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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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你也是就业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不时出现,影响了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审视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现象,不难看出现象的背后有很多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
因此,本文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出发,寻求权利保护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就业歧视
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首要大事便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甚至随心所欲———或者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拒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上显失平等;
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
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
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签约过程中具有知情权《条例》第八条规定: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知情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当事人行使而实现。
换句话说,《条例》虽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每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细节,但只要对方询问,就必须提供有关信息,而且,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避免欺诈等情况的出现。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
因此,作为就业过程的主体大学生们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晓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内容,明确自己在就业时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权意识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更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随着多年来高校的扩招导致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而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之下很多大学生为了达到就业目的实现就业采取了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方法,从而导致在就业的过程中出现很多就业权利受损遭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
具体说来,大概有以下三种表现: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受歧视现象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已经成为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标志,从而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做不到人尽其才。
其次,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尤其工科女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有关调查显示:
有一半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
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地域歧视等。
(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试用期陷阱现象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之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
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
还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的延长试用期;
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
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这些实例在当前非常普遍。
(三)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
如个别单位对实习期的大学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大学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实习期的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就业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大学生所享有的与就业有关的权利的总称,界定为大学生获得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应权益。
其中包括平等就业权、就业自主权、就业信息获取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荐与被荐权、解约与救济权。
大学生就业权是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内容。
(一)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
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42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二)大学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
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大学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大学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
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大学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学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
这种权利来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
平等推荐毕业生;
积极联系就业信息;
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
因此,作为高校大学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三、当前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一)大学生就业制度不完善
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分”到市场经济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这样一个过程。
变革后的就业制度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制,引起了社会观念的转变。
然而就整个大学生就业制度而言,和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跃进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前景还不完全相适应。
在这种政策调整的过程之中,我们忽视了维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权。
大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如果我们不充分考虑这一点,将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目前,大学生就业制度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国家和地方己出台的就业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有些政策缺乏操作性,执行起来较困难,如大学生自主创业,在税收优惠、银行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有的至今尚未落实。
只是上面有政策下面没对策的尴尬局面。
第二,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
如户口、档案转入学校管理的制度,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都是延续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
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一些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当地落户较难;
一些毕业生户籍迁到高校了毕业时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是回原籍,但回到原籍户口性质变为非农户口,导致毕业生的基本社保都不能参保,以后结婚生育孩子上户口等多种问题都未能出台细则;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西部去、到非公有制企业去就业,执行上还有许多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以认定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
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到位
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
近年来,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
因此,从法律上明确此种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条件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工作是依职权还是依劳动者申请,尚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责令改正的具体程序也未做明确规定。
而仲裁,又仅限于劳动争议,不包括正在求职过程中的应聘者。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之一,然而,工会职能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可是工会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工会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在职职工,对于正在求职中的大学生来说很难提供充分的保护。
四、加强大学生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保护。
目前,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当平等权受到侵犯时,缺乏有效、及时地救济;
在我国,对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也缺少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管。
因此,平等就业权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大学生权益法》,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作为单独章节加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拓宽其对就业歧视范围的规定。
达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目的。
(二)加强对大学实习生的保护,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学生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
但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
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或作出解释,明确“若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的规定执行。
”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
签订实习协议也是很有必要的。
实习协议是指实习生与企业、学校通过各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实习协议,来规范实习行为,主要是对实习报酬、安全工作、事故责任、投保等事项作出约定,特别是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在校学生在实习之前应主动要求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这样也可以使实习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救济机制
在我国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促进就业机会平等的机构可以设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其内部的一个专门常设的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
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研,提出立法建议;
接受就业歧视举报,对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等。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法院在审理侵犯平等就业权的案件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产生纠纷时,因为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性质,大学生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大学学生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身高歧视”案,被媒体称为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在全国也引起较大反响。
这些人敢于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就业权利,其勇气可嘉,所以,当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时,不应选择沉默和逃避,而应该举起法律这一正义之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就业是大学生人生的一次重要选择,第一份工作对一个人的一生影响重大。
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教兴国的必然要求,事关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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