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41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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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982.3×
5%=5199.12(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
(7%+3%)=5121.68(元)
茶庄收益=1000×
(1+13%)-1000×
250-5199.12-5121.68=93661.5(元)
方案二:
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
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
(1+3%)×
3%=11650.49(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
(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
(1+3%)-103982.3-1165.05=283202.2(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
5%×
(1+7%+3%) =5719.03(元)
茶庄收益=103982.3-5719.03=98263.27(元)
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元;
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2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
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
在实际操作中,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
茶厂直接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在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
二、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
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
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
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
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
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
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
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
方案一
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
-11000÷
(1+17%)-3000-
[20000×
17%-11000÷
(1+17%)×
17%]×
(7%+3%)}×
(1-25%)=5563.189(元)
方案二
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
(1+3%)-
3000-[20000×
17%-10000÷
(1+3%)×
3%]×
(1-25%)=5312.337(元)
方案三
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
[20000-9000-3000-20000×
17%×
(7%+3%)]×
(1-25%)=5745(元)
可见,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三、代销方式不同,选择恰当可节税。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
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
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不含税价l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l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l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
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
应交增值税=1000×
1×
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
(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B公司:
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
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
(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A公司:
应交增值税=800×
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
(7%+3%)=6.6(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17%-800×
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
(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四、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
请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额”)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自然能够降低税负;
而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但为了降低税负,可以把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涉及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分给两个核算主体(其中一核算主体是由原核算主体分立出去的),则可使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
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
(1+17%)]
×
17%-50=40.81(万元)
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
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
17%-50+40×
5%
=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五、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
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
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
700×
20%+700×
2×
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
20%+70×
10%+0.5)×
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六、甲公司2009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0件,每件价值20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
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方案一:
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
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
2000×
17%+10000×
200×
17%=374(万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0000×
3%+10000×
3%=66(万元)
税法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
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所以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企业将每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1:
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收回。
17%=340(万元)
3%=60(万元)
企业可节增值税销项税=374-340=34(万元)
企业可节消费税=66-60=6(万元)
情况2:
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未收回。
企业销售轮胎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
一年后企业未收回押金,则需补缴增值税=10000×
234÷
17%=34(万元)
需补缴消费税=10000×
3%=6(万元)
这样,企业将金额为34万元的增值税和6万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见,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不管押金是否收回,都会少缴或晚缴税金。
七、某外商投资企业专营鞭炮、焰火,其大部分销售业务均以美元结算。
在将外汇结算的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时,公司长期以来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算率。
从2006年底开始人民币一直处于上升通道中。
预计2008年,人民币将保持整体上升趋势。
2008年第一季度,该公司销售额共50万美元,其销售具体情况如表1:
表1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月1日汇率折合)
时间
销售额
汇率
折合人民币
税率
消费税
1月1日
10万美元
7.2996
72.996
15%
10.9494
2月1日
15万美元
7.1903
107.8545
16.178
10万美元
71.903
10.7854
3月1日
7.1058
106.587
15.988
第一季度,该公司共应纳消费税53.9万元。
分析: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存在节税的可能性,其节税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人民币折合率的选择。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条款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选择使折算后的人民币销售额尽可能少的汇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实际上人民币是升值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越大。
当人民币汇率上升时,选择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有利于节税;
而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则可能更有利于节税。
此例中,当预计到人民币汇率有可能上升时,该公司应在年初及时调整折算率,采用的结算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
如果以结算当日的汇率折算,该公司第一季度各月的人民币销售额和交纳消费税为:
表2该企业2008年第一季度销售统计(采用当日汇率折合)
1月7日
7.2695
72.695
10.904
2月5日
7.1846
107.769
16.165
2月20日
7.1452
71.452
10.7178
3月25日
7.0436
105.654
15.8481
第一季度,以当天汇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后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53.635万元,可节税0.265万元。
八、消费税案例:
教材P127案例4——3;
P128案例4——4;
P135案例4——7
九、某市一建筑公司在十多家同行业的投标竞争中独占鳌头,很快就要同政府签订一份宾馆建筑安装合同。
据了解,工程总造价为2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建安工程2000万元,装饰工程340万元。
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公司同政府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只同政府签订土建合同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其他设备由政府自行采购。
方案三:
采取清包工的形式,只向政府收取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费340万元,其他的各种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均由政府提供。
请问:
公司如何与政府签订合同才能节税?
1.方案一:
如果公司同政府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政策规定,应以合同总金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表明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缴纳的营业税=2600万元×
3%=78万元
如果只同政府宾馆签订土建合同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2340万元×
3%=70.2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应该只就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340万元×
3%=10.2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纳税款=(78-10.2)万元=67.8万元,这种做法纳税最少。
十、甲建筑企业欠乙企业款项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款项,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分别按7%和3%的比例缴纳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
应如何进行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甲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
(2500-1000)×
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
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转让房产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作价,无需缴纳营业税。
契税在此按3%计算,2500×
3%=75(万元),总税负最低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
3%=60(万元)。
在乙方能够确保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欠款,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丙企业而不经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
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贷款,这时甲方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
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50×
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
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税负为0。
丙企业税负不变。
比较筹划前后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82.5-55)(仅就该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税负不变。
十一、北京某娱乐服务公司主要经营量贩式KTV,平均每月营业收入总额为400万元,其中KTV包房费收入200万元,烟酒饮料副食品(这些消费品的价格一般都远远高于正常零售价)销售收入100万元,餐费收入100万元。
该公司将烟酒饮料副食品销售收入100万元,餐费收入100万元按餐饮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其实际缴纳税款为200×
20%+200×
5%=50(万元)。
该公司自己认为,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计算的,即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次年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该公司营业税计算有误,责成该公司所有营业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对该公司予以适当的处罚。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每月营业税纳税情况为(200+100+100)×
20%=80(万元)
税务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务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服务公司应按全部收入乘以适用税率20%来缴税。
由于某娱乐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并未注明房费、烟酒、餐费等收入项目,全部视为娱乐收入,所以某娱乐公司不能分别核算。
税务局对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要求,是指具有餐饮收入的娱乐公司,必须有独立经营场所、专门的从业人员和核算人员。
所以,即使某娱乐服务公司对其各项收入分别记了账,但是还得全额按照娱乐业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娱乐公司对税务局提出的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的疑问,后经过查证,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有独立大门和大厅的场所。
此后,某娱乐公司在无法为餐饮收入开辟独立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为了节税,又专门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在顾客消费后为顾客提供两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张为某娱乐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KTV的包房费;
另一张为新成立的餐饮公司发出的收入项目,注明为餐费。
这样,某娱乐公司(名义上的两家企业)就可将总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KTV房费20%缴纳营业税,另一部分餐费及销售烟酒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
为进一步减轻营业税负担,该娱乐公司又提出如下筹划方案:
对在餐饮公司消费达到一定标准的顾客免收包房费,如此可将部分娱乐业收入转化为餐饮收入,而餐饮收入的营业税税负比娱乐业税负低15%。
实施此方案前,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