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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 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5、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16、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三个以上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十五日 前,以 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投标人不得以 低于成本 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 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2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23、招标人在发布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际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

2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3 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0 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 日。

27、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28、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公正、公平 竞争的原则。

禁止 分割、封锁 和 垄断 建筑市场。

29、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 资质管理 制度。

30、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 注销资质证书 或者 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31、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施工 分别发包。

32、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 招标、投标 方式进行。

33、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4、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调查、收集证据 ;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 二 人,并应当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 。

3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 50元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6、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 处罚决定书 并交付当事人。

37、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  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

3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 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39、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 个别 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 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 盖章 。

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 补正 。

40、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 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 、再 施工 的原则。

4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4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4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4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并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 技术处理方案 。

4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47、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8、建设单位应当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49、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 的罚款。

50、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

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5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5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有效期为五年。

53、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4、《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管辖。

55、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在 3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年8月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

57、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 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

5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

60、因不可抗力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约定的 结算 条款仍然有效。

6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62、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对方是否要求继续履行。

63、合同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应当由 履行义务的一方 负担。

64、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3年 。

65、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统一按照建安工程费的2.6%计取。

66、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67、省内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拨付标准分别为90%、70%、50%。

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拨付标准分别为50%、30%。

68、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签订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缓缴合同后,若合同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障金,按日加收应缴额的2‰的滞纳金。

69、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提取是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70、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71、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72、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73、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7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75、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

76、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7、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78、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

79、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

80、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81、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8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83、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86、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判断题

1、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后,就可从事建筑活动。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定。

8、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9、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但可以和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10、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1、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

12、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3、《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4、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原资质证书不予注销。

15、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但已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交付使用。

16、资质证书可以转让,但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17、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18、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9、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0、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21、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不予注册。

22、注册建造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的权利。

(×

23、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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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24424424222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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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0u%_9i(`,|25252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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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9*V#V%B5b%r2999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哪一年公布,哪一年起施行?

答案: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中所称“建筑活动”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施工许可证应该到哪级政府部门领取?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施工企业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7、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在什么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什么是公开招标?

什么是邀请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1、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2、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3、简述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递交投标申请;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

(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文件答疑;

(八)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九)编制并审定标底;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发承包合同。

14、在哪些情况之下,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签章不齐全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四)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者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的。

15、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许可证、安全资格证;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

(四)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什么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7、《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做了哪些规定?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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