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郑州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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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郑州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郑州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郑州市金水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和《郑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处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扑灭本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区政府、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
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2.1.1高致病性禽流感:
21日内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1.2口蹄疫:
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2.1.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2.1.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2.2.1高致病性禽流感:
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2.2.2口蹄疫:
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2.2.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2.2.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2.2.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2.2.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2.3.1高致病性禽流感:
21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3.2口蹄疫:
14日内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2.3.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猪瘟、新城疫疫情暴发流行的。
2.3.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且暴发流行的。
2.3.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
2.3.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2.4.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的。
2.4.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2.4.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
2.4.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区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3.1.2区政府设立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金水工商分局、金水食药分局、辖区相关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具体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区重大动物疫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
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
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
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
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
保障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
(4)卫生部门:
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
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6)公安部门:
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7)工商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疫情发生期间上市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商务部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10)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疫病扩散。
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1)科技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1.4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3.2专家组
区农委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3.2.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2.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2.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2.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3.2.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3.2.6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区疫控部门应配合郑州市畜牧局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点。
4.2预警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重大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省畜牧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