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区青果山棚改工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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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发展;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08年以来,我国各省、地区、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通过几年的时间,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2013年6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近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要求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乐山市城区棚户区面积大,房屋建筑多为年久失修的低矮棚户,无独立的厕所和厨房,街道狭窄且破损严重,市政配套设施落后,部分存在严重的内涝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城市整体形象。

为响应中央、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和政策,乐山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于2010年年初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其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

在未来三年内,拟对分布在中心城区张公桥街道办事处、泊水街街道办事处、上河街街道办事处、柏杨街道办事处、通江街道办事处、大佛街道办事处及九峰镇的辖区范围内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完成乐山市中心城区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乐山市中心城区青果山拆迁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该区域房屋主要建成于70~80年代,房屋主要为砖混合结构,房屋大多较为陈旧,功能及配套不完善。

为了进一步加快乐山市市中区的开发建设,解决市中区本地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和安置市中区各棚户区拆迁居民,为当地市民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居住环境,以及完成当年乐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乐山市政府决定投资25990.18万元,在该处实施“乐山市中心城区青果山棚改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高层和多层住宅楼6幢(包含12幢单元楼,底部一层为2F商业裙房)以及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用房等,总用地面积20168.00m2,总建筑面积90698.39m2,总户数706户。

该项目由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的法人独资企业。

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亿元,公司经营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28号。

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及城建项目的开发;

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

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利用自身优势,运用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经营管理,引领各类资金投向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截止2013年底,公司总资产达68亿元,完成融资任务12.11亿元。

该项目为审批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环评需进行于可行性研究之前,项目相关工程设计已经完成,项目于2010年12月取得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100201000048号,见附件2),2012年8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1100201200048号,见附件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项目属于“K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房屋等活动)”类项目;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属于“U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中的第16条: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受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踏勘、调研,收集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后,根据本项目的污染特点,对本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和预测,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相关环保政策与技术规范,在乐山市环境保护局,乐山市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的协助下,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在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我单位得到了环保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监测站等单位以及项目业主单位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致以诚挚的感谢!

1.2编制依据

1.2.1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2005.4.1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

1.2.2环境保护法规、条例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6、《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有关条款的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8、《关于加强环境影响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9、《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

1.2.3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8、《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件环发(2001)56号《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11、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文及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1.2.4项目相关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100201000048号,见附件2);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1100201200048号,见附件3);

3、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见附件4);

4、乐山市市中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结果通报;

乐山市2013年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年报(见附件5);

5、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及业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3评价目的与评价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制度,基本目的是贯彻“保护环境”这项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方针。

编制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目的,旨在通过环境调查和现场监测,了解工程所处环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建筑工程特征,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和投入使用后污染源的产生位置、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最终排放量、防止污染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预测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变化,分析本工程的建设是否存在重大环境问题,以环保法规为准绳,衡量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尽可能减少环境影响的对策建议,为领导部门审查和决策、设计部门设计、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具体的目的及原则是:

1、通过现场调查与监测,重点弄清工程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声环境现状,并对上述环境要素进行评价。

2、对拟建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进行工程分析,算清拟建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的污染源,贯彻执行“以人为本、清洁施工、文明施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控制方针,核算项目建成后在营运期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项目所在区域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依据。

3、针对本项目的性质和外部环境特征,预测本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及本项目内部相互之间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4、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对工程拟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评述和提出建议,有针对性的提出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5、通过评价,对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可行性作出明确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1.4产业政策及规划选址合理性分析

1.4.1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房地产建设项目,属棚户区改造工程,主要建筑类型为高层、多层住宅和商业用房,用地功能为居住、商业用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有关条款的决定》,本项目属于产业政策中的鼓励类第三十一条“其他服务业”中第1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同时项目不属于限制类的“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本项目为审批制项目,环评手续进行于可行性研究之前,待可研报批后才能立项。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1.4.2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作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是乐山市政府重点建设的民生工程,该项目的所有拆迁工作由乐山市政府负责完成后净地出让给建设单位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开发不会有拆迁障碍。

项目建成后将给市中区老城区改造提供指导性作用,并大大改善市中区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本项目作为惠民工程,不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同时可享受政府多方面政策支持和棚改政策性贷款支持。

根据《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全部行政管辖区的范围,合计总面积1907.9km2。

市域中心城市指乐山市中心城区(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规划形成“三江串五城”的城市结构。

其中商务经济区包括乐山市中区现状旧城建成区以及围绕城市绿心公园发展的城市新区,规划发展为以居住、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商务区,分为旧城、柏杨坝、通江、棉竹、蟠龙、青江、肖坝、苏稽、饶坎、杨湾、牟子和岷江东岸等十二个片区。

旧城片区范围为北以竹公溪张公桥段为界,东南各以岷江、大渡河为界,西至绿心公园,是乐山市传统的城市中心,以服务业、居住功能为主。

本项目选址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在行政地理位置上在乐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属中心城区商务经济区中的旧城片区。

项目选址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

本项目为房地产新建项目,属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成后主要功能为商业和居住,符合选址区域主体功能区划和土地规划利用性质要求,项目于2010年12月取得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100201000048号,见附件2),2012年8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1100201200048号,见附件3),核定选址地块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综上,作为乐山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重点惠民工程,本项目符合当地政策规划,符合用地规划,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1.4.3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乐山市中心城区青果山棚改工程”选址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选址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要求,该处敷设有市政管网,公共交通和电力燃气供应,市政设施(给排水、道路、供电、供气等)均完善,且处于乐山市海天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铺设范围内,项目建成后所产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拟占地20168.00m2,于2010年12月取得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100201000048号,见附件2),2012年8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1100201200048号,见附件3)。

同时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拟建项目所占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林地保护区,地块上无其他工矿单位,选址范围内无特殊保护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

从项目选址建设地点周边的环境上来看,项目选址地东侧为现状坡地和居民住宅(15幢,168户);

西侧为人民北路,隔路为青果山花城小区(3幢)和乐山市委党校;

南侧为青果嘉苑小区(12幢,250户);

北侧为现状坡地和少量几户民房(5幢,10户)。

周边交通方便、生活服务设施齐备、能够为保障房项目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工程开挖范围内目前无天然气管线、地下电缆、光纤、自来水管线等,周边无重大环境制约因素,项目建设于此能与周边环境相容。

根据调查,本项目用地不涉及集中式引用水源保护区等,选址范围内无特殊保护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环境制约因素,项目选址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为空气二类区,地表水Ⅲ类功能区,声环境2类功能区。

本项目污染物单一,且产生量小。

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污染物排放均能够达到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因此,项目选址用地符合国家政策和环保要求,选址于此具有区位优势。

1.4.4项目总平布置合理性分析

从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见附图2)可看出:

本工程所处区域地块呈规则带形状,场地内有高差较大,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地势。

青果山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项目之一,本设计既注重建筑设计的经济,简洁,又满足建筑的各类功能需求,同时又突出新兴建筑的个性,展现棚户区改造的新风貌,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乐山市棚户区改造的一张新名片。

本项目地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各建筑物均沿人民西路布置,在对小区总体布局的考虑上,尽可能将现有的,成熟的外部环境融入小区,同时在小区内营造另一个宁静舒适的环境,使之“内外兼修”,动静结合,活力与宁静并重,一改往日棚户区沉寂,凌乱的状态。

小区内部的道路依据地势起伏、转折,使得环境更显丰富。

建筑的布局,充分考虑了各方视线的通透,杜绝了“生活在钢筋混凝土”中现象。

综上所述,评价认为本项目平面布置和景观布置较为合理。

1.5评价标准

1.5.1环境质量标准

1、本项目附近地表河流为竹公溪,受纳水体为岷江,属Ⅲ类水功能区,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表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指标

标准值

依据

pH

6~9

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COD

≤20mg/L

BOD5

≤4mg/L

DO

≥5mg/L

NH3-N

≤1.0mg/L

石油类

≤0.05mg/L

粪大肠菌群)

≤10000个/L

2、本项目选址区域空气质量属于二类功能区,大气环境中的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的二级标准。

表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标准

污染物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mg/m3)

1小时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SO2

0.50

0.15

0.06

GB3095-1996及修改单二级标准

NO2

0.24

0.12

0.08

TSP

0.30

0.20

PM10

/

0.10

CO

10.00

4.00

垃圾堆放恶臭中污染物硫化氢、氨浓度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摘录)》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限值,具体标准限值见表1-3。

表1-3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序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mg/m3)

一次

日均值

1

--

2

硫化氢

0.01

3、本项目选址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选址地在乐山市中心城区范围之内,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项目西侧为人民北路,面朝交通干线一侧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表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类别

昼间dB(A)

夜间dB(A)

适用区域

2类

60

50

居住、商业混杂的区域

4a类

70

55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内

1.5.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泥浆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过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环卫人员清运,不外排。

营运期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输送至乐山市海天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

表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乐山市海天污水处理厂)

指标

三级标准限值

6~9

悬浮物(SS)

4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氨氮(NH3-N)

动植物油

100

注:

上述标准中,pH无量纲,其余因子单位为mg/L;

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B等级标准。

乐山市海天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标准摘录见表1-6:

表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

除pH无量纲外均为mg/L

pH值

CODcr

SS

一级A标准

10

5(8)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12℃时的控制指标。

2、废气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7。

表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排气筒(m)

二级

颗粒物

120

15

3.5

周界外最高点浓度

1.0

氮氧化物

240

0.77

非甲烷总烃

4.0

地下车库废气浓度参照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中的相关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8。

表1-8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单位:

mg/m3

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5

20

30

项目垃圾堆放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见表1-9:

表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控制项目

厂界标准(mg/m3)

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1.5

4.9

三甲胺

0.54

0.33

臭气浓度

20(无量纲)

2000(无量纲)

3、噪声排放标准

(1)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2类和4类标准,标准摘录见表1-10:

表1-10《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单位:

dB(A)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4类

另外,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限值,标准摘录见表1-11:

表1-11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摘录)

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类别

2、3、4

45(A)50(B)

35(A)40(B)

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标准见表1-12:

表1-1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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