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MWp地面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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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总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工程范围划分]规定。

2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附件;

(3)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遗书,如果有);

(4)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3总承包合同金额

本工程的总容量为30MWp,光伏组件由161280块多晶组件(每块为320Wp)组成。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4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不发生Ⅱ类及以上环保异常事件;

不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误操作事故;

不发生对社会造成影响的火灾事故;

不发生半责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

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面达到国家或电力行业优良标准,达标投产,争创本行业优质工程。

6工期目标

计划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6月30日前实现并网。

7造价控制目标

满足国家电投集团公司项目造价参考水平。

8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完全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建筑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完成本工程,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运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

9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货、施工的价款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

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在发包人支付完毕全部竣工结算款,除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11.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三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方各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1.一般规定

在合同(“合同”定义见下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定义的词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定义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60MWp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一期30MWp)工程总承包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双方同意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履约保函以及可能明确列入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

1.1.1.2“发包人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上述各项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1.1.1.3“合同协议书”系指第1.5[合同协议书]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1.4“合同工程”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1.2人员

1.1.2.1“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发包人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系指广西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

1.1.2.3“承包人”系指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

1.1.2.4“发包人代表”系指为适应合同需要,由发包人任命被指定为发包人代表的当事人,或由发包人发通知任命为发包人代表的其他当事人。

1.1.2.5“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1.1.2.6“承包人代表”系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承包人有时根据第5.3[承包人代表]款任命的其他当事人。

1.1.2.7“分包商”系指在按合同规定将被确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调试分包商、制造商或供货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5.13[分包商]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8“争议裁决机构”系指在合同中双方均同意的仲裁机构。

1.1.3日期、时间与期限

1.1.3.1“开工日期”系指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根据第9.1[工程的开工]款签发的开工通知书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3.2“竣工时间”自开工日期至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9.8[开竣工时间与工期控制]款规定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9.9[竣工时间的延长]款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1.1.3.3“天”指一个公历日,“年”指365天。

1.1.4试验与竣工

1.1.4.1单元(批次)机组通过试运行,并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指标,双方将进行预验收。

(指工程的土建、电气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4.2“设备最终验收”在本合同工程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质量符合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1.1.4.3“竣工试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指定的此类试验,以及可能由发包人代表指示或与承包人商定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试验。

此类试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进行。

1.1.4.4“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1[发包人接受工程]条签发的证书。

1.1.4.5“性能试验”指在本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其结果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试验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竣工验收证书。

1.1.4.6“竣工验收”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全容量并网后通过240小时试运行投产发电后12个月内进行。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本电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Q/SPI9708-2016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中电投集团水新能源【2012】7号文《光伏发电工程典型设计》以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4.7“最终竣工验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4[竣工验收]条签发的证书。

1.1.5款项与付款

1.1.5.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价格。

其是发包人用于支付给承包人承担项目前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管理、采购、运输、施工、调试、竣工、缺陷修复等直至质量保证期满,完成全部工程和所有工作的费用总和。

1.1.5.2“货币”系指人民币。

1.1.5.3“质保金”系指发包人根据第15.13[支付质保金]款规定,为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保留的款项。

1.1.5.4“暂列金额”系指在合同中被定为暂列金额的、用于本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等专用的款项(若有的话)。

1.1.5.5“费用(成本)”系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所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间接费用及类似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定义

1.1.6.1“承包人文件”系指应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设计计算书、各阶段工程勘测资料、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数字模型、设备技术规范书、技术协议、工程分包招报价资料及分包合同资料、与本工程有关的方案、措施、报告、申请等管理性文件,以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档。

1.1.6.2“变更”系指按照第16.1[变更权]款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包括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1.1.6.3“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4“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6.5“临时工程”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各种类型的所有临时性工程(承包人设备除外)。

1.1.6.6“工程设备”系指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

1.1.6.7“材料”系指应由承包人提供并用于永久工程中的各种物资(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若有的话)。

1.1.6.8“承包人设备”系指为本工程施工和竣工及缺陷修补所需要的所有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资。

1.1.6.9“分项工程”系指在合同中,本工程组成部分中被明确地确定为“分项工程”的部分。

1.1.6.10“现场”系指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在本合同中特指60MWp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一期30MWp)所在地。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2)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

(3)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4)“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通讯交流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审核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1)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当面交接(取得对方收据)。

(2)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交付、传送到商定的收件人的地址。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1.4法律、法规和语言

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法规。

行业协会颁布的规定。

语言是指中文。

1.5合同协议书

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书为合同协议书,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

1.6工程范围

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1[工程范围划分]。

1.7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含合同协议书的变更);

(2)合同附件(含合同附件的变更);

(3)报价文件(含承包人在标前澄清会和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4)采购文件(含采购文件补遗书,如果有);

(5)国家标准、规范及国家电投的相关标准、规范;

(6)其他有关文件。

1.8合同的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9存放在现场的文件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本合同文件、承包人文件、分包资料、施工文件、变更令、呈送或其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各方往来文件。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在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

1.10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人文件都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供承包人文件一式六份。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承包人按照下列份数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文件:

(1)制造商文件份数:

每台设备不少于6份。

(2)勘测报告份数:

1份。

(3)设计图纸份数:

初设(含计算书)4份(电子版1套),施工图4份

(4)竣工资料:

2份,竣工图纸8份、电子版1份。

(5)承包人与分包商签订的所有合同及技术协议:

2份(另提供技术规范书电子版1份)。

(6)承包人在分包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招评标资料1份(包括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报价文件及评标报告、会议纪要等)。

1.11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应:

(1)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2)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

(3)在承包人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它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人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件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给承包人的发包人要求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仍应属于发包人。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3保密事项

当事双方应当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等进行保密。

1.14遵守法律、法规、条例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办理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事情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对本工程拥有管辖权的、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的有关规章、条例,并按上述规定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

1.15可分割性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权利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得影响其它条款或权利的实现。

1.16工程管理模式

本工程实行总承包模式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接触,履行发包人授权的相应权利和职责。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可直接与承包人接触,行使相应的发包人管理职能,发包人代表做出的书面意思表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2.业主

2.1基本义务

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使承包人进入现场,完成合同约定,并按照第15[合同价格与付款]条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

2.2进入与占用现场

发包人应自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日期起协助承包人获得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人独享。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人手段的占用权,发包人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2.3进场道路

进场道路是指由公用公路网至现场之间的道路。

发包人不提供进场道路。

2.4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对非发包人所属的其他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取得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

2.5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

发包人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人的请求,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协助承包人中办中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批准:

i)根据第1.14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人需要得到的;

ii)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iii)当承包人设备运离现场时需要的。

2.6发包人的权利

发包人的基本权利

2.6.1发包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助理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

(2)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对工程有建议、检查、监督、奖罚权;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有权获得按照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

(4)有权纠正承包人和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

(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合同工程工作。

(6)发包人将有权参与或监督承包人组织的各项分包采购活动,并对其采购结果享有否决权。

(7)发包人有权将

(1)至(6)的部分或全部权力委托监理工程师代其行使。

2.6.2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1)未能遵守第5.5[履约担保]款的规定或未遵行根据第17.1[通知改正]款发出的通知,经发包人代表再次通知,仍未能在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

(2)不执行或拒绝执行合同;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批准的重要里程碑节点滞后84天;

(4)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在本工程的设计中未投入足够的设计力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承包人不能有效管理分包商,使其不能相互协作,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托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7)在收到根据第8.6[清退出场]款和第9.6[拒收]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未遵行该通知;

(8)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丧失了履约能力;

(9)未经必要的许可,将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10)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11)法律、法规和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依据此款终止合同,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在承包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4天之后,发生终止合同的效力。

2.6.3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在建或已建工程、不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已付款的有关本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及在建或已建工程和设备的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承包人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发包人将按17.3[终止合同时进行估价]款进行估价和17.4[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得付款]款向承包人付款。

2.6.4因第2.6.2[发包人的权利]款及第17.2[发包人终止合同]款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赔偿。

2.6.5经调查确认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及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主要负责人,与合同附件10[承包人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名单]所要求的不一致,且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时,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处罚承包人:

(1)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每一人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更换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主要负责人,每一人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发包人代表

3.1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利

发包人代表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在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以外的权力之前需获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合同对承包人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影响到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人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第6.4[承包人的承诺]款和6.5[技术标准、规章、条件]款等的责任的,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应将根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书复制给发包人。

3.2对发包人代表的要求

发包人代表应当是具有遵行合同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或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

或者应当雇用具有相应资格、并能为合同效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3.3发包人代表权利的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

上述的委托和撤回委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承包人之后方才生效。

上述任何一名发包人代表助理、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按照委托书所做的任何决定、指令、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以及类似行动,与发包人代表所做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

(1)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未予否定,不应影响发包人代表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助理或监理工程师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那么,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应对上述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取消或改变。

3.4指令

除非在法律上或按自然法则不能实施,承包人应遵行发包人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各项指令。

3.5确定

当需要发包人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做出决定时,发包人代表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努力达成协议。

4.监理工程师

4.1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发包人将委托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依照合同、监理授权证书和国家有关监理规定接受监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4.2监理工程师的委派

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为监理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行使按规范和监理合同(与合同发包人签订的)规定的监理职责。

发包人应当在监理工作开始之前将其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通知给承包人。

4.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在下列工作范围内行使职责和权利。

(1)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测成果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

(2)参加初步设计、施工图的方案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加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审查,提出监理意见;

按照审查会议确定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实施;

(3)在施工图出版前,根据设计工作的特点,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并督促承包人按照评审意见完善施工图纸;

(4)参加承包人组织的施工图交底,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5)审核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优化方案,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6)对建设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提出变更设计的意见;

(7)组织审查总体设计单位与外围、附属工程设计图纸的接口配合,并督促实施;

(8)组织审定施工图交付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9)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并督促按计划移交发包人;

(1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物资供应计划,并督促承包人按计划组织实施;

(11)审查确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构件供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提出监理意见;

(12)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设备、材料采购的采购文件和技术规范书,参加承包人组织的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评标、合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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