为固定不变价。
三、设备要求
1、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
②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
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4、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2、交货方式:
车运
3、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五、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
1、预付款: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
2、全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并办理完验收手续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备注:
收款单位必须是签订合同的乙方单位,不能委托其分公司或者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司代为收取款项。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壹年,质保期自甲、乙双方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均按不能交货处理,乙方应退回100%设备款。
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
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
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
(免费维修费用包括配件和工时费;
人为及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则收取合理的材料费用)。
4、乙方应提供交货地点所在地的设备报修电话及联系人。
七、安装与调试
乙方必须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八、验收
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评审小组在各投标人的报价有限期内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5、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广东省或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
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交付的货物、工程/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乙方所供货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货款外,还应承担该货款20%的违约责任。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经双方同意,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继续履行。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十一、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盖章):
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