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材料2执法知识讲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培训材料2执法知识讲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培训材料2执法知识讲座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瀑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
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现代水法的产生
(1)1949-1978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国家制定了许多发展水利事业的政策。
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全民所有。
(2)1979-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前,称为建设与管理期。
七十年代未,总结历史经验,为了加强水利管理,水利部开始组织起草了《水法》《沙土保持法》
陆续颁布了《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水行政管理规章。
国家先后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
(3)1998-2002新《中华人民共国和水法》颁布之前
1998年1月21日,全国六届人大24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水的新的时期,水利法制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展开。
此后,国家陆续颁布了《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一批水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水法规体系。
(4)2002年8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以后国家又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的水法规,使中国逐步地走上了依法管理水资源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道路。
水法规体系
纵向组成:
1、根本法、基本法的相关条款。
2、水法规体系包括法律: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法、区域流域管理法。
3、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实施管理办法》。
4、与《水法》有关的主要法律还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
横向组成:
1、水资源开发利用;
2、水、水域工程保护;
3、节、用水管理;
4、河道、防洪与抗洪;
5、水土保持;
6、工程管理等。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水行政处罚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
即“法无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应当由谁来处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处罚都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进行等,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对象、内容、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水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就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就是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监察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带任何偏见,公正对待,同时将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过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其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主要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诉权、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赔偿权等。
这是限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
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
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
行政处罚条列
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
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