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需要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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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l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案。

1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18.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19.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20.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21.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2.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建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2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4.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25.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26.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2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28.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二项矿井主通风机与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煤矿主通风机的运行、维护和保养的管理,保证主通风设备的完好、安全和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每台主要通风机必须实行包机制,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通风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3.包机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主通风机、防爆门、风门及绞车、配电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附属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

4.主通风设备维护、保养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以主扇司机和维修工检查为基础,矿机电负责人考核、落实,公司机电部指导、监督和服务为主的工作原则进行。

(1)班检:

由司机负责实施,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负责考核;

(2)日检:

由包机维护责任人负责实施,按日检的方法和内容进行,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或机电队长负责考核。

(3)月检:

由矿机电队长负责组织实施,每月检修时间不少于一班,由机电副矿长或机电技术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留有记录,并有改进意见。

(4)季检:

由矿机电矿长或负责人负责实施,根据提升机的特点和状况,每季度对提升系统检查一遍及以上,并留有记录。

由机电科负责考核。

(5)年检:

由机电副矿长和机电科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机电部长或机电副总负责考核。

5.通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19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的规定。

6.主通风机及设施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对日检所述内容检查、维护一次,每月必须由机电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月检所述内容检查、维护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7.根据检查出来的隐患的严重程度必须向矿机电队长及矿机电矿长汇报。

8.主通风机运行,需检查、检修的部位和内容如下:

(1)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

(2)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

(3)输电线路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

(4)主轴、叶柄每2年探伤一次。

(5)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一次

(6)风机轴承每3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检查换油一次。

(7)通风机每年做一次技术测定。

(8)其他需要检修的项目。

9.主要通风机主、备通风机性能要一致,每月进行一次相互转换运行,以便检验和维护主通风机的性能完好等。

10.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防爆门每六个月检查一次,每年做一次电机耐压试验,并有记录。

11.矿井主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漏风不得超过规定。

防爆设备不得出现失爆现象。

12.主通风机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考查风机反风能力,检验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使巷道中风流反向。

机电部门提前检查、检修风机及设施,确保实现预定反风目标。

13.各种仪器、仪表等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4.主通风机专职司机至少每小时检查一次通风机运转情况并记入记录薄内。

15.主通风设备运行应检查的部位及内容:

(1)电机振动、温度(含轴承温度)、噪音、电流、电压、功率等是否正常,对轮连接是否良好;

(2)风机振动、噪音、轴承温度与响声、水位计功率等是否正常,锈蚀是否严重;

(3)风门绞车(防爆盖)、风门、钢丝绳、绳卡、操作开关等;

(4)风机操作开关发热、声音、电流和电压显示等是否正常,操作机构等是否良好;

(5)开关的母线连接、接地线、接地极等是否良好;

(6)供电电源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7)进、出风口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8)各种仪器、仪表指示是否正确,开关带电显示工作是否正常;

(9)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放置整齐、数量充足;

(10)专用电话线路是否畅通、语音清晰;

(11)保护装置是否动作灵活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动作值整定正确,分合闸指示正确,与机械协调一致;

(12)设备是否台台完好,有铭牌和标志牌。

16.主扇风机定期检修内容:

(一)日检:

(1)各部轴承是否发热、漏油,有无异响或不正常震动。

(2)各部螺丝、稳钉、销子有无松动。

(3)注意风机运转中声响是否正常。

(4)机壳有无裂纹,密封衬垫是否完好,有无漏风现象,清扫灰尘。

(5)各风门绞车(防爆盖)、钢丝绳是否灵活可靠。

(6)电动机声响、温度是否正常。

(7)滑动轴温度≤65℃,滚动轴承温度≤75℃。

(8)检查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二)月检:

(1)包括日检全部项目。

(2)检查轴承磨损情况,更换或加润滑油。

(3)检查联轴器部分的间隙、径向位移(端面倾斜不大于1.2%,间隙比轴的最大串量不大于2~3㎜,径向位移不大于0.15㎜),对轮胶圈直径差2㎜更换。

(4)启动备用风机。

(5)风门绞车(或防爆盖)钢丝绳及手动绞车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现象。

(6)调整皮带长度,张力均匀。

(7)检查清扫电机炭刷;

调整炭刷的松紧度。

(三)季检:

(1)包括月检全部项目。

(2)检查叶轮有无变形、裂纹,铆钉有无松动、断裂以及外壳吸风口之间的间隙情况。

(3)电机绝缘电阻遥测,打磨接触器接点。

(四)年检:

(1)做风机作技术测定(包括风量、风压、效率、电动机功率由机电科负责)

(2)检查或更换风门钢丝绳。

(3)电机解体检查、清扫;

轴承清洗加油(轴承间隙超过0.2㎜时更换),防爆面处理。

(4)做传动轴、叶轮平衡试验(主轴和传动轴的水平度偏差不大于0.2%,叶轮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第三项通风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

1.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管理制度

(1)公司有关领导、采掘队干、班组长、生产业务部室部长及技术员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井下流动电钳工,在回风巷工作的绞车司机和信号工,煤仓口皮带(或煤溜)司机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2)仪器配备工作由安康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提供需配备仪器人员名单,通风科审查后由矿灯房统一进行日常管理、发放。

(3)各使用单位新增人员,工种变动或调离人员由本单位及时报通风科,通风科负责变更配备名单。

(4)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5)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固定班发放,集中进行充电、放电,并要建立领发台帐。

(6)使用人员班后按时交还,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有关规定和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

(7)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后,不许随意关闭开关,按规定带在身上的人员必须佩戴在身,不许挂在别处或装入口袋,要做到机随人走。

(8)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仪器有异常现象时,下班后要向仪器发放人员反映故障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9)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不能乱扔乱放,以免损坏丢失,若丢失、损坏要酌情或照价赔偿。

(10)所有应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不佩戴或不使用按违章论处。

2.光学瓦斯检定仪的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员每人固定配备一台光学瓦检仪,专人使用。

(2)瓦检员在工作中必须爱护仪器,防止碰撞振动,严禁随意将仪器放在工作场所,严禁拆卸仪器、损坏丢失仪器按价赔偿。

(3)使用人员下井前应仔细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严禁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和通风科联系,采取相应措施。

3.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等传感器管理

(1)由调度专职维修人员统一管理,要及时补充,保证备用量。

(2)坚持日常的维护和给养、调校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细则》规定。

(3)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上述仪器的调校:

(1)调校由市煤矿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严格执行调校标准和程序。

(2)要定期进行签定,必须由有资质的签定机构进行,严禁使用无效仪器。

(3)通风科要指定专人负责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瓦斯检测仪的全面管理,建立台帐,做到心中有数。

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更换、更新、报废。

根据要求及时补充,保证正常的使用量。

(4)安康部负责甲烷传感器的统一管理,定期检验。

5.仪器抽查管理制度

(1)通风科每月对在用仪器使用、维修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检率不得低于10%,每季度组织一次大抽查,对应用和备用的仪器全面检查一次。

(2)通风科要不定期对管理发放人员岗位标准化操作进行抽检。

第四项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井下实际情况,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矿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通风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

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要输入计算机,并标明各地点风流方向、风量,每月修改一次。

5.必须配足测风员,测风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矿井通风系统。

6.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测风点,测风站(点)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7.矿井各测风站(点)应悬挂测风牌板。

8.矿井每十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随时进行测风。

9.对于矿井总进风、总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10.局部通风巷道的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更换局扇和风筒后及时安排测风。

11.对井下其它通风巷道,每旬进行一次风量测定

12.对于风筒长度固定的非掘进面局扇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13.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扇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总工程师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

14.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

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15.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面要测定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

16.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

17.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

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通风科汇报。

18.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

一通三防"

设施情况。

若发现"

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汇报。

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19.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

第五项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在此限);

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抽出式风机(包括除尘风机)的入风口前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5%、断电浓度为≥0.8%,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置进行验收。

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

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

必须保证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并且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的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01条规定。

4.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

牌板上应填明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安装时间、地点、风筒设计长度、吸入风量、末端风量等。

5.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在运转过程中,每班由瓦斯检查工检查其运转状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其供风巷道内的人员撤出,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进行处理。

6.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须严格审批,并下达书面停电停风通知书到有关单位。

凡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检部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通风部门要备案。

7.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并设点检查瓦斯。

9.盲巷不允许存在,否则必须封闭,封闭时,在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管、断道、断电缆等)。

10.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1.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风电闭锁”装置。

12.严格风筒管理。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并保证巷道风速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13.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

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3-5m,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六项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密闭、风窗等设施,并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构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之间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3.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4.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

5.永久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6.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7.通风设施周围5m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

8.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部门。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9.通风科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第七项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科,下达贯通通知书。

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通知单同时下达。

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2.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内容包括:

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批,贯通时由通风科干部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制定的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经矿审批后,并报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任现场总指挥。

贯通时安全管理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3.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

(1)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构筑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4.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1)平行巷道(风、机巷)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2)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其他巷道在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贯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5.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

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否则由安全部门严格追查处理。

贯通前,施工单位应在矿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

6.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

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地区所有通道上警戒;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7.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风流稳定,确认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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