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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核电厂管理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政府部门的核事故应急管理职责。

在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时,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具体由电厂运行部门负责编制。

但在选址阶段中必须考虑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在设计阶段必须落实执行应急计划所需的各种设施。

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2007年7月)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国务院颁发该条例。

该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第三层次:

部门规章

图2-1中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具有法律

约束力。

主要包括核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规定。

前者是针对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

后者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两个实施细则

(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

该实施细则规定对核电厂实施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规定了这五个阶段安全许可证件申请和颁发的有关活动和必须遵守的条件。

(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

该实施细则规定了在核设施各阶段对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进行核安全监督的目的、依据、内容以及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职责和对营运单位的要求。

2.核安全规定

核安全规定也是强制执行的法规。

对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来说,必须遵照执行的有:

(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l991年7月)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共分13章。

第1章引言

指出核电厂质量保证必须满足本规定提出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原则、目标、范围和责任。

第2章质量保证大纲

从总体上提出在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时要满足的基本要求,并提出必须按工程进度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

第3章组织

对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组织结构、权限、单位间的工作接口以及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等提出了要求,特别对质保部门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4章文件控制

对文件的编审批、文件的分发和修订提出了要求。

第5章设计控制

对设计过程的计划和实施、设计接口的控制、设计验证、设计变更等提出了要求。

第6章采购控制

采购包括物项和服务的采购。

本章对采购文件、买方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以及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提出了要求。

第7章物项控制

对物项的标识和控制、物项的装卸、贮存和运输以及安全重要物项的维护提出了要求。

第8章工艺过程控制

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试验、调试和运行中使用的影响质量的工艺过程的控制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对特殊工艺的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9章检查和试验控制

对检查试验的控制、测试设备的标定和控制以及对检查和试验状态显示的控制提出了要求。

第10章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对不符合项的审查和处置控制提出了要求。

第11章纠正措施

提出对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况要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纠正措施的控制提出了要求。

第12章记录

对质保记录的编写、收集、贮存和保管以及记录的贮存设施提出了要求。

第13章监查

对监查人员、监查计划安排和监查方法提出了要求。

上述的控制措施可分为管理性的控制措施和面向工作的控制措施。

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有:

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组织、文件控制、对不符合项的控制、纠正措施、记录和监查。

面向工作的控制措施有:

设计控制、采购控制、物项控制、工艺过程控制

以及检查和试验。

(2)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l01,1991年7月)

该规定提出了陆地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总的要求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

(3)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年4月)

该规定提出陆地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核安全原则以及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

(4)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2004年4月)

该规定对陆地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运行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有关的安全问题。

(5)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

该规定阐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这里简要介绍放射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6)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7月)

(7)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7月)

(8)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2007年7月)

(9)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7月)

第四层次:

指导性文件

核安全导则是对核安全规定说明或补充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核安全导则不是强制执行的文件。

通常,在各核安全导则中都会说明可以采用与本导则推荐的不同的其他适宜的方法,但必需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具有与本导则相等的安全水平。

1.与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对应的核安全导则

·

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88年10月)

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1989年4月)

.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1986年10月)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1986年10月)

HAD008/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1988年1月)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1986年10月)

HAD003/07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1987年4月)

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1986年10月)

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i988年1月)

HAD003/10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1989年4月)

2.与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对应的核安全导则

HADl0I/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年修订)

HADl0I/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年11月)

HADl0I/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年11月)

·

HADl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

HADl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年4月)

HADl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年4月)

HADl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年11月)

HADl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年7月)

HADl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年5月)

HADl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1991年4月)

HADl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年4月)

HADl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2月)

3.与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对应的核安全导则

HADl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年7月)

HADl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1996年修订)

HADl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1986年10月)

HADl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年10月)

HADl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

HADl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9年5月)

HADl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年7月)

HADl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年4月)

HADl02/09核电厂最终热阶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年4月)

HADl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10月)

HADl02/11核电厂防火(1996年修订)

HADl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1990年5月)

HADl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1996年修订)

HADl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1988年10月)

HADl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990年2月)

4与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对应的核安全导则

HADl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1990年2月)

HADl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1987年4月)

HADl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9年11月)

HADl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年5月)

HADl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1996年修订)

HADl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1990年2月)

HADl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1988年10月)

HADl03/08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

HADl03/09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1993年修订)

第五层次:

参考性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还发布了一些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文件,作为参考性文件。

技术文件一般

为经翻译转化的IAEA颁发的技术文件,或针对某个具体的核设施项目或核安全活动提的技术见解等文件。

2.2核安全法规规定的一些原则

2.2.1国家核安全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核安全的职能部门。

在国务院关于发展核能的“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指导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

保证安全监督的独立职能。

国家核安全局的主要职能如下。

1制定核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发布核安全有关的规定、实施细则和导则,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2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其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和管理核安全许可证件。

实施核安全监督和检查,审查和监督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准备,参与调查和处理事故以及调解和裁决有关核安全的纠纷;

3.负责核承压设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准颁发及管理相应的资格许可证件;

4监督检查民用核材料的安全持有、使用、生产、储存。

运输、处理和处置,核准颁发和管理核材料许可证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民用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并进行独立监督;

5组织审查、颁发和管理民用核材料运输及运输容器许可证件;

6.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的技术后援工作,监督核设施的辐射防护,汇总、评价有关辐射、卫生、气象等监测数据;

7.组织国家重点核安全技术和管理的科学研究;

8.归口管理核安全方面的国防业务联系和台作;

9.负责组织对公众的核安全宣传、教育;

10.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是国家核安全局制订我国核安全政策、法规和对我国民用核设施实施核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开展核安全科学研究的参谋和咨询组织。

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专业组。

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由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派出机构地区监督站,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员(组),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

已成立广东、上海、西南、北方、东北和西北6个地区监督站,分别负责各地区的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2.2.2核电厂安全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指通过颁发批准书或许可证的办法对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阶段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制度。

颁发批准书或许可证是安全管理机构向业主或申请者授权进行某种活动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

1.核电厂的安全许可证件可分为核电厂设施和人员两大类

主要有:

1)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2)核电厂建造许可证、3)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4)核电厂运行许可证、5)核电厂退役批准书、6)操纵员执照和7)高级操纵员执照。

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

在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后,核电厂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厂址阶段安全分析报告,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核电厂厂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经国家核安全局和环境保护部审查后,向核电厂申请单位颁发“核电厂厂址安全审查批准书”。

在厂址安全审查阶段的审评重点是:

安全设计基准;

影响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厂址条件;

核电厂对环境的影响;

采取应急措施的可行性。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指申请或持有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如系统手册、设计报告等)。

经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后,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批准核电厂建造,方可开始核岛混凝土浇筑。

颁发建造许可证之前审评的重点是:

总体设计;

工艺系统;

初步事故分析;

辐射防护;

防火及安全保卫;

质量保证;

申请者及供货者的资格和组织。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电厂建造安装完毕,经过运行前试验后进入首次装料阶段。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后,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批准首次装料,许可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以及为期十二个月的试运行。

为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而进行的审评的重点是核电厂各部分和各系统的最终设计;

核电厂建成后的最终状态;

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结果及役前检查结果;

初步运行计划,包括运行工况、运行限值以及运行质量保证计划;

最终的事故分析;

运行操作规程;

运行组织与人员资格;

调试大纲;

辐射防护计划;

应急计划。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完成首次装料、临界和提升功率后,经试运行十二个月后可以申请正式运行的许可证。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申请书”,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批准正式运行,许可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长期运行。

为颁发运行许可证而进行审评的重点是:

试运行结果;

修订的运行工况、限值及运行规程;

定期试验、维修必及在役检查方案;

再培训计划;

关于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报告。

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核电厂在达到使用寿命时,应进行退役。

一般设计寿命为40年左右。

核电厂经过几十年运行后,反应堆积存有约1016Bq的放射性物质,因此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来退役以保护环境和公众。

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退役计划书”经审评后,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临时)后,许可开始进行核电厂退役活动。

核电厂退役完成后,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检查合格,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进行审评的重点是:

核电厂运行结束时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数量;

退役步骤及方法;

退役后各阶段的状态;

退役后各阶段的厂区保卫和环境监测。

另外,国家核安全局还审评和核准一切用于民用目的的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核准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分设计、制造和安装三种)。

操纵员执照

持此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高级操纵员执照

持此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

(3)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

核电厂每个运行班组中必须至少有三个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人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职业禁忌症是指:

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氏综合征、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他身体或精神疾病。

2.核电厂安全有关文件

申请者提交的核电厂安全有关文件较多,主要有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核电厂退役计划书等。

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

许可证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安全文件,包含核电厂的总说明,设计、事故分析以及为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遭受损害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

许可证申请者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①概述,包括核电厂名称、性质、规模、建设目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依据;

②厂址与环境,有关地理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及资源概况、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居民健康状况和噪声;

③电厂;

④电厂施工建造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⑤电厂运行的环境影响;

⑥电厂事故的环境影响;

⑦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

⑧厂址筛选;

⑨电厂建设和运行的效益分析;

⑩结论。

核电厂退役计划书

退役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文件,包含退役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和达到的目标,安全分析和安全措施等。

申请者在退役实施前要提交“退役计划书”,在退役完成后要提交“退役后报告”。

3.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包括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中止或吊销。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安全分析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确认接受或不接受该项申请。

如确定接受该申请,随即应组织所授权的核安全技术机构实施技术审评。

技术机构经过审评,最终提出技术审评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同时还应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核电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就所主管的范围提出书面答复。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由环境保护部审查。

核电厂所在地公众对核电厂建设的意见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考虑和表达。

技术审评报告先经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和咨询,由国家核安全局在考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报告后,再批准技术审评报告和颁发许可证件。

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评审评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

①在批准厂址时,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

②在批准建造许可证时,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安全原则}③在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前,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④在颁发运行许可证前,审评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认修订过的运行工况和运行限值及条件;

⑤在颁发退役批准书时,审评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许可证的中止或吊销对拒绝执行核安全规定或严重违章操作致使核电厂损坏,功能失常造成长期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或发生对现场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不适当的放射性危害时,将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2.2.3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监督包括检查和执法两方面任务。

核安全检查和执法的目的是核实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的事项。

确认核安全人员是否称职,有关材料、设备、结构、系统和各种活动是否符合核安全要求。

许可证持有者是否及时,如实地报告缺陷和异常情况。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通过向核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组)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

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考核和任命,并授予“核安全监督员证”。

核电厂的核安全检查分日常的、例行的和非例行的。

对研究堆、临界装置和燃料循环设施实施的月检查以月报形式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必要时进行例行和非例行检查,检查报告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检查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营运单位。

营运单位对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应采取实施措施。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民用核材料的持有和使用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在核查核材料管制许可证条件的履行情况,核材料监控、衡算和实物保护计划的有效性。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核安全报告制度。

核安全报告分为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和紧急事故报告三类。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国家核安全局要求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有关核设施物项和活动中的任何不安全因素。

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

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2.2.4核事故应急准备

由于采取了核安全纵深防御原则和不断强化核动力厂的安全文化,核动力厂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但仍然不能完全排除发生严重事故的可能性。

编制好应急计划,并按应急计划的要求进行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核事故,迅速而适当地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这就是核事故应急。

核事故应急是核安全纵深防御的最后一个环节。

2.2.4.1核事故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

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是;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2.2.4.2核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及各级组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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