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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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家园消防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B:

消防电系统;

C:

防排烟系统;

D:

防火卷帘系统;

E: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专项设计);

F: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

消防控制室装修;

H:

所有与消防相关的各个系统的联动调试由乙方负责完成。

I:

以上各系统、项目的成品保护、保修期内的保修。

产品的品牌详见“合同附件3”。

2、乙方和其它承包商的分界点:

(1)消防水系统:

消防水箱混凝土结构、设备混凝土基础及进水管由总包施工;

消防专业自水箱出水管开始至末端点位均由乙方施工(包括土方的开挖和回填,管道闸阀为明杆闸阀);

接口处的施工由乙方负责。

(2)消防电系统:

消防电系统包含消防火灾自动报警部分、电气火灾监控部分(模块不在内)和消防强电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部分,配电箱内监控模块由厂家成套提供,消防单位负责接线及主机设备安装。

消防强电与总包界面如下:

消防设备双电源切换配电/控制柜安装及进线敷设由总包负责,从配电/控制柜到各消防用电点的管线敷设均由乙方施工;

卫生间及屋顶机房排风机插座回路由总包施工;

本工程存在部分消防弱电桥架和智能化桥架共用,图纸所示所有弱电桥架由乙方实施(含入户套管及保护管,桥架为带分隔的线槽)。

线路穿过建筑物墙体的开孔和封堵由乙方负责,最后的墙面补漆由工程总承包方负责修补,但返工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管线预埋建筑物、墙体时,乙方应与工程总承包方紧密配合,乙方负责墙体开槽及恢复,不计算墙体开槽及恢复费用;

最后的墙面补漆由工程总承包方负责修补;

但返工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图纸范围内全部由乙方实施;

排烟系统风机安装所需的埋铁及安装固定材料由乙方实施;

穿过建筑物墙体的开孔和封堵由乙方负责,最后的墙面补漆由工程总承包方负责修补;

(4)消防控制室装修:

消防控制室装修工程由乙方施工,包含静电地板、防尘天花、机房插座照明、防雷接地等。

墙面由总包施工。

(5)与人防通风系统的分界面:

消防安装单位根据施工图完成地下室及±

0.00以上的全部防排烟、通风系统工程(人防专业的除外)。

3、乙方所做的工作应包括合同所约定上述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即包括设备、材料、配件、加工、制作安装、运输、脚手架搭拆、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以及虽未载明但为工程正常施工和使用所必需的工作。

4、其它说明:

(1)消防气体灭火系统的二次深化设计(含图纸8套)由乙方负责完成,施工按照审核合格的二次深化设计进行。

(2)水池溢流报警控制器计纳入智能化系统中。

5、若设备由甲供时,乙方与甲方采购的设备供应商的工作分界点如下:

(1)除了甲方与设备供货商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书中规定由设备供货商负责的工作外,其它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2)除了甲方提供设备的合同中规定由设备供货商负责的部分外,所有系统和设备调试以及验收的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公安局消防局对该项目消防设施的预检、中间检及最终监测达标。

乙方承担投运前消防系统的测试合格费、材料及设备的检验检测费,并负责公安局消防局对消防设施的报审、验收、评定等工作、承担相关的所有费用。

乙方应积极配合设备供货商的现场工作。

四、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

1、本工程按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及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若乙方需要而对该图进行适当修改,且该修改经甲方、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则以修改后的图纸包干)实行大包干,工程造价一次包定:

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风险、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含竣工图文资料)、包规费、包各种费用、包税金及相关的所有费用。

不包括向总包单位上交的配合费。

但甲方保留据实调减的权力。

2、合同单价不变,总价除设计变更发生工程量增减外,总造价一次包定,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五、工期:

1.总工期:

满足土建竣工时间要求。

开工时间:

2014年9月29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15年月日。

比土建竣工时间提前30天。

2.乙方在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上报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技术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乙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应依据总包单位的总进度计划来编制,乙方的施工进度不能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进度。

3.乙方施工期间,需上报每周计划,并严格执行。

若不能按时完成周计划的90%以上,将要承担500-1000元人民币的阶段处罚。

若总工期没有拖延,阶段处罚予以撤销;

若总工期拖延,则按拖延天数计算罚款外,还要承担追加处罚。

六、质量要求及经济处罚:

1、本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深圳市有关行业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和设备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未达到标准,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返工及退货,乙方承担返工和退货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还要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工程质量若不能达到主管部门、工程监理验收的合格标准,所有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深圳市质量检验监督总站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5、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国家及地方相应的规范、规程等施工,若在施工期间出现明显的违背设计图纸、规范、规程等质量问题,而又不能及时整改,将给予500~5000元(人民币)/处的处罚。

6、符合市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并通过其验收。

7、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或因乙方原因(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而未能一次验收通过,乙方同意甲方在结算时直接从结算总价款中扣除3%的价款,同时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8、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品牌(详见附件)及设计要求进行采购,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9、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

甲方、监理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若甲方发现不合格材料,一律要求退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11、为进一步保证消防工程质量,乙方承诺实行样板引路。

12、为保证“阳光家园”的正常销售,乙方同意积极配合营销中心的施工和单项验收。

七、合同价:

1.合同总价: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外管网)合同(固定)总价:

元整(¥元),该总价为总包干价,即图纸包干价。

合同价款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环境等因素变化而调整。

2.本工程承包范围内,除设计修改、变更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增加任何费用,但若实际实施时,有部分项目不需施工,则按乙方中标价中的相应价格扣减。

乙方的中标单价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价包括:

工、料、机、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各种费用、税金、风险,还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场内二次转运费、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任何措施费、施工用水电费、申请主管部门验收可能发生的费用、材料设备检测费、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费、成品保护费和其它一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4.工程安装完成,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所发生的费用及保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包办理需要乙方办理的一切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6.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交的各种规费及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乙方必需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

八、付款方式:

1、乙方于每月25日向甲方递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经甲方审核后,甲方于下月10日前按完成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月报表须经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工程部相关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经预算部审核并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85%;

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5%;

余下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两年后支付(不计息)。

4、每次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扣除乙方的各项应扣款。

5、乙方向甲方请款时,必须提供合法正规的地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九、资质及施工管理水平要求:

1、施工队伍必须是乙方本部员工,不得挂靠或临时聘请非本部队伍,施工管理水平和工人的技术水平应与乙方资质相符,若出现挂靠或聘请非本部队伍施工,甲方可单方中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管理,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物料、设备堆放整洁有序,施工人员文明、规范,若乙方出现不文明施工现象,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若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则每次给予壹万元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此而发生的有关单位的处罚也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关于材料及供应的约定:

1、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若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必须予以更换,因此造成工期延迟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由乙方负责采购工程所需材料至施工现场时应通知甲方、监理指派的代表对材料的规格、性能、品名、生产厂家、质量等进行常规检验,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纪录以备查验。

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3、若甲方提出明装消火栓箱等产品设备由甲方供应时,乙方应积配合;

甲供产品设备部分,结算时按照中标价扣除。

十一、甲方工作及责任:

1、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会审。

2、负责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负责协调总包单位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口,负责协调总包单位提供现有垂直运输设备和现有脚手架给乙方使用。

3、负责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处理施工中有关事宜,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工程量增减签证、审核月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价款拨付。

4、协调将水准点、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

5、工程监理委托担任。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

7、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二、乙方工作及责任: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

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预算书),若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包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消防主管部门的审图意见、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作好自检。

4、认真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形成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

5、做好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6、按工程需要提供夜间、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和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7、认真作好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防患措施;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8、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总包单位提供的设施。

9、乙方负责解决员工的食宿和交通问题,负责保管自己的施工工具、设备、材料和成品,并承担费用。

10、乙方应按合同中确定的品牌、型号采购设备、产品,设备、产品到货要通知监理、甲方工程师检验其品牌、型号规格、质量,但并不免除乙方应对所采购设备、产品质量的责任。

11、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质量认证和产品合格证,经送有关部门检验不合格时,须更换合格产品,同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出资修复。

13、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间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三天内无条件保修。

14、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施工垃圾和余土,做到工完场清。

15、承担施工及生活的水、电费用。

16、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17、本工程为整体项目中的一项,在各方面均须与其它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

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和监理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

18、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若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9、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20、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21、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廉洁合作协议》见附件。

22、由乙方向市消防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通过其验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取得专项验收合格证书。

21、乙方负责按市档案馆要求整理、形成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并将之移交给总包单位,资料份数满足总包单位提出的要求,同时要配合总包单位的竣工验收。

23、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

24、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十三、检查和返工:

1、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规范标准要求及甲方合同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监理部门和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原件或影印件。

3、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员,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做好自检记录。

4、检查合格后,又发现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5、规定须报送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检验的设备及产品,由乙方负责送样品检验(或请有关人员到现场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检验不合格则予以退货。

十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没有甲方代表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隐蔽。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为甲方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不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或试压,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量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五、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

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须对原设计变更或修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加盖甲方公章并取得以下批准:

送原设计单位审定,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修改通知或图纸发出的份数与原设计图份数相符)。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七天通知乙方,并在得到上述批准后,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3、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修改或变更原设计,均须报经原规划及设计审查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由此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不得擅自修改或到设计院要求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接通知后十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并进行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签字实施,在未接到设计修改或变更文件之前,任何一方不能强行施工,否则一切责任由强行施工一方承担。

6、工程量增减签证,须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工程负责人联合签字报主管领导签字加盖甲方业务章后生效。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签证在工程报表和结算时按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十六、竣工验收:

1、交付竣工验收的消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地区和专业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2、乙方经自检、调试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被验收合格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被验收合格的日期。

4、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五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影响甲方楼盘销售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5、工程验收合格后五天内撤除现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若工完不清场,甲方以每日罚款2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地租费或承担城管部门的罚款,此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6、工程质量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返工及退货,乙方承担返工和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同时还要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设备交付使用时,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向甲方的设备运行人员进行示范操作和作必要的技术交底。

十七、竣工结算:

1、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个三月内(因乙方所提供结算资料不全而需补报资料的时间未含在其内,甲、乙双方存在分岐而耽搁的时间未含在其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有效依据。

2、若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变更,按合同总价结算,不作调整;

若施工过程中有变更,将按乙方的相应中标单价来计算变更价,若乙方中标单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变更工程量将按《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计量规则计算,变更价按采用推荐费率计算的金额下浮10%结算。

最终结算价为合同价加变更价。

即:

结算价=合同价+变更价(若变更价为增加则为正数,若变更价为减少则为负数)。

3、除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包含在内的项目,设计图纸(含二次深化设计部分)范围内,乙方报价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漏项、少计或未计项目的费用(包括措施费等其它一切费用),乙方同意在结算时均不再考虑增加。

十八、保修:

1、保修期限:

保修期为二年。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保修责任范围:

除原设计错误隐患、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4、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5、保修期结束时,由乙方出具最后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0天内组织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最后验收,并在整改合格后出具保修合格证明书。

6、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费(不计利息)一次付给乙方。

十九、争议: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深圳市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二十、违约:

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

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违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3、若乙方不够实力,违犯九、1项的承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清场,乙方已施工部分视作给甲方的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按要求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工期不予顺延,费用不予增加。

若乙方不按要求返工或改正,甲方可请第三方实施返工,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支付货款,乙方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

6、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品牌、产地及型号规格与合同附件不符或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不符合甲方招标时要求时,则乙方须按合同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在l5天内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索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7、本合同所有违约金,乙方应主动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尚不足支付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8、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2)解除合同。

9、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由于总包土建、装修进度影响的除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价的1‰计算违约金赔偿甲方。

同时还要赔偿因此给总包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0、乙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甲方所未付乙方之工程款不再支付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因此停工及换队伍等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二十一、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二十二、工程分包:

1、分包权限: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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